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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如何判断和防范信用证“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的条款风险

2018-05-26蒋燕

对外经贸实务 2018年5期
关键词:卖方买方信用证

蒋燕

摘 要:近年来,在外贸信用证业务中,频频出现买方因各种原因要求“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条款。该一条款是买方的业务的需要还是有其他原因?由于买方先获得提单,就能在付款之前提走货物,这对卖方肯定存在风险。本文主要分析了信用证“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条款的各种原因,并结合实例对卖方如何操作,如何防范风险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信用证;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条款风险防范

信用证中“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条款,最早起源于中国至日本、韩国等近洋贸易,随后,阿尔及利亚、以色列等远洋贸易信用证也逐步出现类似条款。该条款的出现与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地位是分不开的,1924年通过的《海牙规则》赋予了海运提单三大作用:货物收据、运输契约的证明和物权凭证。其中,“物权凭证”意味着只有提单持有人才能向船公司提货。因此,无论是近洋运输的买方,还是远洋运输的买方,只要先拿到提单,就能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提货。如何防范这一条款的风险?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信用证“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条款出现的动因分析

(一)近洋运输下,货到单未到对买方提货造成困难

在进出口贸易中,有的航线长,提单一般晚于货物到达买方;有的航线短,提单一般早于货物到达买方。如:中国至台湾、日本、韩国等近洋航线,其显著特点是货物运输速度快,船期一般为3-5天,而单据流转一般为7-15天左右,货物会早于提单到达目的港。按照船公司放货的国际惯例,必须见背书正确的正本提单方可放货。在上述情况下,收货人因为没有正本提单,无法换小提单报关,所以无法提货,这对收货人是非常不利的。基于此,纯粹出于提货需要,买方希望提前拿到1/3正本提单,而不必等待开证行的2/3正本提单,便于及时到船公司换单提货。

(二)转口贸易商需要向最终买家转出货物

在外贸业务中,货物的转口贸易经常出现,转口贸易中间商提取货物后,要尽快转运至最终买方,往往会采用“1/3正本提单径寄買方”条款。转口贸易中,往往采用背对背信用证。如:内地到香港到美国。香港中间商既是原信用证受益人,又是子信用证申请人。作为子证申请人,中间商迫切需要早日提货,以便早日将货物运输至美国港口。基于此,子证中也会出现“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字样。因此,背对背信用证子证出现该条款的原因与近洋输运大抵相同,买方仍然希望提前拿到正本提单,按照船公司放货的正常流程提货。

(三)远洋运输,买方担心单据因故滞留

信用证支付方式虽然能大大降低卖方的收汇风险,但实操中多次出现因卖方制单失误而造成提单延误等情形:卖方所交单据不过关,被开证行退回,等候处理。如果卖方不能高效地处理这种问题,全套单据将被滞留,即便是远洋运输,本该早于货物到达的提单也无法送达买方,直接造成买方的提货不着、提货不及时。有的买方未雨绸缪,往往在信用证注明:(1)2/3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二份正本提单交单议付);(2)1/3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have been sent to the applicant, (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这样的安排兼顾二个方面:如果单据未滞留,按照远洋运输的特点,二份正本提单先于货物到达目的港,买方安心等待货物到港后,持二份正本提单提货;如果单据已滞留,虽然二份正本提单未到,但是已有一份正本提单如期到达,买方仍可及时提货。

(四)外汇管制,有的国家规定只有拿到提单才能开证付款

在外贸中,一些国家外汇管制比较严格,体现在:有些国家规定,外贸交易只允许用信用证支付,不用或少用T/T;有些国家还规定,开证行放款需要等待海关的通知。如阿尔及利亚、孟加拉国、巴基斯坦、印度、伊朗等国家,大部分外贸进口业务都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交易,其中阿尔及利亚信用证交易还有二个比较特殊的地方:一是阿尔及利亚买方申请开证,必须付全款,银行才会开出信用证;二是开证行需要得到海关的通知才能付款。对于买方而言,只有拿到提单,才能降低开证的资金压力。对于海关而言,只有买方提货,才能允许开证行付款。因此,类似阿尔及利亚这样的国家,信用证出现“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条款就不足为奇了。

