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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象尽意”思维下的“兴必取象”与“歌诗必类”

2018-07-13首都师范大学北京101000

名作欣赏 2018年32期
关键词:歌诗赋诗断章

⊙康 宁[首都师范大学,北京 101000]

“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语出《襄公二十八年》:

癸臣子之,有崇,妻之。庆舍之士谓卢蒲癸曰:“男女辨姓,子不辟宗,何也?”曰“宗不辟余,余独焉辟之?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恶识宗?”

齐卢蒲癸因有求于庆封之子,所以不顾及春秋“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礼法,迎娶庆舍之女为妻,这是不符合“同姓不婚”①的违礼行为。卢蒲癸却用“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来为自己辩解,认为这种做法虽然违礼,却依旧通行。

一、“赋诗断章,余取所求”,违礼在“余取所求”

一般认为,“赋诗断章”是指“取义方式”上的“断章取义”、不顾本义。如杨伯峻先生就说:“赋诗断章,譬喻语。春秋外交常以赋诗表意,赋者与听者各取所求,不顾本义,断章取义也。”②清人劳孝舆《春秋诗话》亦云:“盖当时只有诗,无诗人。古人所作,今人可援为己作;彼人之诗,此人可赓为自作,期于言志而已。人无定诗,诗无定旨。”朱自清说:“诗乐不分家的时代,只看重听歌的人,只有诗,无诗人。”③傅道彬说:“这个时代可以称为‘用诗’的时代。在用诗的时代里,贵族士人关心的是个人意志的表达,而不是诗的本事本义。”④春秋是“用诗”的时代,“诗无定指”是春秋赋诗时的基本观念,作诗者既不可考,用诗者不必执着于诗的原始意义,而是借古人之诗表达自己的心志,期于“言志”而已。但“赋诗断章,余取所求”作为一个整体,原文中却被卢蒲癸拿来类比“男女结婚,不辨同姓”,认为二者都是违礼的。而如上所述,前半句“赋诗断章”是春秋时通行的用诗方法,显然不违礼,所以卢蒲癸所指的违礼现象,则是在后半句的“余取所求”上。

二、“立象尽意”思维下的“兴必取象”

实际上,“赋诗断章,余取所求”中,违礼在“余取所求”上。顾颉刚说:“那时的赋诗很可称作象征主义。作诗的人明是写实,给他们一赋就是象征了。”⑤赋诗,本质上是一种象征表达。诗歌之言作为“乐语”,赋诗时是被当作一种“象”存在的,鲁洪生认为:“在《诗》中寻求与礼义存在某种‘像似’关系的诗句并以之感发志意(起),这就是‘六诗’之兴法的本义。”⑥其中,“某种‘像似’关系的诗句”,就是赋诗时赋者所取的“象”。外交场合通过赋诗来传情达意,就是通过“象”来尽意,这与《周易》“言→象→意”的思维过程是一致的。

《周易·系辞》载:“圣人立象以尽意。”王弼《周易略例·明象》云:“言者,明象者也。尽意莫若象,尽象莫若言。”可以说,《易》用卦象来传达蕴涵着的义理,与赋诗时用《诗》之象以感发意志是相通的,都是“立象以尽意”的思维模式。从这个层面讲,《易》之象可通于《诗》之兴,所以有人认为:“《诗》之兴与《易》之象是中国艺术和中国哲学对原型的最古老的理论概括。”⑦

如上所述,赋诗时“取”诗句作为“象”,譬喻、暗示赋诗者的理念和思想,达到“尽意”之目的,这既是“六诗”之“兴”法⑧,也体现了先秦“兴”的思维。孔颖达云:“兴者,起也。取譬联类,引发己心。”⑨“兴”是感发志意,但“兴”的感发一定要建立在“象”的基础上,故孔颖达进一步提出“兴者,取其一象”⑩,“兴必取象”⑪。章学诚在《文史通义》进一步说:“战国之文,深于比兴,深于取象者也。”赋诗过程中,赋者为了感发志意,要随机“取象”,而诗中不同的“象”里蕴涵着不同的“意”,因此“取”何种“象”以感发志意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卢蒲癸所云“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之“取”,可谓一语双关,既指“取妻”,兼指“取象”,意指春秋后期那些“取象”出了问题的赋诗现象⑫,正如他“取同姓之妻”一样,都是违礼的,而且后面的“恶识宗”,则加重了这种违礼的态度。

三、“歌诗必类”与“类”的含义

与卢蒲癸“赋诗”违礼相对的,还有一种被肯定的用诗原则“歌诗必类”⑬,语出《襄公十六年》:

