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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里的那些“坑”如何填平

2018-06-20王恩奎

就业与保障 2018年10期
关键词:试用期求职者用工

王恩奎

图/亚钧

“试工”等于“试用”?“一些案例中,用人单位巧创新词,以‘试工’代替试用期,规避法律规定。”据介绍,一些用人单位以“试工”为名义拖欠员工薪资。“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伴随经济社会发展,2017年,这家法院受理的涉试用期劳动争议案件呈两位数增长。法官提示,一纸劳动合同里也许就埋了“坑”,职场新人还需多加小心。(5月1日新华网)

一些企业通过制造新词来钻法律漏洞。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试工”这一概念,但是企业把试用期巧妙地改为“试工”,让试用期被“试工”忽悠,用人单位试用期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时下,一些用人单位经常玩“试用期”的小伎俩,把“试用期”当成企业廉价劳动力的来源,许诺“试用期”以后如何的高薪酬。但是试用期过后就是到期合同,把“试用期”当成剥削员工的工具,员工成了“试用期”的“杨白劳”。试用期劳动争议多发生于解除环节,一些争议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不够合理直接相关。一项调查显示,有43.8%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应相当于同岗位正式工资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但是一些企业把“试用期”工资定得很低,一些求职者为了能就业只好委曲求全。尤其是一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当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又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这种招聘,让很多求职者一不留神就钻进了用人单位设计的圈套,不但白白给用人单位贡献了自己的脑力和体力,丧失了其他的就业机会,而且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一些用人单位过于霸蛮,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在资强劳弱的现实语境中,劳动者博弈能力不强,根本无法与用人单位“叫板”,所以“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也就屡见不鲜。

求职者有权向玩“试用期”游戏的用工欺诈的企业说“不”,并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权。有关部门应该依法加强监管,对于这样的涉嫌用工欺诈企业必须依法处罚;同时,对于招聘单位一定要严格把关,招聘前期工作中一定要明确用工单位的岗位需求和薪金待遇。求职者也要多长一个心眼,最好在签订协议之前走访招聘单位,多了解招聘单位的情况,谨防因饥不择食而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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