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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保护税

2018-07-13郝焓煜

时代金融 2018年26期
关键词:保护环境纳税人税收

郝焓煜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000)

一、概述

(一)环境保护税发展概况

经济的增长伴随着环境污染的加重,保护环境,加强生态建设势在必行。环境保护税最早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开始立足于“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对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污染类型征税,以补偿污染损耗的社会成本。不同于国外的建立税制,我国仅在1979年确立了排污费制度,并在随后的四十多年一直施行。不同于我国的停步不前,以OECD为代表的西方发达经济体早已跨过了末端处理的初设时期到达了从源头控制的成熟期,并进一步提出了绿色税制的概念,推动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以实现以最小的社会成本、生态成本实现经济红利和环境红利的“双重红利”。

(二)实施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性

1.实施环境保护税是改善的生态环境的必要手段。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往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方式带来的弊端日益突显,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严重限制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人们的生活也产生了巨大影响。水体赤化,能见度不足五米,癌症村的出现等等一系列生态环境破坏的现象表明,保护环境刻不容缓。政府应当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以抑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并且起到引导人们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税收具有强制性,能够起到督促人们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因此,我国有必要实施环境保护税,以解决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改善生态环境。

2.完善环境保护制度的需要。过去的几十年我国实施的是排污费制度。收费是一种管制型的制度,收费对象是被动的接受者,缺乏主动性,没有形成相应的自觉意识。收费对象很容易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寻找管理制度中的漏洞,减少自己污染损耗应当支付的社会成本。因而,我国需要一个具有约束性的机制来确保环境保护目的的实现,环境保护税制度恰好能满足这一需求。环境保护税制度同时具备约束和激励两大功效。税收的强制性确保了环境保护制度的约束性。当污染耗损较高的征税对象面对较高的纳税额,他是选择继续承担较高的纳税成本,还是选择革新技术,减少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企业更愿意选择革新技术,一是为减少成本,二是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环保型企业),三是为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这就是环境保护制度的激励作用。外国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如一直施行环境保护税制度的美国,它的汽车数量一直在不断增加,但它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之前减少了。综合上述,费改税,实施环境保护税是完善环境保护制度的需要。

二、现行环境保护税存在的弊端

实施环境保护税是对环境保护制度的完善,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益之举,但现行的环境保护税存在一些不足,下文对此开展具体的叙述。

(一)税制设计存在缺陷、不足

1.征税范围太窄。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仅在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四个方面进行征税,仅实现了对“显性污染”的监控,对于看不见的“隐形”污染没有提及。

2.税率设置过低。根据环保及税务部门对部分省市的调查显示,在企业应当缴纳的税款中,环保税税费仅占极小的一部分,占比不超过1%。虽然在排污税改费的过程中,有调整相应税率,将原排污费的收费上限调整为现行环境保护税的下限,但与企业损耗环境带来的收益相比只是九牛一毛,并不能对企业产生多大的约束力。

3.纳税人排除居民个人。现行的环境保护税仅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税,将居民个人排除于纳税人的范围。相对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居民个人基数更大,十多亿的居民个人带来的污染难以想象。不对居民个人征收环境保护税,不能形成对居民个人行为的约束,更难以引导居民个人形成保护环境的意识。除上述原因外,不对居民个人征税还将给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增加难度。如,对于在自家进行规模养殖的农户个人是否征税?规模养殖应当纳税,但其拥有者是农户个人,不对居民个人征税,这给基础执法部门增加了执法难度和困扰。

(二)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现行环境保护税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大,当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低于标准浓度30%的减按75%征税,低于标准浓度50%的减按50%征税。减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调动纳税人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但长远来看,过多的税收减免会削弱环境保护税的效果,造成新的经济扭曲。

(三)税收收益权存在争议

环境保护税的全部收入划归地方政府所有,目的是为地方执行机构提供充足资金。但环境保护税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一种“负激励”效应,当将经济发展、绩效水平与单独的环境保护税税收收入放一起比较选择,更多的必然倾向于前者,这时环境保护税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这是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独享的一个弊端。还有一点弊端是,当污染覆盖面积广,甚至是波及全国,各地方政府很难协调一致的进行有效治理。

(四)环境保护税相关税种不够完善

为使得环境保护税能更有效的发挥其作用,需要相关税种的辅助。环境保护税的相关税种有资源税、消费税、以及耕地占用税,其各自都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资源税仅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纳入征税范围,征税范围过窄。除资源税外,消费税也存在征税范围偏窄的问题。耕地占用税的不完善体现在定额税率较低,也就是占用耕地改为建筑用地所需支付的成本相对于建筑完工后取得的收益来说是极小的,不能起到遏制过度开发耕地资源行为的作用。

(五)计税依据测算复杂,执行难度较大

环境保护税以污染当量数为计税依据,污染当量数的计算不仅需要依据专门的监测设备的测算结果,还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繁复的计算,最终才能得出应纳税额。环境保护税税额的计算给执行机构和纳税人都带来了较大的负担。对于纳税人,要求安装自动检测设备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这给纳税人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还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相关信息,并对相关数据负责,这要求纳税企业的相关员工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增加了纳税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对于执行机构,测算复杂,工作量大,监测成本高。

三、针对存在弊端的改进建议

(一)完善税制设计

1.扩大征税范围,将征税范围从仅对”显性污染”征税扩展到对涵盖“显性”及潜在的“隐性”两种性质污染源征税。

2.适时调整税额,提高税收下限。结合各地区纳税人税收承受能力和环境破坏程度设置差别税额,以改变“宁愿缴费或缴税也不愿意治污”的状况,真正起到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

3.适时将居民个人纳入纳税义务人范围,引导人民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为保护环境,促进生态系统健康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

(二)适时取消税收减免政策,建立非营利性环保机构

适时取消税收减免政策,学习英国的LCF体系,批准建立非营利性环保机构。纳税人申报环境保护税时,可填写其资助的环保机构的注册码及资助金额,即可获得相应减税。除此之外,环保机构将公布纳税人资助信息,国家将对表现突出的纳税人给予表彰,纳税人可获得相应荣誉,提升纳税人的声誉。

(三)中央地方政府共享环境保护税收益权

对于具有地方性特征的固体废物污染和噪声污染,相较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更容易掌握其污染状况,找到污染成因,采取对应措施进行治理。而对于流动性强的、涉及范围广的水污染、大气污染,更需要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战略部署。

(四)完善环境保护税相关税种税收政策

一是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将资源按自然属性、稀缺程度以及采取利用该项资源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划分进行区别征税。二是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其他尚未进行征税的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三是提高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提高建设用地成本,遏制对耕地资源的掠夺。

(五)降低征管成本和遵从成本

现行的环境保护税对征管部门和纳税人都提出较高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环境保护税的效率。基于这个问题,政府部门应当鼓励建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动社会力量,从而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同时,相关部门应当简化污染当量数测算方法,对纳税人进行培训,提高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能力。

环境保护税是一种良性善治的税收制度,它的实施对于我国治理环境污染和构建绿色税制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处于初步建设阶段,但我坚信只要不忘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初心,我们将建立起环境友好型的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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