二、“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条款的风险判断及实际操作

(一)玉米案例

2012年,陕西某公司出口2万吨玉米,货值3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进口商为美国某谷物公司,装货港大连,目的港釜山。信用证要求:(1)受益人装船后72小时内将1/3正本提单通过快递直接寄给申请人;(2)受益人出具熏蒸证书,只出证书,不必实际熏蒸。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认为大连到釜山很近,属近洋运输,如果不直接寄提单给买方,货物将在釜山压港,费用较高。因此,信用证第一条“1/3正本提单直接快递给申请人”条款要求合理,可以接受。另外,卖方认为信用证第二条“只出熏蒸证书,不必熏蒸”可以节省我方的费用,也可以接受。

卖方于是按期装船,制单议付。两周后,开证行来电拒付,称不符点为熏蒸证书标题英文名字打印错误,把“Fumigation”中的“g”打成了“c”。卖方与买方多次沟通,希望其放弃不符点,但是买方拒绝。因是近洋运输,货物已到,买方凭1/3正本提单提走货物。后经中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从中协调,买方同意付款。

本案的实际操作:卖方应该明白,在近洋运输下,信用证“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条款出现是经常性的,虽然有风险,但是出于买方提货的客观需要,一般卖方应予以接受。但是,卖方接受了信用证“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条款后,应该严控单证质量,防止因单据不符点被拒付,造成收汇风险。同时,应该选择结算水平高的银行作为议付银行,本案例中,如果议付行能及时发现熏蒸证书的打印错误,提前改单,就不会出现后续的麻烦。

(二)展会案例

2013年,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在国外展会上结识一位以色列客户,当场成交,信用证支付。该业务员此前一直做T/T,因此要求客户出信用证DRAFT草稿件确认。信用证草稿件有如下内容:(1)二份正本提单寄给开证行;(2)受益人证明,证明一份提单随船寄给申请人。

该公司审证后认为:第一条“二份正本提单寄给开证行”是信用证程序需要,可以接受;第二条“一份提单随船寄给申请人”风险很大,建议正式出证时删掉该条款。但是买方认为,这份随船一起到达买方的提单,正常情况下肯定是晚于开证行的另二份提单到达,此举纯粹是担心我方单据因故滞留而延误其提货时间,错过了买方参展机会。我方虽认同买方观点,但是认为风险还是存在,于是在实际操作中卖方对买方和开证行进行了资信调查,经过卖方货代公司查询落实,该客户每月均有3个左右的货柜进港,且参加过多次展会,信用较好;此外,开证行为英国渣打银行,信用有保障。卖方综合评估认为,该业务虽然有一定的风险,但是考虑到与买方今后发展贸易业务,承担一点风险是值得的。

(三)打包机案例

2018年1月,宁波某公司收到阿尔及利亚开立的信用证,46A有一段内容如下,即要求受益人证明,证明三份中的一份正本清洁提单通过敦豪快递径寄买方。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审证发现“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条款,认为风险很大,于是与买方沟通,希望删掉该条款,但是买方表示这是本国海关的统一规定,不宜修改,而且买方多次表示其购买打包机的愿望非常强烈。由于信用证最迟装期日渐临近,最终,卖方放弃改证的诉求,转而集中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选择速度较快的船运公司,按照正常情况,从宁波到阿尔及尔航线船期一般需35天至45天之间,且一般在马耳他的马尔萨什洛克(Marsaxlokk)中转,于是卖方选择了马士基为最终承运人,因为其远东到非洲航线上速度比较有优势,从宁波至马尔萨中转至阿尔及尔,合计只需34-36天左右船期。二是卖方十分重视公司单证员对国际惯例条款解析和案例学习,在制单前,单证员要认真通读整个信用证,严控单证质量,绝不遗漏任何内容,尤其是重点圈划45A、46A和47A內容,对于每个单据,也力求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三、“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条款的风险防范

