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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的弊端和走向

2018-07-03

关键词:英美法人民陪审员陪审员

赵 阳

一、英美法系陪审制度与大陆法系参审制度的比较

(一)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和影响

1.陪审制能够帮助法官正确的认定事实和处理案件。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由普通的公民组成,只要是具有选民资格,年龄在18岁至65岁之间,13岁起在其国家连续居住满五年的都可以成为陪审团的成员。当然其中也有特殊,犯罪被剥夺陪审资格和特定职业者不能成为陪审员,特定职业者即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人。成为陪审员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之前没有任何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经验,这样才能使其不具备任何的法律职业偏见和思维的定式,更接近于普通人,因此,陪审员才能在诉讼当中更为准确的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才能有助于促进司法的公信力。而且陪审制度促进了庭审的集中化,推动了庭审的集中主义。

2.在审前对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员都是通过随机挑选来进行初步认定,其次还会有当事人来对其进行有因回避。当事人还有一项权利即无因回避,通过与陪审员的交谈而了解其之前对该案件是否有认知及自己的看法。一旦陪审员在庭审前通过媒体、传言等各种途径了解到了案件情况,则会带有一个正常人的偏见性的思维来参与到案件当中,这对司法公正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所以无因回避能够很好的尽量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使参与庭审的陪审员最大程度做到不带任何偏见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定。无因回避也促进了英美的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一系列证据规则的确立。

3.陪审团在诉讼中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庭审中是由控辩双方起主导作用,其积极的进行控诉与辩护,双方都尽最大努力理性的进行对抗,尽可能说服陪审团。法官只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起到一个维持秩序、敦促控辩双方遵守规则的作用,这也正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权利的最大不同。陪审团拥有的最大的权利就是事实裁定权,这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利。陪审团通过冷静旁观理性的分析控辩双方情况,然后进行秘密评议最后做出表决,促进了控辩活动的积极化和策略化,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打动了陪审团也就占有了主动权。

4.陪审团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陪审员在参加庭审过程中,通过对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进行旁观分析,在了解了控辩双方的证据和观点后进入评议室进行秘密的评议,这是陪审员专有的权利。其可以单独行使裁定权,对案件事实进行表决,并且需要全票通过,陪审团的成员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够真正地将冤假错案的案发率降到最低,尽最大可能保障人权,保障司法公正。

(二)大陆法系参审制的特点及与英美法系陪审制的区别

1.陪审形式不同。英美法系陪审团由12人单独组成,与法官分离开来,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具有单独的事实裁定权。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参审员以个人的名义加入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当中去,和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

2.陪审的职权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陪审团与法官职权分开,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具有事实裁定权,法官进行法律认定,在适用法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大陆法系国家中的陪审员与法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权划分,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时候通过投票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实行民主集中制,职权的不同也是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与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团中最大的区别,这与英美法系的控辩中心主义模式、大陆法系的职权中心主义模式以及各自的诉讼文化的差异和诉讼结构的不同都有很大关联。

二、人民陪审制的组成机制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参照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进行庭审,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最后的事实认定进行共同裁决,法官掌握着娴熟的法律知识但也许会对现实庭审中出现的个别其他领域内的相对较专业的问题不很熟络,为了保证合议庭对控辩双方当事人负责,会从各行各业中选取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符合陪审员资格的公民来担任陪审员(任期五年),当控辩过程结束后与法官一同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评议,通过投票方式进行事实认定,与法官权利相当。犯罪事实一旦认定后继而由合议庭成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量刑,当然这其中还可能考虑其他加重、减轻或减缓刑罚的因素。

虽然我国对陪审员的选拔不那么严苛,除了对年龄、特定职业(法律相关从业人员)和犯罪情况进行要求外,陪审员的选用相对较宽松。但由于我国诉讼文化背景、诉讼结构以及我国很多的基本国情等原因,现实中在庭审中担任陪审员的大多是居委会、妇联等组织中的干部。这些群体积极热心、思想稳定,在很多公共活动中较为活跃,这无疑为合议庭的组成带来很大便利。但另一方面,他们并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的共同认知和对事物的见解,这说明我国陪审员的组成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应该更加广泛的调动人民的积极性,让更多行业、更多职业、更广泛年龄层的人参与进来,同时当合议庭的意见与我国现行法律发生冲突时,更好的反思现行法律是否需要改进或修正,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我国司法进步与司法公正贡献力量。

三、人民陪审制当中陪而不审的问题

我国现行陪审形式虽然由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且法律也赋予了陪审员投票表决的权利。但在现实情况中经常会出现陪审员陪而不审,名存实亡的现象,陪审员往往没有任何见解或主要看法官动向,屈从于法官,经常沦为法官的“附属品”。当然这其中有很多原因,我国为了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在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其中有很多项是让具有相关知识经验的人担任陪审员参与庭审,或是有专业技术技能的人来担任陪审员,这样可以解决陪审员由于专业知识欠缺而屈从于法官的情况。在某些与技术有关的特殊案件中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陪审员固然可以起到鉴别证据、证人证言真伪的效果,但我们在庭审当中还有鉴定人这一角色来专门鉴定证据或证言的可信性,所以这一举措是否也有些多此一举呢?

