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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下企业所得税面临的冲击及对策分析

2018-07-06张琦

商情 2018年24期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数字经济

张琦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也给各国带来了十分严峻的税收问题。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问题。本文从数字经济的特点出发,研究其给企业所得税带来的税收挑战,主要包括税源确定问题和税收征管问题。并且,通过分析目前各国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问题的策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就如何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数字经济;企业所得税;税收问题

一、引言

目前数字经济高速增长、快速创新,逐渐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核心。但是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也给一国带来了税收挑战。以企业所得税为切人口,从“税源确定”和“税收征管”两个角度探讨其在数字经济环境下面临的税收问题。同时,关注国际应对策略,借鉴国际经验,才能使得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得到解决。

二、数字经济概述

数字经济(digitaleconomy)是伴随信息技术时代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经济运行系统,是人们将现代计算机通信技术应用于各类经济活动和商业行为中的结果。数字经济具有以下特点。

1.高度的流动性。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企业大多高度依赖于无形资产(例如软件等)的开发和使用。一方面,用户是可流动的,由于计算机通信技术的进步,大多数字经济下的用户可以远程参与和控制商业活动。另一方面,业务活动时可流动的。在数字经济下,实际经营地、供应商及客户所在地不再受地域的限制,企业可以远程管理全球业务。

2.对数据的依赖性。数字经济时代下,与企业有关的客户、供应商以及运营数据都很重要,对于衡量和评估企业的价值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市场波动性。由于技术进步使得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成本下降,进入互联网行业的门槛大大降低,使得市场竞争者不断增加,主导企业也不断在变化,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处于波动之中。

正是因为数字经济具有这些特点,给一国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的问题,例如,如何把数字经济与税收中的“来源地”、“居民地”、“收入性质”等概念相联系。这些问题使得国际和国内的税收征管变得较为困难。

三、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所得税面临的挑战

企业所得税按照所得的来源地对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所发生的净所得征收,按照国际惯例,企业所得税按照纳税人的不同一般分为居民所得税和非居民所得税。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对企业所得税对的征管带来挑战。下面从“税源确定”和“税收征管”两个角度分析其所面临的挑战。

(一)税源难以确定

1.数据问题

数据问题主要产生于在使用数字服务或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可交易的区域性数据的价值归属无法确定。很多企业通过收集数据来获取商业利润,但是确定原始数据本身的价值却极具挑战。利润的确定与数据本身的价值并不存在关联意义。对于利润是否应该在数据来源国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引发了争议。

2.跨国企业BEPS筹划问题

BEPS筹划问题是指跨国企业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零税率或低税率国家,从而达到了避税的目的,这会导致市场所在国税源流失。BEPS筹划通常有三种手段:第一,把市场所在国的可扣除额最大化;第二,规避预提所得税的产生,滥用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第三,把市场所在国难以估价的资产和风险进行分配安排,把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使得跨国企业税负最小化。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跨国企业之间,使得BEPS筹划问题不断严重,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带来了挑战。

3.收入定性问题

收入定性问题也是税源确定的难题之一。例如,在数字经济环境下,对3D打印、云计算等支付的费用是作为营业利润还是特许权使用费难以确定。若是特许权使用费则可能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若是营业利润,则需要在常设机构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征税。收入定性的不同使得税源难以确定。

(二)税收征管问题

1.信息获取滞后

在数字经济下,各国税务机关获取跨国企业的信息较为滞后。虽然目前各国之间有建立一些国际情报交换机制,但是这些交换机制通常是建立在相互交换的基础上。在各国对企业的国际避税行为进行侦查时,只有存在利益交换时才会通知企业的税收管辖地,而不是自发通知,这使得税务机关信息获取滞后。

2.数据处理能力滞后

在数据时代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对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十分重要。税务部门在分析企业的相关数据时,需要使用较为先进的数据技术才能检验企业的税收数据是否正确,以判断企业是否有避税活动。目前,各国税务机关的数据处理能力较为滞后,难以跟上数字经济的步伐,无法及时查明税务数据中隐藏的重要信息。