(一)确认信用证草稿件( L/C DRAFT)

卖方事先确认信用证草稿件,能够从源头上消灭信用证的风险条款。在开证行正式开出信用证前,卖方可要求发草稿件进行确认。如有问题,立即修改;否则,等正式信用证到达再行修改,可能滋生如船期紧张、有效期等方面的障碍。为了敦促草稿件的尽早发出,外贸合同的支付方式项下直接列明该内容,即除注明信用证到达我方的时间外,还应注明信用证草稿件到达我方的时间。另外,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信用证草稿件一般应为英语,不宜接受法语、西班牙语等,以免因翻译原因造成信用证的偏差。如:阿尔及利亚的通用语言是法语,如果卖方没有说明,其信用证使用的语言可能是法语。

(二)认真审证,必要时改证

信用证到达后,卖方要认真审核信用证全部内容,尤其是单据要求(46A: documents required)和 附加条件(47A:additional conditions)这二个条款。孟加拉国、阿联酋等信用证47A往往隐含了诸多对承运船或提单的附加条款,如:(1)提单批注:承运船卸港代理名字;(2)承运船:运往孟加拉国的货物承运船不允许悬挂以色列国旗;(3)提单格式:简式提单、货代提单不能接受;(4)提单寄单: 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针对上述条款,应该认真审核,区别对待。卖方可以办到的如123条,不必浪费时间改证;针对4条款,也要分类处理,根据客户的信誉度和风险大小,谨慎抉择。首先判断客户是否老客户,是否母子公司;开证行资信状况是否良好,必要的话,请我方通知行代为查实;是否近洋运输;是否中间商运输;我方是否给客户留下了制单漏洞较大的恶劣印象等等。如果是,可以考虑保留该条款;其次,与客户沟通,看能否改证。实操中,如果卖方的货物“新、奇、特”,性价比高,客户确实需要这批货物,改证也非常容易实现。

(三)提单抬头做成“MADE OUT TO ISSUING BANK”

买方持有正本提单也未必能换单提货。根据船公司放货惯例,提单必须背书正确和适当,否则无效。为了防止买方拿到提单后自行提货,卖方可在外贸合同中明确注明信用证的提单要求:original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issuing bank,即提单做成凭开证行指示。因此,买方若想持卖方径寄的提单提货是不太可能的,该提单必须由开证行进行背书方可使用。以此方法可敦促买方付款,保证卖方的利益。

(四)近洋运输,选择“前T/T+提单电放”

如前所述,因近洋运输,买方迫于提货压力引起信用证该条款的出现。其实卖方完全可以预判这种风险,应该在合同中将这种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卖方与买方进行合同磋商时,应该意识到这笔业务属于近洋运输,货到单未到必然促使买方想方设法提前提货。与其冒风险,卖方倒不如选择“前T/T+提单电放”。前T/T一般是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付款,保障了卖方顺利收汇;电放则允许买方不凭正本提单,而凭提单副本和银行保函,便可提货。二者结合,同时满足了双方的诉求。因此,近洋运输交易应优选前T/T,而非信用证。当然,弃信用证,选T/T需要双方合意。如果买方坚持信用证,可要求预付部分款项。另外,明智的选择是前T/T,而不是后T/T,这对卖方比较有利。

(五)选择海运单SEA WAYBILL

提单并非信用证唯一可接受的运输单据。《UCP600》规定了七种运输单据,除提单外,还有海运单、租船合约提单、空运单据、公路铁路内河运输单据、快递收据、以至少两种不用运输方式运输的单据。其中,海运单最大的优点是买方仅凭身份证明,不需海运单正本即可退货,方便快捷,广为使用。卖方与买方磋商时,仍可选择信用证支付,但选择海运单进行搭配,发挥其长处。

总之,提单径寄买方条款的出现,最初源自买方提货的迫切愿望,并非欺骗。只要卖方能确保单据不出纰漏,无论是近洋还是远洋贸易,“1/3正本提单径寄买方”条款都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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