我认为造成我国现行陪审员陪而不审的情况主要由诉讼文化的差异和诉讼结构的不同造成。首先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对政府保持抱怨态度,是一种罪责文化。在庭审当中,控辩双方也是把自己当成其中的主角,由自己来主导整场控辩,法官只不过是这场审判中的一个消极旁观者,负责维持秩序和最后宣布结果即可。如果法官过多的参与了控辩,则控辩双方很有可能认为法官给予他们的权利不够多从而使司法公正失之偏颇。陪审团也是独立于法官的存在,他们对案件的认知、分析和最后评议的结果都不受法官的丝毫影响,反而法官需毫不犹疑的执行陪审团的最后决议,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陪审团具有很高的地位。而在我国的庭审当中,实行的是职权中心主义模式,陪审团并不是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与法官独立分离,而是形成一个合体共同进行最后评议,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定,但由于我国自古盛行中庸文化,当自己拿不定主义时经常“跟大流儿”,尽量少给自己找麻烦的心理在作祟,很少也很难坚持自己的意见到最后,尤其是当陪审员知道自己没有任何法律文化知识,而且自己又是临时担当,没有任何经验,所以大都不敢轻易妄下结论,并且又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久而久之,也就造成陪审员陪而不审、名存实亡的司法现象。

其次,在诉讼结构上我国也与英美法系国家有很大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结构类似于一个等腰三角形:

如上图所示,控辩双方以及包括法官、陪审团在内的裁判者都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各自在各自位置上发挥着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在陪审团的参与下对事实进行认定,再由法官对案件进行法律适用,则在一定程度上将各自权利发挥到最大,同时也尽可能的保证了司法公正,防止无辜的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我国的诉讼结构呈现线形结构:

由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对案件进行取证、调查、起诉、裁定等,而被告人仅仅以独自个体参与到诉讼当中,这种对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被告人有不利的影响,且做为裁定者之一的陪审员在如此庞大“阵容”下很容易受到其影响和干扰,所以我国这种诉讼的线形结构也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陪审员无法充分行使权力。

四、我国人民陪审制的未来走向

最开始由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流传到我国,我们也不是全盘接受照抄照搬,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我国国情进行相应的修改使其更好的适应中国诉讼环境,当然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出现个别问题和瑕疵都是在所难免的。由于诉讼文化背景对人民陪审制有着深远的影响,所以这些是短期很难改变的,我们只能是通过不断地鼓励、激励多阶层、多年龄的人群参与到陪审中来,而且可以相应的增加人数,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其重要性与权威性,并逐渐相对弱化法官的权利,使其与陪审员分开决议,最后进行票决,从而使陪审员真正发挥其作用,而不是逐渐成为“摆设”。

在结构方面,尽量在实践中将法官裁判者作为真正中立的主体。法官不应对案件有任何由于先见而产生偏见,只是通过庭审中的双方控辩过程所了解的内容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评议,这样也会使陪审员能够更加正确的认知案件事实情况,从而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与公平。法官应更加注重自己中立者的地位和角色,将案件情况与鉴定事实综合予以考虑评判,尽量避免定式思维造成的思维限制,给予陪审员更多的发挥空间,弱化法官权利,规范法官义务,尽量降低其行为对陪审员的影响,使陪审员能够充分行使其评议案件事实的权利。更重要的,对陪审员参与庭审前进行规范告知与教育,告知其权利义务,使其充分认清自身的定位,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参与庭审,避免盲目跟风,盲目跟随法官意愿,或过度依赖法官及其他成员意见见解。在我国现有人民陪审制度的情况下尽量及时发现弊端并弥补解决,使我国司法逐渐走向正规完善的道路,也使其在人民心中树立起公正权威的形象,使人民对其充满信心。

结束语

法院作为唯一不受其他机关影响而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关乎着我国司法体系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司法建设向良好公正方向的发展,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大力推行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在整个诉讼流程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一部分,也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在庭审过程中,人民法官扮演着裁决者的角色,而人民陪审员,作为庭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影响着裁决的过程及结果。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多年的发展,多种原因造成了如今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从诉讼文化背景和诉讼结构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剖析改良,希望在长期的发展和改革过程中能够使人民陪审员真正发挥其作用,行使其权利,而不是成为庭审中法官的“附属品”或成为一种“摆设”。我坚信,通过广大司法工作者的努力,一定可以改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的种种弊端,从而推动我国的法治化建设。

[1]张嘉军.人民陪审制度:实证分析与制度重构[J].法学家,2015(6).

[2]刘哲玮.人民陪审制的现状与未来[J].中外法学,2008(3).

[3]王亚明.陪审制度的比较与借鉴[J].福建法学,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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