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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视域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完善研究

2018-07-09张海婷

卷宗 2018年17期
关键词:预防犯罪未成年人

摘 要:随着恢复性司法的发展,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采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近些年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热点。虽然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但从1986年到2018年各省市司法实践试点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对恢复性少年司法的探索相对较为深入,不少地方还制定了具体的方案和操作规定,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未成年司法规定中越来越明显。基于此,建议应从完善立法、改良司法、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重视家庭和社会责任等几个方面来预防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完善当前的刑事司法缺陷。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未成年人;实践基础;预防犯罪

1 恢复性司法的现状

20世纪 70年代,“被害人——犯罪人和解程序”的恢复性司法实践逐渐形成,成为传统刑事司法的重要补充。随着恢复性司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在西欧和美国等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同时,联合国将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有效的刑事政策向各成员国推广,并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予以采纳。

截止目前,我国在恢复性司法方面的研究还很不成熟,关于这部分的专著以及学术论文为数不多,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远远未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一些恢复性司法的疑难问题,如适用范围、定罪量刑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2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实践基础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基本理念是处罚从宽从轻,这是基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以及人格未定型、较易接受教育改造等特点,也是恢复性司法的具体体现。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方针中,处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时,要求通过社会各方的参与,使未成年人与社会生活重新融合,以此预防未成年人未来可能的犯罪行为,使其恢复正常的生活,而这一点与恢复性司法的目标相契合。另外,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的制度都充分体现出恢复性司法中修复、预防这一核心要素。

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建立我国第一个“少年案件起诉组”,这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起点。2018年1月,浙江被最高检列为全国13个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省份之一。纵观1986年到2018年各省市试点的情况,检察机关对恢复性少年司法的探索相对较为深入,不少地方还制定了具体的方案和操作规定,包括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监督、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检察监督等内容,可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未成年司法规定中越来越明显。1

3 恢复性司法视域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完善建议

我国立法确立了未成年人行为规制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各省市的试点工作也为恢复性司法提供了实践经验。为科学构建我国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完善当前的刑事司法缺陷,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3.1 完善立法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而没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虽然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整体上未建立起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法律体系,立法领域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关一直高度重视该问题,要求加强少年审判机构的建设,发展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全面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革。2

因此,笔者建议,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应从立法层面开始,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以及当前学者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单行立法模式或者混合立法模式,制定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3.2 改良司法

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后,在侦查、监察、审判过程中较少按照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与挽救。侦查羁押的身心伤害、暂缓起诉适用的缺失,以及过分追求司法效率使得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无法彻底落实。

因此,我国应当进一步扩大恢复性司法体系的试点范围,与社区矫正、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刑事和解、缓刑等现有制度进行有机结合,完善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程序。同时,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知识和理念的培训,在程序上作进一步完善。

3.3 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

当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工作相对滞后,未成年人法律素质还有待提高。各司法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联系实际,以案释法的方式,加大力度开展和提倡普法教育。

同时,学校也应承担起培养未成年人法制素养、提高其法制意识的任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组织观看法制影视教育片,参观法制宣传展览等活动,来提高学生明辨是非、区分罪与非罪的能力以及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4 重视家庭和社会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来自于家庭和社会,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强调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责任、社区责任的重要意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部门可与未成年人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让家庭重视孩子的犯罪行为。同时,国家、社会也应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归责责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净化社会底层文化,从而最大程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注释

[1]肖建國:《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困惑及法律对策》,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2]朱彦:《对少年刑法的立法思考与分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6期。

作者简介

张海婷(1993-),女,青海西宁,藏族,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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