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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电信企业的发展建议

2018-07-13张囝囡常诗唯

时代金融 2018年26期
关键词:电信业中国联通税负

张囝囡 常诗唯

(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一、引言

“营改增”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其推行的意义在于为企业减税、增强企业活力。目前,我国电信业实施“营改增”已经有几年时间,那么“营改增”的实施对电信企业的税负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

二、“营改增”对电信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后,增值电信业务采用6%税率,基础电信业务采用11%税率,同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规定抵扣,所以电信业两种业务的占比以及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影响电信业税负的重要因素。由于三大运营商年度报告对基础业务和电信业务划分不是十分明确,相对划分较细的是中国联通,我们根据中国联通2015年半年报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假定“营改增”后收入的减少完全是由于增值税改革所导致,进而估算出2015年上半年中国联通主营业务收入中电信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基本各占一半。此外,2013年国研网就已经公布电信增值业务收入占比已经过半,达53.2%。因而,本文借鉴章胜(2015)的研究方法,采用8%的加权平均税率作为中国联通与中国移动的“营改增”后增值税率,即电信基础业务占40%和增值业务占60%。假设电信企业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为I和C,它们包含增值税;成本当中可以作为抵扣的比例是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税分别是缴纳营业税额或者增值税额的7%、3%、1%;电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电信企业“营改增”前应缴税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企业所得税=3%I+3%I(7%+3%+1%)+{I-C-[3%I+3%I(7%+3%+1%)]}25%=0.274975I-0.25C

电信企业“营改增”后应缴税负=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以抵抠的进项税额=(I/1+8%)8%-(αC/1+17%)17%=0.074074I-0.145299αC

“营改增”后应缴税负=0.074074I-0.145299αC+(0.074074I-0.145299αC)(7%+3%+1%)+[I-C-(0.074074I-0.145299αC)(7%+3%+1%)]25%=0.330185I-0.157286αC-0.25C

现在假定“营改增”前后应缴税负相等,那么:0.274975I-0.25C=0.330185I-0.157286αC-0.25C

得出:α=0.351017I/C

接下来对中国联通“营改增”后的2015年上半年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测算,这里对其不包括销售通信产品收入的主营业务收入的税负进行测算:α=0.351017×[120266460314×(1+9%)]/[80354724817×(1+9%)]≈0.5254,这说明当α=52.54%时,“营改增”前后的应缴相关税负没有发生变化;当α>52.54%时,“营改增”后电信企业的税负减轻;当α<52.54%%时,“营改增”后电信企业的税负加重。接下来测算2015年上半年中国联通主营业务成本中可以抵扣的成本,根据可以抵扣的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折旧摊销-人工成本①=80354724817-36915484687-13101176869=30338063261,进而2015年上半年实际计算而得出的α=30338063261/80354724817≈0.3776=37.76%<52.54%,因此中国联通2015年上半年在“营改增”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的税负加重。

再分析中国移动,这里对其不含销售产品收入的通信服务收入的税负进行测算。依据年报数据按照如上方法测算,2015年上半年,当α=51.80%时“营改增”前后应缴相关税负不变,实际计算的α≈49.35%<51.80%,说明中国移动2015年上半年在“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也是加重,但加重的程度有限。对于中国电信,由于其年报数据对于收入和成本的划分不是很细,因此不能采用此方法进行测算。

总之,在假定电信基础业务占比40%以及增值业务占比60%,也就是采用8%的加权平均增值税时,我们实际是放松了假定,可能实际的情况增值业务未必达到60%,即加权平均增值税要超过8%,那么我们所得出的“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平衡点是下拉的,所以我们分析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通过上面的税负变化的分析,可以看到中国联通在“营改增”后税负加重,加重程度超出中国移动。中国移动在“营改增”后的税负也是加重,但没有中国联通严重。对于中国移动来说,如果增值业务达不到我们假定的60%,那么它的税负加重程度会比我们测算的要重。

三、电信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建议

(一)有效管理可抵扣进税项目

电信企业应充分挖掘可以抵扣的税额,达到减税目的。对于那些与电信企业进行合作的上下游供应商进行梳理,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避免可以抵扣的税额的减少;电信企业在集中采购的模式下,应规避统谈、统签、统付的传统操作模式,可以采用统谈后分别签约、分别付款的模式,工作的细化会更利于进税项目的抵扣;电信企业面临缴纳水电费后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应与水电部门或其他部门沟通协商,以可能的方式获得水电费的增值税发票;电信企业在对外进行租赁时,可涉及到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那么在保证总价不变提下,适当考虑把不动产部分租赁价格降低,利用不动产不可以抵扣的规定,使可以抵扣的部分增大,同时动产如设备等的租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效管理销项税额

“营改增”后电信企业的促销优惠,如存话费送话费、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等将被纳入增值税纳税范畴,因而从控制销项成本角度,电信企业应减少此类促销;同时,财政部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那么电信企业可以从积分兑换角度引导消费者消费;此外镜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也不征收增值税,这样看来如果电信企业能够进军国际电信市场,可以合理避税;应严格区分对于包括固定电话、宽带的安装、电信服务业务以及手机销售业务等融合业务,开具其所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业发票,避免高税率计征问题的出现。

注释

①由于电信运行商的数据原因,本文的不可以抵扣的成本只考虑占比最高的折旧摊销和人工成本,实际规定中还存在一些不可以抵扣的项目,如果把这些费用计算在内,那么可以抵扣的成本将更低,实际计算的α会更支持我们对于税负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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