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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核国家拥核的国际法性质及对策

2018-07-19孟凡坤衷妍易航字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13期
关键词:核国家核能国际法

孟凡坤 衷妍 易航字

二战后越来越多的国家研发甚至拥有核武器,出现了“非核”国家“拥核”的事实状态。其拥核带来了影响地区和世界的稳定与发展、冲击国际核不扩散体制、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以及核恐怖主义威胁加大等诸多问题。本文提出加强和完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构建地区与全球多边安全机制以及和平利用核能的对策,最后对中国在该问题上应发挥的作用作出说明。

2017年10月,国际废除核武器运动(International Campaign to abolishnuclear weapon,ICAN)获得诺贝尔和平奖,而近年来发展态势愈发严重的朝核问题使“拥核”“废核”呼声成为全球的焦点。实际上,核武器从二战问世到现在仍然拥有着绝对的军事震慑力,那么,非核国家拥有核武器会给全球政治环境带来什么问题?又应当如何应对其带来的问题与影响?这一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亟需解决的难题。

一、非核国家拥核的国际法概念界定

要弄清“非核国家”的内涵和外延,我们首先应该清楚“核国家”和“有核国家”两个概念。笔者认为, “核国家”指的是合法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强调的是该国家在国际法上有支持其拥有核武器的依据;而“有核国家”指的是事实上已经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其内涵和外延也就比“核国家”更大。依据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核国家可分为合法有核国家(即核国家)和非法有核国家。根据该条约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条约所称有核武器国家系指在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在这一限定下,只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加入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5个常任理事国才是被普遍承认拥有“核国家”地位的国家,分别是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中国。本文将这五大国称为有核国家,且现今有核国家拥核的事实已经得到国际法的承认,他们合法地构成了所谓的核俱乐部,长期享有核垄断的地位。而在这五国之外的国家称为非核国家,即不具备国际法允许拥核条件的国家。拥核是一种事实状态,杜彬伟教授认为一个国家获取核武器有两个基本条件,第一个是核能力,第二个是拥有核武器的意愿。

二、非核国家的拥核现状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控制非核国家拥核问题上作出了一定的制约,自1968年签约至今,放弃核武器开发计划的国家要比实际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多得多。但是,核扩散的趋势却难以很好的遏制,事实上现在世界上已经有9个拥有核武器的国家,44个拥有核能力的国家,还有一些放弃核计划的国家,有两位学者根据一国对发展核武器的兴趣及实施过程进行了阶段划分,“O”表示一国对获取核武器没有兴趣,“1”表示它开始允许讨论该项选择,“2”则表现出积极发展核武器的明确政治决策,“3”表示一国开始了第一次核爆炸或获得了第一枚核武器。根据这样的划分,符合这一标准的国家就有8个:韩国、阿根廷、巴西、白俄罗斯、南非、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及利比亚。

三、核安全机制构建

加强和完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核心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在近60年间对国家行为体的核扩散上发挥了有效的控制作用。继续完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鼓励更多的成员国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附加议定书,增强国际法对成员国的约束;强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力度,核大国应明确表达其对核禁忌规范的承诺,采取沟通协商的方法化解地区冲突,“非核”且拥核国家应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监督下逐步销毁核武器。

在核扩散的控制与防范中,国际社会日益加强了对非国家行为体核扩散的研究,非国家行为体的核扩散也受到了全球的关注。除了继续巩固国家行为体的核不扩散机制建设,也应要加强对非国家行为体的核扩散的防范,非国家行为体相较于国家行为体更加模糊和难以控制,尤其是核恐怖主义。

构建地区与全球多边安全机制,消除国家发展核武器应对重大威胁的安全需求。一个国家拥有核武器的意愿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追求最高层次的国家安全;实现成为军事、政治大国的抱负;国内政治的需要。其中最根本的是第一条。大国应承担起自身责任,营造缓和的国际安全局势,减少小国的安全担忧。在事实上的有核武器国家产生外部安全影响的地区,更應加强地区安全机制的建设,降低相关国家之间的安全紧张态势,减少核不扩散机制成员国为应对外部威胁而违反机制的安全利益激励。

和平利用核能。各国和平利用核能是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的一项天然权利。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核大国应充分保障其他各国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不应一昧地阻拦和施压。部分非核国家(朝鲜)拥核的一大原因在于美国对于朝鲜利用核能的压制,所以允许世界各国安全和平地利用核能能够满足其心理上的需要,核大国也应担负责任,在技术与管理上指导非核国家安全利用核能。

中国应重视这一问题,并在此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1996年,中国在第51届联大明确提出了核裁军的五点主张:第一,核大国放弃核威慑政策,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继续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器;第二,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担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义务,都承诺无条件地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尽早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件;第三,所有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都将这些武器全部撤回本国,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诺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的主张,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四,各国不发展、不部署外空武器系统和破坏战略安全与稳定的导弹防御系统;第五,各国谈判缔结关于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国际公约。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以及核大国,在核安全机制建设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和综合国力的增强,中国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核问题上中国要成为地区和国际核安全体系的建设者。中国将基于国家利益、国家安全需要和国际责任,与世界各国合作,建设性参与国际核安全问题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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