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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视角下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研究

2018-07-06汤玲

商情 2018年24期
关键词:税收

汤玲

【摘要】一个国家对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这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财务会计政策、资本投资政策以及资本性资产的流动、配置和更新政策。它涉及到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是否作为资本利得征税以及如何征税。因此,本文从税收视角下对我国的法定财产重佑增值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税收

所谓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资产重估确认或约定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资产重新估价的范围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股份经营;吸收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企业整体性资产的租赁。

一、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产生的原因

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产生的原因主要有:物价上涨和多提折旧造成的。

首先,从价格因素看,由于历史成本原则下资产的使用年限越长,价格变动的累计影响就越大,增值额也就会越高。从这个意义上讲,资产的重估增值是物价上涨的转化形式,即重置同样的资产,必须多支付相当于重估增值额的货币,因而资产重估增值具有资本准备的性质。

其次,从折旧因素看,由于资产的折旧年限短于实际使用年限,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少于实际价值。为了刺激投资和更新设备,其他国家出现了缩短折旧年限的趋势,这实际上等于国家以推迟纳税为代价给企业提供无息贷款。

二、我国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涉及的税种

我国企业资产重估增值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印花税等。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企业重组中,以出售、置换、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包括货物转让)以及相关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些规定将促进更多企业进行战略重组,有助于促进产权市场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以接受捐赠、投资、债务重组或置换资产等形式取得,则以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进行确定。企业重组交易中产生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应该按照交易价格确定。这些规定表明了我国对于包括资产重组增值在内的资本利得只有在产权转让并实现现实收益时,才确认资本利得收入的实现。

还有个人所得税、契税在和印花税等也涉及到法定财产的重估增值问题。

三、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在我国税务处理中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增值税务处理政策存在着税收立法层次低、税收政策不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实质效应差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了我国税收收入流失,并阻碍了企业重组的发展。

首先,税收政策立法层次低且不连贯、不规范。我国关于资产重估增值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没有独立、全面的资本利得税法规,而是散落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具体税种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出台一些公告和通知,但这些税收文件立法层次低。同时,原有的税收法律条例不能滿足企业重组的现实需要,有时甚至出现与原有政策内容相冲突的情况。税务主管部门虽然会定期对过时的制度予以废止,但仍会存在税收制度前后不衔接的问题。

其次,现行的税收政策有悖于公平原则。如对于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暂时不征税,而企业所得税按照25%的税率进行征收。这会导致企业在清算时,股东少交税。出于避税因素的考虑,法人股东比个人股东更加偏好于免税重组。这会影响到企业的重组决策,因为资产重组相对于股权重组会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也会影响股东对股权重组或资产重组的选择。

再次,税收优惠实施效果差。我国企业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本应祈祷较好的激励效应,但是政策的实际操作性与是指效果并不理想,限制了税收优惠作用的发挥。

四、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税务处理的解决建议

首先,加快立法,制定规范的税收政策。对现有的政策进行树立、规范,在废止旧规章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新的税收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提高资产评估增值的税收处理政策立法层次。

其次,在规范国有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政策的同时,制定适应所有企业重组的统一、规范的税收政策,提高政策的普适性和公平性。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对股票转让暂免征税的规定,基于公平性原则的考虑。可以对股东取得股息红利的所得税按照20%征收。但同时,这里也存在了一个双重征税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采取免税法、抵扣法等渐变的方法,一方面减轻对股息红利所得重复征税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会对企业分红拍戏产生促进作用,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

再次,完善亏损的弥补办法,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设立长期目标构建我国资本利得税制。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考虑资本市场的价格波动、税收征管水平、与所得税法的衔接等因素,以宏观视角立足微观的现实情况,采用试点征收、低税率人门等措施,保证资本利得税的顺利推进和资本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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