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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8-07-16李新卫

运动 2018年2期
关键词:人身出资载体

李新卫

(华东理工大学体育科学与工程学院,上海 200237)

运动员作为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形式,不仅具有一般人力资本的特征,还具有其独特的特点,这难免会引起更多更复杂的问题。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法学理论,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提高我国竞技运动水平,并加强对运动员自身利益的保障,对运动员这一特殊的人力资本进行研究非常有必要,且有着深远、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就运动员人力资本出资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一些粗略的建议,以期望能够为运动员管理提供一些合理合法的依据。

1 概念界定: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出资

职业运动员以其自身所具有的技能、体能、知识、经验等投入竞赛表演、技能培训、人才培养等活动是能带来一定经济收益,应当被视作投资过程。在我国,绝大多数职业运动员形成人力资本的过程是多元主体投入的结果,其中主要的投资者是国家,这种“举国体制”很显然对我国的竞技体育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养分,使我国成为了竞技体育强国。但是,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今天,完全由私人投资产生的运动员人力资本已经屡见不鲜,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神童丁俊晖神话般的成功。丁俊晖的成功完全脱离了“业余体校—省体工队—国家队”的传统模式,创造了以《奥运争光计划》为目标的竞技体育奇迹。丁俊晖的成功完全属于个人行为,故被称为“丁俊晖模式”。他的成功,开创了一种全新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社会化模式。

2 特征分析: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一般特征和特有属性

2.1 一般特征

运动员作为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既具有一般人力资本的特征,又呈现出差异化的特质:(1)无形性。其主要表现在无形的知识、技能、体力。(2)不可处分性。人力资本的资本属性与其载体具有不可分割性,即资本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利不可分割,即为不可处分性,并且其所有权与三项权能不可分离。(3)动态性。构成人力资本的基本要素,如体能、技能、知识、经验等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中的,即具有动态性。(4)非同质性。人力资本是依附于运动员而存在的,因载体的独特性而呈现独一无二的特点,具有非同质性。

2.2 特有属性

运动员人力资本又具有区别于普通人力资本的特征。(1) 严格的时间规定性。一是因为职业体育竞技制度的约束,对参加竞赛的选手的年龄要求十分明确,执行也十分严格;二是职业运动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对其身体素质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只有人生的一定时期才可能满足这些特殊要求。(2)价值的不稳定性。运动员的价值的表现必须以自身的身体为载体,人的身体状态直接影响着运动员运动技能的发挥,具有不稳定性,直接影响到其价值,但身体状态的波动又不是不可避免的。(3)所有权的私有属性。人力资本依附于人而存在,不但与其所有者完全不可分离,而且资本效能的发挥必须经由其载体的支配实现,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无视或超越该所有权人而获益。

3 问题诊断:运动员人力资本出资困境

3.1 有关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法律属性问题

与其他人力资本相同,运动员人力资本作为一种出资形式可能与传统民法理论存在冲突,其中尤为重要的是人力资本的法律属性不明晰。近现代法学认为:“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权利客体。”正是基于这一理由,很多学者认为运动员人力资本不应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他们认为运动员人力资本实际投入的是自身的技能,但技能的培养、形成和表现都离不开人身,具有极强的依附性,离开了特定载体,人力资本很可能面目全非或者贬值 。

3.2 关于运动员人力资本出资的安全与效率的冲突

通过对上述运动员人力资本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由于此类资本在时间上的严格约束,要求投资成本大、投资期长、回报周期长;由运动员状态不稳定导致的资本价值的不稳定性决定了投资者的风险必然加大;同时,由于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抽象性特点,使得对资本作价、资本评估以及责任的承担成为一大难题。因此,这一系列矛盾冲突都有待通过各项法律制度的建立来解决。

3.3 有关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问题

对运动员产权的明确,直接关系到人力资本价值的顺利实现和运动员的切身利益,从长远来看,也关系到整个国家体育事业发展。有学者提出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完全应属于运动员个人所有,理由是该资本与其载体具有天然不可分割性。但反对者认为运动员不应该完全拥有其人力资本产权,而应当是培养运动员的多元投资主体和运动员本人共同享有。这种问题的出现导致体育界诸多纠纷的出现,因此,很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对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产权进行明确的划分。

4 对策与建议

4.1 明确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法律属性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需要满足2个条件:一是客观性;二是符合主体需求,即能够满足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诉求,并在法律上得到确认、保护。法律关系客体大致包含四类:物质、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人力资本的典型特点就是同其载体不可分离,具有明确的人身属性,人力资本是人们经过教育、培训等逐渐形成的,能被感知、使用,并可为其载体带来收益,因而也具有财产性质和物的属性。尽管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人身权即与人身密切相关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但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身权益的外延有所扩充,已开始接受一些有一定的财产内容的权利。所以,本文认为运动员人力资本应该归入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人身权益。

4.2 国家立法对运动员人力资本留有空间

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方式有一个创新的规定: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也就是说要满足3个条件: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是非货币财产。运动员人力资本具有人身依附性,但人力资本的转让不等同于人身转让,人身是不可转让的,即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及所有权不能转让,并不意味着人力资本的使用权不可转让。因此运动员人力资本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实践中各体育俱乐部间的运动员转会就可以证明这一点。

4.3 防范风险的相关制度措施

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出资存在多方面的风险,应当用法律的手段予以防范,也是对运动员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保护。(1)建立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评估体系。虽然法律条款很难将评估体系加以固化,但至少可以框定科学的评估系统,比如评估主体、评估方式、评估程序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评估的公平公正。(2)明确职业运动员股东的责任。职业运动员首先要确保其出资的价值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而不是迅速贬值,否则职业运动员应当附有填补责任或者减少其所持股份。公司资产面临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运动员需要将其人力资本的剩余价值转换为物质财产提供给受益人。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要求职业运动员股东购买保险,且受益人是公司。(3)对职业运动员的竞业禁止制度。人力资本出资不同于实物出资,折股出资的可能是公司最需要的运动员的某部分特质或技术,法律不应禁止运动员将其所拥有的知识、经验、技术等资本向多家公司折股出资,但是应当明确禁止向同类型的公司提供与其出资资本相关的服务,否则就是对其担任股东的公司的利益损害。

4.4 符合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特性的制度体系的建立

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大多都是多元化投资主体投资活动的结果,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必然要求对人力资本产权的多元化占有、支配和使用,即遵循“谁投资,谁获益”的原则,从而达到激励后续投资的效果。但多元主体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可能存在困难,因此,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推进,私有化的运动员培养模式在我国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5 结 论

随着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也蒸蒸日上,体育产业的规模在不断扩大。当人力资本理论在其他领域已经如火如荼的进行实践时,我们体育界也开始注重对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开发与利用。本文从一些基本的概念入手,运用法学、经济学和体育学三大领域的理论知识,对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形成与特点进行了初步的剖析,并通过这些特点引出了运动员人力资本作为一种出资形式而出现的几个主要问题和相关的争论,然后针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望促进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出资的发展和完善。

[1]于天艳,卢月强.我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山东体育科技,2005(4):23-25.

[2]周军.论社会化的竞技体育模式[J].广州体育学院报,2006(3):18-20.

[3]杨年松.职业体育人力资本所有权性质、特点与政策建议[J].体育学刊,2005(1):39-41.

[4]朱作鑫.新《公司法》对人力资本说“不”[EB/OL]. [2015-09-03].http://www.lawlib.com.

[5]思凌.新《公司法》与人力资本出资[EB/OL]. [2015-09-03].siling1688.bok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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