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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育赛事中著作权相关问题探析

2018-06-07佘语涵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关键词:著作权立法体育赛事

摘 要 在我国综合国力提升中体育文化事业的发展进步在世界范围内都引人瞩目,体育赛事更是在体育产业中发展成为具有独立性的产业分支,而关于体育赛事中著作权保护问题也逐渐成为一项课题。对此,本文在对体育赛事与体育赛事节目区分及其各自法律属性概述基础上,总结了体育赛事中的著作权内容及归属问题,分析了当前体育赛事中著作权保护中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旨在通过本文研究让人们对体育赛事和体育赛事节目有一个准确认识,并对体育赛事中相关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借鉴性意义。

关键词 体育赛事 著作权 立法 司法

作者简介:佘语涵,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法律系。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23

体育赛事是一个过程,包括举办、赛事直播与转播,对其中著作权问题的认定以及保护都要以这样一个过程作为基础,实际上理论对体育赛事本身是否构成作品适用著作权保护本就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对该问题应当剖开来看,以下笔者对该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一、体育赛事中著作权保护概述

(一)体育赛事与体育赛事节目的区分

以往提到关于体育赛事著作权保护问题人们只会想到体育赛事节目,但实际上两者之间是存在本质区别的。体育赛事是一个过程,包括组织者召集参赛者和组织比赛活动的全过程,本文所指体育赛事一般指较大规模体育竞技比赛,体育赛事因其比赛中表现及结果不确定性具有欣赏性;体育赛事节目则是将体育赛事比赛过程通过拍摄或者拍摄后剪辑利用广播电视传播的节目本身,体育赛事节目可以看作是体育赛事组成的一个部分,但因其制作方权限问题可能具有一定独立性,但总归是离不开体育赛事活动本身的。

(二)体育赛事的法律属性

关于体育赛事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确定其法律属性,而理论界关于体育赛事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享受著作权保护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对体育赛事的法律属性应当从其活动性质出发,体育赛事本身是一个活动,同时按照著作权法作品的定义也不符合其构成要件,因此并不能直接简单将其列为作品,但并不代表体育赛事就此就与著作权毫无关系,事实上围绕体育赛事的活动中有的就具有著作权客体属性,例如体育赛事节目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三)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

体育赛事节目有直播和转播之分,无论哪一种都是经过制作加工并以媒体方式传播的,体育赛事节目可以确定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完成的节目形成录像制品也可以享受录音录像制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在《著作权法》中也有关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规定。但由于作品或者制作品在保护方法不同,究竟是按照何种定性进行保护也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主要是对独创性分析,笔者认为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可以援引到不同法律规范,例如对于竞技类体育赛事与艺术表演类体育赛事在作品定性上就有不同的结果,一般来说艺术表演类体育赛事可以按照作品定性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而竞技类则不能以作品属性定性,对此笔者认为可以统一按照视听作品来实施著作权法保护。

二、体育赛事中的著作权内容及归属

理论上关于体育赛事过程中著作权内容的争议以及司法实务中关于体育赛事著作权纠纷的认定裁决问题,都是由于对体育赛事中著作權内容缺乏准确把握,以下笔者结合理论研究和自身理解对体育赛事中著作权内容及归属进行分析。

(一)体育赛事的转播权

1.体育赛事的转播权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在比赛前就产生的一个问题,指的是作为赛事组织者允许某一主体或者某几个主体将赛事情况传播出去的权利,笔者认为应当更倾向于将赛事以直播形式传播,而不应当以字面意义认定转播,关于体育赛事转播应当指享有第一手直播权的主体,在直播后对形成的体育赛事节目在自身传播平台再转播或者允许其他主体转播,这实际上指的是著作权法中的广播组织权。但由于转播权与广播组织权没有区分开来,使得关于体育赛事中著作权问题备受争议。

2.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归属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归属于组织者,在权利内容上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包括两项,一是对体育赛事进行直播的权利,二是允许被授权直播的组织转播以及允许他人转播的权利,无论是首次直播权还是对转播权都应当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者,因为他们不但付出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还要承担相应风险,因此理应享受由体育赛事带来的经济利益和权利利益。

(二)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内容

体育赛事中最重要也是最无争议著作权就是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体育赛事节目可以确定是享有著作权的,但是由于制作节目、传播节目等因素对著作权归属都有很大影响,司法实务中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纠纷也是最多的,以下笔者对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进行分析。

1.广播电视机构的著作权

当前体育赛事直播大多是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进行传播,在我国主要是通过中央级别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进行传播,广播电视机构对其直播的节目享有著作权,这里还可以细致划分,例如体育赛事节目经过广播电视机构剪辑制作则可以按照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如果体育赛事节目只是进行了直播没有制作的情况下则可以按照视听作品享有录像制作者权。无虽然作品和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内容和保护存在不同,但作为享有著作权的广播电视机构对体育赛事节目的转播等都是享有著作权的,未经其同意的转播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行为。

