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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科研院所实施中长期激励模式浅析

2018-07-16

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 2018年11期
关键词:科技型科研院所所有制

钟 培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研究发展中心,北京 100076)

2016年2月,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作为国有企业十项改革试点之一被推出,同时财政部、科技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被冰封数年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工具再次被启用,这一举动引起了国有企业各级干部员工的广泛关注,并成为本轮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亮点。

军工科研院所作为军民融合的骨干力量和中央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市场化的中长期激励政策进行适应性改革,以提升军转民落地实施的积极性,从而实现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发展,值得进行重点关注和研究。

一、中长期激励模式及政策沿革

企业的中长期激励机制是指将激励对象的长远发展和未来的薪酬福利与企业的中长期经营业绩相结合。提倡员工将自身长远发展目标与组织未来发展目标相统一,作出有利于组织和个人长远发展的决策。

(一)中长期激励模式

以支付方式划分,中长期激励可分为现金型和股权型两类。现金型激励主要包括超额利润奖励、EVA奖励、虚拟股权、岗位分红激励、项目分红激励等,按照目前国资委关于工资总额管理的相关规定,岗位分红激励、项目分红激励等属于工资总额单列项,超额利润奖励、EVA奖励、虚拟股权归属于工资总额管理。股权型激励主要包括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股权出售等,不属于工资总额管理。

本文主要选取工资总额单列项和不属于工资总额管理的几种激励方式进行分析。

(二)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政策沿革

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是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推进的,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改革中出现了阻碍的同时也取得了相关经验。随着技术要素、知识要素等在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作用逐步凸显,对骨干员工的中长期激励问题逐渐成为本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

1.初步探索阶段(1982—1992年)

1982年前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遇到了瓶颈,许多企业在实践过程中开始探索新的方式。例如,沈阳的部分国有企业开始探索本企业职工入股集资,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最早尝试。1984年7月,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首次尝试设立个人股。截至1987年底,全国共有3200多家企业开展股份制试点,其中86%的企业探索了员工持股的方式。

本轮的员工持股带有明显的员工集资作用,但由于改革后期出现了内部员工持股超出比例或者范围,甚至还出现了依靠内部关系持股等现象,最终被国务院发文制止。

2.初步规范阶段(1993—1997年)

199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开始实施,为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在某种程度上引发了新一轮的员工持股热潮。与此同时,1994年印发了《关于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用3年左右的时间,开展57家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的试点工作。这一阶段主要是员工持股参与到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中,但也出现了诸如内部职工利用持股机会进行上市套利的短期行为,甚至出现了利用员工持股实现个人利益等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发现问题后,下发通知并及时对员工持股、内部职工股等进行了清理。

3.无序发展及停滞阶段(1998—2012年)

1997年前后,国有企业发展陷入困境,也是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无序发展的阶段。1998年11月,证监会紧急发布《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要求在市场上停止发行内部职工股票,但之前批准的内部职工股还会陆续上市,导致在此期间我国内部职工股数量达到了高峰,之后逐步回落。到2004年前后,内部职工股数量仅占总股数的0.08%。

199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开始实施,为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在某种程度上引发了新一轮的员工持股热潮。与此同时,1994年印发了《关于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提出用3年左右的时间,开展57家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的试点工作。这一阶段主要是员工持股参与到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中,但也出现了诸如内部职工利用持股机会进行上市套利的短期行为,甚至出现了利用员工持股实现个人利益等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发现问题后,下发通知并及时对员工持股、内部职工股等进行了清理。

由于本轮员工持股改革缺乏顶层政策法规的指导和约束,各地区按照改革试点思路,探索出了数十种国有产权量化出让的做法,如MBO、曲线MBO、破产改制、员工持股等方式。直到2004年的郎顾之争,引发了监管部门对这一轮改革的思考,MBO被大面积叫停。2008年,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对员工持股的诸多行为进行了再次规范。这一时期员工持股的引入和发展主要体现了两个功能:一是承接国有资本的退出;二是作为一种职工福利待遇。在此后的一段时期内,国有企业的中长期激励一直处于谨慎探索甚至停滞的状态。

4.再兴起阶段(2013年至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将中长期激励作为对骨干员工的激励措施再次被提出,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这3条路径共同推进。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可以看出,按要素分配是未来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方向。具体到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方式,未来主要是在绩效管理的基础上,逐渐完善以按“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资本要素和知识要素”分配等机制。