晋侯与诸侯宴于温,使诸大夫舞,曰:“歌诗必类。”齐高厚之诗不类。荀偃怒,且曰:“诸侯有异志矣。”使诸大夫盟高厚,高厚逃归。

关于“类”,有人认为是“相称”之意,“不类”即“高厚所歌之诗之乐与他作为大夫的身份不相称,即于礼数上被视为僭越”⑭,引起“荀偃之怒”。进而推出“歌诗必类”是指赋诗者的身份、地位、场合应该有着相适应性。这个解释很含混,没有顾及“歌诗必类”所产生的背景。《春秋》载:“十有六年,春,王正月,葬晋悼公。”春秋复霸的晋国霸主晋悼公于前一年去世,晋平公即位。因为文公、悼公的影响力,晋依旧是当时的盟主。所以这次盟会的目的就是稳定晋国的霸主地位,高厚作为齐国代表参会。而作为与晋国势均力敌的齐国,一直有夺回霸主地位的欲望,所以不断挑衅晋国。前一年,刚发生过“齐侯围成,贰于晋故也”的事件,而这次齐国高厚的歌诗之志,又显示出“二心”,才引起“荀偃之怒”,所以要高厚“盟”,发誓归顺晋国。关于“齐高厚之诗不类”,杜预注:“以齐人既有二心,高厚歌诗不类。”⑮刘烨云:“歌诗不类,知有二心者,不服晋,故违其令。”⑯

春秋赋诗,赋诗者以诗言志,观诗者借以观德,即《汉书·艺文志》所云“别贤不肖而观盛衰焉”。“不类”即有二心,为诸侯所不满,是被否定的。因此,“类”是被推崇的,则“类”似乎应有“好”“义”“善”等义。《襄公二十六年》“歌诗必类”下,杜预注:“歌古诗,当使各从义类。”孔颖达疏云:“高厚所歌之诗,独不取恩好之义类。”从杜注和孔疏可以看出:“歌诗必类”有“从义类”和“取恩好之义类”等意思,可证明“类”有“善”义。

我们从《尔雅》中也找到了证据,《尔雅·释诂》云:“类,善也。”“类”有“善”义,在先秦的其他文献中也能找到证据。如:

1.《大雅·皇矣》:“克明克类,克长克君。”郑笺:“类,善也。勤施无私曰类。”

2.《大雅·既醉》:“孝子不匮,永锡尔类。其类维何?室家之壸。”毛传:“类,善也。”

3.《大雅·荡》:“文王曰咨,咨女殷商。而秉义类,强御多怼。”郑笺:“义之言宜也。类,善。”马瑞辰通释:“按,类为善,义亦善。”

4.《昭公二十八年》:“勤施无私曰类。”

5.《僖公二十四年》:“召穆公思周德不类。”杜预注:“类,善也。”

6.《国语·晋语五》“言,身之文也。……若内外类,而言反之,渎其信也。”韦昭注:“类,善也。”

……

由上可见,“类”确有“善”义,而此处的“歌诗必类”实际就是“歌诗必善”“即赋诗时,所“取”之“象”应传达出宗周社会所认可的“恩好”之“意”:维护周德,一其志,无有二心。

此外,高厚歌诗其志“不类”,晋荀偃怒,要高厚以“盟”表决心。由此推知,“盟”的内容也应与“类”有一致性。关于霸主晋国与诸侯盟书的内容,《襄公十一年》有载:

七月,(诸侯)同盟于亳。范宣子曰:“不慎,必失诸侯。诸侯道弊而无成,能无贰乎?”乃盟。载书曰:“凡我同盟,毋蕰年,毋保奸,毋留匿。救灾患,恤祸乱,同好恶,奖王室。”

“救灾患,恤祸乱,同好恶,奖王室”,即可总结为以“尊尊而亲亲”为核心的“周之旧德”。即王国维所说:“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四者之结体也。”⑰这也是“类”的内涵。这与出土文献《郭店楚简·语丛一》可相印证:“诗所以会古今之志也者。”⑱即赋诗时,要使赋诗之“今志”与《诗》之“古志”相合,而周公制礼作乐目的在于以周德、周礼凝聚人心,作为礼乐制度工具的《诗》,其本质就是维护周德。所以赋诗用诗,目的亦是维护周德。这与“赋不出郑志”⑲也是一致的。

王国维说:“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在于纳上下为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周公制作之本意实在于此。”⑳《诗经》为礼乐而制,被收集整理成集后,其目的依然服务于周代礼乐。所以春秋赋诗,在“立象尽意”思维下,要求“余取所求”的诗之“象”所蕴含的“意”,要合于“周德”,所表达的情感、诉求要与崇尚周德的大前提一致,才是“善”的,即符合“歌诗必类”原则。而卢蒲癸所说的“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正是指那些“取象”出了问题,导致赋诗“不类”“不善”的现象。而这一现象出现在春秋末期,预示出礼崩乐坏的真正到来。

