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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

2018-07-13陈文静

时代金融 2018年26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发票

陈文静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601)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媒介,连接卖家与买家进行商品交易、信息交易、服务交易、金融交易等的一种商务活动。自1995年我国电子商务开始出现以来,电子商务发展就一直呈上升发展态势。随着国家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自我国推行“互联网+”行动计划以来,电子商务更是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由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22.97万亿元,同比增长25.5%。网络零售总体销售额达5.3万亿元,同比增长39.1%,其中B2C网络零售市场占有率前三名为:天猫、京东以及唯品会①。各大平台借助当下流行节日推出的“3.8女王节”、“双11购物节”、“年货节”等活动更是吸金不少。其中尤以“双11”为盛。数据显示,2017年双十一期间全网交易额达到2539.7亿元,同比增长超45%。尤其以天猫,京东两家电商平台遥遥领先,无论是日销量,订单量,还是包裹量等指标,都在短时间内超过历年最高销售额,足以说明中国电子商务平台的实力。而且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互联网用户市场,2017年网民人数达到了7.72亿人,覆盖率达到55.8%。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29.2万亿元,同比增长11.7%,而本年的B2C销售额和网购消费者人数均排名全球第一②。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行动计划的不断推进,电子商务已经渗透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随之而来的便是税收征管问题。面对电子商务逐年增长的交易额,其税收流失问题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但也不是所有电商都不交税,目前阿里巴巴,天猫,京东等B2B,B2C模式电商,只要是通过工商注册过的企业,都会依法纳税。而所谓税收流失的部分,主要针对的是一些电商平台的个人卖家,其中最主要的模式为O2O及C2C模式。有国内学者的研究数据表明,2015年我国由于未对C2C模式的电商征税,导致流失税款超过400亿元,2018年或将超千亿元,如此庞大的税收流失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一)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在我国,只要发生纳税义务,取得相应的收入,按照税收的普遍性原则,都要缴纳税收。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与传统企业线下交易实质并没有多大区别。而且,C2C模式下经营成本相较于实体店要小一些,经营利润空间要更大一些,实体店依法纳税,那么电商更有理由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对电商征税,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使电商与传统企业之间竞争趋向公平,另一方面也使不同领域的电商之间竞争更加公平。据德勤发布的《2017全球零售力量》,电子商务浪潮正不断冲击着零售业的实体店经营,对其造成了不利影响。中国传统企业零售交易额近年来不断下降,导致了众多实体店面临关闭的窘境。在今年2018年全国两会上,王填董事长在继2013年两会对电子商务发表意见后,这次又提出了对《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建议,明确表明希望营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共同发展。因此,对电商征税,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减少国家税收流失

对电商征税,有利于减少国家税收流失,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好的将财政收入用到需要的地方。从我国2012年推行营改增政策以来,已成功实现减税2万亿元。为实现“大众创新,万众创业”,2017年政府推出了一篮子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又为企业减税近5000亿元。2017年底,美国特朗普税改对各国都产生了一定影响,我国对此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今年政府报告中的具体减税降费目标为:为实现减轻企业税负,今年将为企业和个人减税8000多亿元;为实现降低市场主体非税负担,今年将降费3000多亿元。面对如此庞大的税收优惠数额,国家财政收入增幅放缓,而面对的财政支出压力却没有减少,未来减税降费的空间无疑会缩小。因此,我国应提高征管效率,减少国家税收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为我国减税降费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将税收用到真正为人民创造福祉的政策中去。

(三)规范我国电商交易市场

现如今,我国经济的发展已离不开电子商务,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应纳入我国税收征管范围之内。当前我国各种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我国政府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要保证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就需要一个规范的税收征管环境。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有利于规范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形成一个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这也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建议

(一)加快制定相关法律的进程

我国近些年来发展迅速,结合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推进,我国成为世界上互联网用户最多的国家,B2C销售额和网购消费者人数均达到世界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额也在逐年攀升,由此带来的税收流失问题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因此,我国应加快《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填补我国电商税收征管的法律空白,规范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环境。规定电商的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方法流程,在税制要素、税收管辖权、交易资金的支付方式等方面,完善其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另外,现今我国完全有能力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以及多方渠道了解到电商纳税人纳税的各种信息,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使税务机关在获取信息与保护纳税人隐私权之间发生冲突,因此我国也应完善关于电子商务纳税人信息的隐私保护法。

(二)充分发挥第三方平台的作用

1.获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纳税信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推广,电子商务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也愈发凸显,使得税收征管难度加大。而第三方能够提供一些纳税信息,解决一些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如C2C模式下,许多个人经营者达到纳税标准,却不进行纳税登记,第三方信息共享可以把那些达到纳税标准的商家纳入税收征管的范围内。此外,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销售商品信息以及资金来往信息,便于税务机关的征管。

2.建立基于第三方平台的代扣代缴制度。对应于数量日益壮大的C2C商家,其税款征收工作也会相对繁重。但基于C2C商家完成交易通常需要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点,为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我国可以实行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的方法。C2C模式电商交易通常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额后,第三方平台可以建立专门的系统根据不同的税种对应的税率进行代扣代缴,相应的征收情况自动反馈回税务机关。

(三)推进电子发票体系的建立

传统企业模式中,个人和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过程中,需要依法取得或开具发票。但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交易模式来说,一切交易过程都在线上进行,传统发票失去了其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推进电子发票的应用。我国早在2012年就推行了电子发票试点,当时就有五个城市积极响应,这也为我国后续推行电子发票使用奠定了基础,便于其进行进一步的推广。电子发票的使用,一方面可以降低征纳成本,促进电商的规范经营,另一方面还可以使税务机关实时了解到电商的基本信息,申报信息以及交易信息,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相对与传统发票来说,电子发票的使用也更加安全。以前传统发票的防伪需要经过专业人员的鉴定。而电子发票可以通过直接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登录官方网站进行查验,防伪途径更加便捷,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虚假发票的开具。

(四)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开展的,具有虚拟性以及无国界性,因此对于其税源地的确认以及税收管辖权的确认需要进一步明确。为了应对国际税收的挑战,我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建立税收征收分享机制。现如今,对于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划分的问题,我国已与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对相关税收管辖权进行了界定。多国之间,我国也积极参与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但参与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中国要积极参与到计划的制定中去,增强中国在国际税收舞台中的话语权。

(五)建立多方电子商务税收信息共享机制

“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提出,将互联网与税收工作相融合,实现了涉税信息共享化,对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构建税收治理现代化建设有积极作用。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依据来源为其交易数据,要想获得其数据,就需要联合多方部门进行数据的整合与共享。因此税务部门不仅要加强与电商之间的信息交流,还应积极建立与工商部门、银行、第三方交易和支付平台与物流公司等各方面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掌握纳税人的资金流信息以及征管信息,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核查,有效地把握真实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严防偷税漏税行为。

(六)加强相关人才队伍建设

新时代背景下,税收的征管要求税务人员同时具备相关互联网信息搜集能力以及税收法律知识。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人员更应了解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情况以及它的多种运营模式,了解相关信息之后税收征管才能更加有效地运行。我国不仅要重视对原税务人员进行互联网知识及电子商务知识的培养,更应引进一些国内外信息技术人才,为我国税务机关注入一批新的知识力量,努力成为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税收征管队伍,紧跟时代发展。

注释

①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6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检测 报 告 [EB/OL].http://www.100ec.cn/zt/16jcbg,2017-05-24/2018-05-20。

②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研究院.2017年世界电子商务报告[EB/OL].http://www.100ec.cn/detail--6444577.html,2018-04-12/201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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