二、中央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的路径选择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中长期激励的相关政策文件陆续出台。本文主要介绍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两条实施路径。

(一)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

分红激励始于中关村,旨在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一步做强做优中央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中关村首先实施自主创新示范区中长期激励的试点工作,经过几年的试点改革、经验总结和政策完善,2016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旨在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该文件目前是整体推广的状态,审批权限下放。

2016年和2017年国资委又相继发布《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274号,以下简称“274号文”)和《关于中央科技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国资厅发考分[2017]47号),对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和股权激励提出了具体要求。

1.分红激励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的主要要求如表1所示。

从中央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的案例及有关计划来看,目前实施分红激励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大。主要原因是实施分红激励操作相对简单,不涉及产权的变更。

2.股权激励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要求如表2所示。

由于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要求较多,且实施过程需要伴随股权出售等复杂的流程,相对审批风险较大,所以目前尚无实施案例。

(二)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

201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提出了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的基本条件和边界要求。2016年,《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发布,政策明确了员工持股采用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先试点再推开的推进方式。目前,中央企业按照133号文实施员工持股正处在试点阶段,相关要求如表3所示。

表1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的主要要求(部分)

多位分析人士认为,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2018年将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部分红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关于“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的要求,可能有所降低。

三、军工科研院所中长期激励实施建议

由于4号文、274号文以及133号文针对的实施主体均是公司制法人,尚未实施公司制改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可参照实施岗位分红和项目收益分红,而当前我国军工科研院所大多属于事业单位,建议在充分了解中长期激励工具特点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分类分层引入中长期激励。

表2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要求(部分)

表3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试点要求(部分)

(一)明晰中长期激励的基本前提

中长期激励的核心是通过长期激励留住核心人才,形成员工与企业组织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从目前发布的政策要求看,员工持股、股权激励不是新一轮的MBO,中长期激励也不是员工的福利工具,而是在保证实现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前提下,合法合规实现与员工的共同发展,同时必须共担风险,严禁随意降低实施条件,以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因此,实施员工中长期激励首先必须依法合规,其次要有系统完备的现代企业治理制度和治理基础,第三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形成规范的现代企业治理能力

关于中长期激励方案的审批,各级监管的核心是实施方案能够达到红线标准要求和流程要求,企业和项目的管理基础、财务核算基础是否能够支撑实施分红的基本要求,严禁降低标准实施激励等3个方面。例如,岗位分红是针对岗位来设计的,要求实施单位必须做好基本的岗位管理,明晰岗位贡献系数,建立规范的岗位管理和评估体系,做到岗位序列清晰、岗位价值明确。实施项目收益分红,要求选择项目的标准清晰,项目核算独立、准确、清晰,项目成员边界清晰,成员贡献率测算科学合理;涉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需处理好单位与个人的关系,形成书面约定,合理确定激励额度。员工持股要求以岗定股、股随岗变,岗位调整后股份要适应新岗位的要求。

从中长期激励实施标的来看,鼓励以易于划清边界、管理基础扎实的增量业务为主,避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较多的历史遗留问题。

军工科研院所可以在充分掌握政策的前提下,分类分层实施中长期激励试点工作,可参考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军工科研院所均有下属的民品产业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依照4号文、274号文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二是军工科研院所下属的混合所有制公司,可提前按照133号文的实施要求,规范现代企业治理,为后续实施员工持股做好准备;三是依托新增业务新设立的公司,可同步做好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布局;四是对于尚未转制的事业单位,可在完善内部治理的基础上,依照分红激励、虚拟股权等标准,试点开展中长期激励工作。

(三)分类分层实施中长期激励,以试点带动和倒逼改革

军工科研院所可以在充分掌握政策的前提下,分类分层实施中长期激励试点工作,可参考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军工科研院所均有下属的民品产业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依照4号文、274号文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二是军工科研院所下属的混合所有制公司,可提前按照133号文的实施要求,规范现代企业治理,为后续实施员工持股做好准备;三是依托新增业务新设立的公司,可同步做好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布局;四是对于尚未转制的事业单位,可在完善内部治理的基础上,依照分红激励、虚拟股权等标准,试点开展中长期激励工作。

可见,实施中长期激励的基本前提是要形成规范的现代企业治理能力。依据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趋势,公司制企业实施改革和激励的政策灵活性相对于事业单位要开放一些,且政策依据也相对完善。从这一角度看,对骨干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实现骨干员工与单位的共同长远发展,也是倒逼事业单位转企并完善现代企业治理能力的一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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