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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文学侵权现象及版权保护

2018-05-15韩杰炜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信息网络著作权法

韩杰炜

摘 要: 网络收费阅读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壮大已成为一种趋势。在网络文学发展壮大的今天,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对这些文学作品的数字版权保护越来越迫在眉睫。本文从网络文学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侵权现状进行探讨,指出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在法律上存在的不足和缺漏;针对目前庞大的网络文学盗版现象对版权保护将来的发展及在相关法律上如何进一步加强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文学 版权保护

一、网络文学的影响及面临的困境

网络文学是互联网壮大下的必然产物,原创文学网站也如雨后春笋逐步增多,网络文学这种文学形式打破了传统文学的模式,与新媒体互相融会贯通,让信息的传播更快捷。然而在原创文学这些年来的发展中,网络文学也陷入了一些困境。

(一)网络文学的影响

1997年,原创文学网站开始起步,网络文学在这期间兴起与不断成熟,通过这十几年成功失败的经验总结,网络文学摸索出了一条较为适合自己的路,拥有了众多的作者和读者及其出版产业链,在本世纪初期,网络文学已形成传统期刊与出版机构互动的新模式。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12年底发布的《第31次互联网发展报告》,截至到2012年12月底,我国网络文学用户数为2.33亿,较2011年底增长了3077万人,年增长率为15.2%。网民网络文学的使用率为41.4%,比2011年底增长了1.9个百分点。①

(二)现阶段网络文学面临的困境

现阶段,网络文学的发展却遭遇着困境,总体上概括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低门槛造成了网络文学作品中充斥着大量低质量作品;为了迎合受众,作品类型化现象也变得日益严重。

另一个原因是因为网络文学存在的盗版侵权现象日益凸显,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各种各样的侵权现象如影随形,比如非法转载,非法盗取链接,未授权出版刊登等等。网络文学的侵权是一个全球化的问题。在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有数以十万的各种大型的盗版网站,规模较小的盗版网站数量也旁多,然而正版的网站与盗版的相比数量相形见绌,而某些盗版网站的流量还远远超过盗版网站,原创网络文学网站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被盗贴和盗链的侵权问题。

二、网络文学侵权现状和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成立到现在的时间并不长,在网络文学发展壮大的今天,大量的侵权盗版行为也运营而生。

(一)网络文学的盗版侵权现象

网络平台的交互性使网络文学创作后一般会得到很快回复,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的便利也说明了网络文学在预防风险性方面出现的困难,目前存在的网络盗版侵权的现象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比如在获取证据方面的困难,监管力度不够,法律支撑薄弱等情况,版权保护的未来任重而道远。

1.网络文学盗版侵权的主要方式

第一,擅自将创作者的网络文学作品在传统媒体上进行大量传播。

一般表现为没有取得网络文学原著作者同意下,擅自私下把其作品通过一些手段,如将网络上的好的文章或小说,进行下载摘录,在自己主编的杂志上发表,以获取大量经济效益,且在发表这些作品前并没有得到原著作者的同意,这其中会牵涉到著作权、出版版权等许多法律问题,是一种显性的侵权方式,这种侵权的管理和维权难度比其他类型的较低。

第二,盗版链接与非法复制转载网络付费文学作品。

盗版链接分为盗版链入和盗版链出两种。盗版链入是一种非常隐秘性的方式,用户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自以为是正版网站刊载内容的体验,然而其实花费的流量指向的是盗版的网站。盗版链出和盗版网站的友情链接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通过链入友链来达到增加访问的流量,危害远比盗版链入的小,因为盗链的数量庞杂监管困难相当大,原告想认定盗版链接违规,急需证明“流量指向盗版网站服务器”,所以在版权保护这一块,网络文学的维权难度就变得异常不易。

非法复制网络收费作品有显性侵权、隐性侵权。普通的盗版模式为显性,比如没有经过原作者的许可就采取对原文手打或者直接进行复制等方法直接把作品互联网上大范围的转载。在不完全统计下,我国的盗版文学网站的数量约为53万家,每年盗版市场的利润高达50亿元。目前国内1400多家电子网站中真正拥有版权的也只有4.3%。②

隐性的方式,是一些只提供在线文档分享的网站,对自己网站的用户自由提供在线上传、下载和阅读资料等服务,不会直接提供盗版内容,但其行为同样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百度文库,豆丁网等。最明显的特点是运营的平台、内容的供取者和下载者这三方互相分离,“第三方平台”的侵权也是当今法律界出版界争论的焦点。