3.纳税服务提供不足

對于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较低这个问题,多数国家是通过严格执法、加强税收稽查等方式来防止避税问题,但是企业对于这些打击措施,依旧保持消极纳税的态度,反而致力于研究更先进的技术来避税。在反避税工作中加入强力的处罚力度,仅能从表面上反映出税收征管效率提高了,本质上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弱,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供给不足很大情况下会影响纳税积极性。

四、各国对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税收问题的应对策略分析

目前,国际上,学界和各国税务部门为了解决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的征税问题,先后提出了多种方案,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激进的应对方案

这类主张者认为不仅要对网络上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征税,还要对所有的数据交换进行征税。阿瑟·科德尔提出要增设税种——“比特税”,即对网上信息按其流量(bit量)征税。他建议,每当一个企业在收集数据资料是,政府就应该对其进行征税,应当根据数字化经济和网络交易的特点,采用开征新税种的方式,以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的课税问题。

(二)保守的应对方案

保守应对方案的主张者认为,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知识在经营形式和交易手段上存在差异。因此,现行的税法规则和概念仍然适用,只需要针对数字经济的特殊性进行重新解释和调整,就可适用于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的课税。

(三)折中的应对方案

激进的应对方案倾向于引入新税种,保守的应对方案更倾向于沿用现行的税收法规。而折中的应对方案则更倾向于引入新的征管方法或课税概念。例如,卢·希内肯斯和阿尔维达·A·斯卡尔提出要增设“虚拟常设机构”,他们认为,非居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等手段在某国的领域内进行了营业活动,且取得营业收人,即使没有设立固定的、有形的营业场所,也应认定这些企业在该国设立了“虚拟常设机构”,因此,该国就有权对其在本国境内的营业收入优先征税。

五、数字经济下解决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完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

数字经济下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以及跨国交易的产生,导致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相关界定已经难以适用,出现了很多法律上的空白与漏洞,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1.引入预提所得税

为了遏制数字经济引发的BEPS筹划问题,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应引入以ICT技术为依托的预提所得税方案,是较合理的解决方案。对于跨国的在线数字化服务和产品交易,应由进口国对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征收预提所得税。也就是说,我国企业在购买国外非居民企业数字化产品或服务时,应由企业代为扣缴非居民企业的预提所得税。

2.完善常设机构的定义

我国传统常设机构的定义属于属地性质,这对于虚拟经济所产生的利润是无法划分的。不仅如此,数字经济背景下扩展出的新型商业模式已经不能适用于传统常设机构的定义。因此要完善有关虚拟常设机构的定义,以解决虚拟经济利润归属的问题。对于跨国网络平台服务器应该被视为常设机构,这样才能够对这些跨国企业从我国获取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弥补征税空白。

3.提高反避税立法层次

我国应该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起更为完善的情报交换机制,加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反避税合作。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不能局限于与发达国家进行税收情报交换,要与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展开合作,尤其是那些高避税地国家。与各国建立起税收信息联动机制,以获取重要的税收情报。

(二)加快现代化税务部门的建设

1.推行数字化纳税服务

要进一步推行数字化纳税,降低纳税人的納税成本,实现电子申报纳税,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这需要税务部门简化办税手续,推行电子化的办公软件,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税务部门可以利用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向公众推送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办税指南、涉税指导等信息,使得纳税人能够获取有关税收征纳的信息。在未来,征纳双方的关系应有“管控与被管控”转化为“服务与被服务”。

2.建立税收信息联动机制

国内上下级税务部门间应建立一个税收信息联动机制。在该机制下,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应公开透明化,确保全国乃至全球的税务信息沟通顺畅。其次,税务部门要更积极地引入高级分析技术,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使得税务部门能更好地识别经济风险,明确税收征管目标。在建立税收信息联动机制的同时,要大力培养“数字化+税务”的人才,提高税务部门处理税务数据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廖体忠.BEPS行动计划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J].国际税收,2014(07)

[2]杨得前.税收遵从的理论研究及其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D].上海理工大学,2006

[3]靳东升,孙矫,陈玥.税收征管国际合作的发展趋势[J].税收经济研究,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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