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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人贩子会触犯法律吗

2018-05-14

新传奇 2018年28期
关键词:人贩子刑法孙子

2012年,人販子李忠将黄光的孙子黄兵兵偷偷拐走,黄光发现孙子不见后,四处寻找。后得知被李忠拐走,黄光半途拦下李忠进行盘问,李忠承认拐孩子的事实。随之黄光开始殴打李忠,警察将李忠送医却未抢救过来。最终,黄光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作为正常人来讲,对人贩子的痛恨是普遍且正常的。每当看到有小孩被拐卖或是人贩子被绳之以法的新闻时,我们心底总是义愤填膺,恨不得把他们千刀万剐,但有时也会感慨给予他们的刑罚太轻,违法犯罪成本太低,起不到震慑作用,才会使人贩子这个行业“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危害社会。

但从法律角度出发,打死人贩子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合法与非法,需要分情况处理。

刑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如果人们可以在街上随意殴打所谓的“人贩子”,那和滥用私刑也没有什么区别,故殴打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人贩子领着孩子在街上走,是不可以用非常暴力的手段进行殴打的。因此,如果我们路上碰到了人贩子等可疑人员,可以及时报警,巧妙拖延,将这种危害降至最低。

当然,如果碰到人贩子抢孩子之类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威胁人的生命健康的程度,则可以直接按照“绑架罪”处理。刑法第20条2款规定:对正在行凶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了我们无限防卫权以保障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青岛晚报》2018.7.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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