2.网络文学被大范围盗版侵权的主要原因

网络文学盗版侵权如此猖狂,与盗版成本低,自身维权意识不够,法律监管不足,技术措施不成熟等多方面的原因有关。

第一,盗版侵权手段要求低。

不仅入行门槛极低,而且对于资金方面的需求也不大,不大的网站空间,再加上几台服务器,一个盗版文学的网站就可以应运而生,这类网站的盗版者只要会简单的复制粘贴,手打和会用光学字符识别软件几乎就能轻松进行盗版。网络文学盗版的成本也很低,盗版网站只需一个人买vip,再通过软件或者手打方式将内容录入自己网站,就可大范围传播。

第二,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人们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少人觉得看盗版天经地义,这样的社会风气不利于正版的维权,对不少人来说,原创文学网站的种种收费方式他们是相当排斥的,大部分人觉得在互联网上的东西更多是起到一个共享的作用,所以在互聯网上,这个具有排他性的知识产权是受到很多人抗拒的。

第三,制度上的欠缺和监督管理上的缺憾。

互联网的极大开放性和共享性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监督机制,我国政府对于网络文学的盗版现象可以说并不重视,极少数倒闭的几家网站也是因为在盗贴行业过于高调才被正规文学网站投诉取缔的。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互联网更新的频率过快,各种各样的盗版行为也层出不穷,立法上也很滞后,版权保护存在不小的困难。

(二)当前法律保护上的不足

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比如《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有《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我国互联网领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互联网的版权保护开始有了依据,然而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并没有得到缓解,数字出版等新技术大范围应用变得更严峻。

1.信息网络传播权界定上的不足

著作权法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中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9]网络文学的非法转载传播现象普遍,但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定上很困难,在区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及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这个问题上,只是一些模糊的规定。

2.网络管理者推卸自身责任、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不明确

这些年来,在构建版权产业法律体系这一块上,我们国家取得了一些成就,然而在数字出版法这一块还属于空白地带,严重制约了网络文学的发展,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网站管理者经常推卸责任。例:网站的管理者在收到被侵权人的投诉后,对已经造成侵权的作品的删除期限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为了点击率和流量,很多网站对此都选择拖延,以得到更高的点击率。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权人要依照权利人实际造成的损失或是侵权人造成的违法所得来进行赔偿。可是在实践的过程中,权利人得到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预期,维权成本之高,和赔偿的金额不能形成正比。在实际的损失及违法所得的计算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

三、加强对版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长期对于著作权保护上就比较薄弱,作为新生事物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更是力不从心,在互联网作品领域,必须要进行立法来弥补空缺,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法律监管。

(一)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并同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

调整著作权的侵权法定赔偿额度,应该通过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以及相关授权许可机制,改变目前管理机构混杂、收益分配不公的问题,应参考《专利法》和《商标法》,提升侵权法定赔偿额的上限。

网络文学和实体出版业的互动范围在逐渐扩大,对使用者来说,在没有具体审查的时候,很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文学网站需要和现存的著作权协会合作,让著作权协会的代表性更为广泛。

(二)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要在数字出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关于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进行相关的规定,如《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第一,对“立即删除”的时间要进行具体规定。

在非法转载等侵权问题上,对于“立即删除”的明确时间没有规定,我国法律中仅仅只是规定了必须即刻删除侵权的内容。在实践里,侵权的网站对于立即删除侵权网络文学作品这一情况,都是想方设法一拖再拖,这样对于原作者和原创文学网站的权利是严重的侵犯。因此,修订法律的时候,要针对网站管理者立即删除侵权文章的时间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要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删除,这样相关的权利人的权益才可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及时的救济。

第二,提升司法机制的效力。

只有行政机关及司法力量才能撼动网络盗版体系的坚固城墙,作者或版权人只是反盗版侵权中的一个小环节,在盛大诉百度文库的案例中,对于上传作品的这些侵权用户要怎样划定?由哪一方来对他们的侵权责任进行举证?是百度、出版社,还是司法机关?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其实问题的重点在于举证责任及监管义务,这就要法律来进行确切的规定,还要司法机关的配合,进行有效监管。

(三)明确侵权赔偿标准,畅通诉讼维权的道路

要统一著作权侵权赔偿的标准和计算办法,还需要加强惩罚性赔偿条款,让侵权赔偿的最低起点得到增加,惩罚的力度也应随之加大,让网络侵权的成本提高,真正发挥出经济手段的震慑作用。

网络侵权的证据上有易被修改和隐蔽性的特征,权利人还恰好缺乏专业知识,所以在取得和保留侵权证据,还有在诉讼时获得自己预期赔偿上会困难重重。针对这一举证取证困难的解决措施是诉前证据保全公证。我国的公证制度由于滞后性导致目前还存在不少的问题,诉前网络侵权证据和保全公证制度的完善变得非常急迫、重要。

注释

① 参见: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發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OL]. [2013-1-15] http://www.cnnic.cn./gywm/shzr/shzrdt/201301/t20130115 38518.htm

② 该数据来源于:王梦菁.中国现存盗版网站约53万家年利润约50亿[N].法制晚报,2010-8-20:A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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