四、总结

“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发生在襄公二十八年,也是值得思考的。襄公时期,是春秋非常特殊的一个时期。这一时期,晋、楚争霸很难分出胜负,所以暂告一段落。襄公二十七年的弥兵大会,晋因“政在家门”,内部的隐患即将爆发,甘心牺牲一些利益来换回和平,回头处理国内矛盾;而楚在弥兵后既能得到中原诸侯的朝贡,又能专心对付日渐强大的吴国,当然也是占尽便宜。所以襄公时期出现了相对和平的局面,这也是诸侯激烈争霸后,力量均衡的一个阶段,政局上的短暂和平换来文化上的兴盛。所以这一时期,一面是外交场合的诗礼风流,一面却是“礼崩乐坏”的即将到来。很快,随着昭公时代的来临,春秋进入了它的末期,社会变革无法避免,西周旧有的社会制度无论怎样留恋,终究也会东逝而去。所以,发生在襄公末年的卢蒲癸所说的“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的违礼现象,则成了很有象征意义的一件事。说明此时赋诗违礼现象已频频发生,“礼乐”制度即将彻底崩塌。

春秋赋诗活动,不仅反映了周人赋诗“取象”以感发志意的“兴”的思维,也反映出《诗》作为制礼作乐的文化工具,所承担的维护“周德”的政治功能。

① 《礼记·大传》:“系之以姓……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亦然。”同姓,即同种族之人不得互婚,凡婚姻必求诸异姓也。“同姓谓之伯父,异姓谓之伯舅。”(《王制》)

②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146页。

③ 朱自清:《诗言志辨》,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页。

④ 傅道彬:《孔子诗论与春秋时代的用诗风气》,《文艺研究》2002年第2期。

⑤ 顾颉刚:《〈诗经〉在春秋战国间的地位》,《古史辨》第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⑥ 鲁洪生:《从赋比兴产生的时代背景看其本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

⑦ 傅道彬:《中国生殖崇拜文化论 》中“兴与象:中国生殖文化的原型批评”一章,湖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⑧ 在对“六诗”的定性上,张震泽先生的“用诗方法说”和章必功先生的“教学方法说”,都是从“用诗”的角度对“六诗”进行定义,赵沛霖先生认为是比较准确的说法。

⑨ 孔颖达《十三经注疏·毛诗注疏·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⑩ 孔颖达《十三经注疏·毛诗注疏·国风·周南·汉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⑪ 孔颖达《十三经注疏·毛诗注疏·国风·周南·樛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⑫ 《左传》作者为了维护正统,记载的外交“赋诗”,一般都是取“恩好之义理”,符合“歌诗必类”原则,所载“不类”的情况非常少。据笔者统计,除《襄公二十八年》卢蒲癸所云外,其他大致有《襄公十六年》齐高厚之诗不类;《襄公十四年》卫献公赋《巧言》以让孙文子;《襄公二十七年》郑七子赋诗,伯有赋《鹑之奔奔》表达对郑君的不满;《襄公二十七年》《襄公二十八年》,鲁人分别为庆封赋诵《相鼠》 《茅鸱》,都是取讥笑之义,且皆集中在春秋末期。

⑬ 关于“歌诗”与“赋诗”,马银琴认为“分别是由不同的行为主体承担的具有不同特点的用诗方式”(《春秋时代赋引诗风气下诗的传播与特点》,《中国诗歌研究》2003年),但二者在传达礼乐思想、维护周德的功能上却是一致的。

⑭ 俞志慧:《君子儒与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78页。

⑮⑯ 孔颖达:《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37页,第938页。

⑰⑳王国维:《殷周制度考》,《观堂集林》 (卷十),中华书局1959年版。

⑱ 张玖青、曹建国:《从出土楚简看“诗言志”命题在先秦的发展》云:“郭店简《语丛一》论及《诗》 《易》 《春秋》等典籍,其论《诗》曰:‘《诗》所以会古今之志也者。’其中‘志’简文写作‘恃’,裘锡圭先生认为‘诗’可以读为‘诗’或‘志’,而李零则读为‘诗’。此处的‘恃’当为‘志’的异体,不应该读为‘诗’。而且简文中有‘诗’字,其字从言从寺。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同一字在同简出现而写法不同的情况,这也可以算是此字不宜读‘诗’而应读‘志’的旁证。……‘《诗》所以会古今之志也者’,说的不是《诗》的编辑或者《诗》篇年代,而是谈《诗》的阐释问题。”

⑲ 七子赋诗之志,皆指经过郑应遵守的“周德”规范后产生的“志”,七子赋诗皆不出该德义,故韩宣子评价“皆昵燕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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