2.节目制作者著作权

按照上文所述如果体育赛事节目是由广播电视机构剪辑制作的可以按照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制作者的广播电视机构享有著作权;但也有的体育赛事节目制作并不是由广播电视机构制作完成的,是以合同形式委托其他制作者形式制作的,形成的体育赛事节目也是作品,对此笔者认为制作方作为作者对其制作的作品也应当享有著作权。如果体育赛事节目是以直播方式传播的,不能以作品论,应当按照录音录像制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此时只有进行录像的广播电视机构享有录像制作者权。

3.体育赛事节目网络转播权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使得人们越来越倾向于从网络上观看体育赛事,网络对体育赛事的转播也引发了诸多纠纷,规范网络转播行为,首先是要对体育赛事非法进行网络转播行为的性质进行认识。当前有的体育赛事中也会允许部分网络媒体在现场进行直播和录像转播,但毕竟是少数,大部分网络还是以转播他人体育赛事方式进行传播,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视媒体有权对其录制的体育赛事节目许可他人进行复制等方式传播,这就意味着没有获得允许是不得进行转播的,以此笔者认为网络对体育赛事转播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非法行为。尤其是近年来体育赛事在主要经济价值就在于传播产生的利益,非法网络转播行为应当被禁止。

此外,体育赛事中还有参赛者,其在体育比赛中的表现是否享有著作权争议较大,如果享受权利是享受表演权还是其他权利,还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对体育赛事参赛者应当区分是否为艺术表演类体育赛事,相对应的权利归属也应当分别来看。

三、体育赛事中著作权保护中面临的问题

体育赛事著作权保护问题不但存在着上文所述理论争议,在立法和司法领域也面临一些问题。

(一)立法关于体育赛事中著作权保护不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制定,最近一次修改也是2001年,著作权对许多问题都没有涉及,其中体育赛事中著作权问题就无法在著作权法中找到确定性依据,因此关于体育赛事中著作权相关问题只能依照相类似法律规定作为依据,但是遍寻著作权法都没有与之相类似的,有学者提出可以按照拍摄电影的作品或者录像制品进行规范,但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并不适宜,笔者也认为不具有可比性。立法对现实中严重的网络转播行为缺乏规范,部分网络媒体肆意转播体育赛事给相关权利人造成了权利损害和经济损失。

(二)司法对体育赛事中著作权保护不统一

体育赛事整个过程中涉及以上多项著作权,而这些权益在当代也具有巨大经济利益,因此吸引了投资者投资体育产业,相关交易活动也越来越频繁,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纠纷,司法机关近年来受理此类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多。但司法实务中对体育赛事本身是否构成著作权主体以及体育赛事转播权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等问题都存在不同认识,这也使得不同法院作出的裁决并不一致。司法认定和裁决的不一致进一步导致体育赛事版权争议越来越突出,笔者认为长此以往问题只会越来越严重,因此必须及时对体育赛事中著作进行立法和司法的确认。

(三)体育赛事转播市场活力不足

有人提出当前体育赛事直播和转播被严格控制,造成体育赛事转播市场没有活力,这也是造成当前网络非法转播体育赛事的原因之一,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客观分析。首先,上文也提到我國体育赛事直播和转播权大部分被控制在央视,虽然其他卫视也有权购买,大的网络平台有的也参与进来,但整体来看还是被买方垄断,严格控制下看似著作权权利明晰,实际上与市场机制不匹配才会乱象丛生。

四、加强对体育赛事中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一)加快立法对体育赛事著作权保护

立法是需要与时俱进的,结合近年来体育赛事火爆情形以及由此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出现并增多,立法应当及时完善,对体育赛事中著作权予以立法上的确认,通过详细对体育赛事进行区分,明确作品、录像制品,明确权利归属主体以及享有的著作权内容,还要通过立法设置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处罚。

(二)加强对体育赛事中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在当前立法还没有健全的形势下,对体育赛事著作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最有效的措施就是进行案例指导,由最高法院发布相关案例为各级法院审理相似案件提供指导,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凸显专业性,也积累了经验,可以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案件作为指导案例。

五、结语

围绕体育赛事的著作权探讨是近年来理论界热点问题之一,但大多从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视角进行的探讨,本文突破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这一限制而是从体育赛事全过程的角度进行分析,是为了让人们关注除了体育赛事节目外整个体育赛事链条上所有有关著作权保护内容。当前我国体育产业化发展迅速,司法实务中体育赛事著作权纠纷也不断有发生,对该问题的研究不单是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必要,也是规范体育赛事和整个体育事业发展的必要,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也有待进一步深入和细化。

参考文献:

[1]高天翼.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2).

[2]刘友华、徐敏.从Aereo案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新媒体传播的版权保护.中国体育科技.2015(4) .

[3]李雨峰.中国著作权法:原理与材料.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

[4]桂爽.互联网环境下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兼评凤凰网直播中超赛事案.电子知识产权.20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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