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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定海地区列女的行为表现及其影响因素

2018-05-14金如委

知识文库 2018年5期
关键词:丧偶孝顺长辈

金如委

中国女性入史,自古有之。《史记》、《汉书》等史学名著中,女性就占有一席空间。自汉代以来,历代许多官修正史和地方志都对列女有专门记载。清代史致训、黄以周共同编撰的《定海厅志》单设“列女”传,记载了明清时期定海地区141位列女的事迹,为我们开展当地列女研究提供了详实的史料来源。

1 明清时期定海地区列女的行为表现

《定海厅志》记载的列女可以分为未婚列女和已婚列女两种类型。未婚列女数量仅有5位;已婚列女数量为136位。在已婚列女中,有1位在男方在临聘之际去世的情况下依然履行婚约;有7位在许配给夫家后,在完婚之前丈夫去世,始终过着守寡生活;其余128位列女都顺利完婚。已婚列女中结婚年龄年龄不到20岁。婚后守寡的列女数量达127位,平均丧偶年龄为25岁。列女守寡时长平均为41年。许多列女守寡时间比她和丈夫共同生活的时间要长。那么,明清时期定海地区列女都有哪些行为表现呢?

首先,我们梳理一下定海地区5位未婚列女的行为表现。她们数量不多,但表现都可圈可点,或孝顺长辈或重贞节或重情义。一位因母亲患病,祈祷代母亲去死,服药自杀;一位因不受倭寇辱,取石破面,被倭寇杀死。另外三位坚持不嫁人,具体原因分别是在没有兄弟、有从兄入继的情况下,为了奉养年迈父母而坚持不嫁人;因兄嫂皆亡,为了照顾兄嫂的遗孤而不嫁人;因妹妹被妹夫打死,控告妹夫使之被处死,而后坚持终身不嫁。

然后,我们分析一下定海地区已婚列女的行为表现。她们具有恪守婚约、孝顺长辈、勤劳卑谦、恪守妇道,忠贞不二等行为表现。

在完婚前丧夫的8位已婚列女恪守婚约、忠贞不二、孝顺长辈、勤劳卑谦。有一位列女最为特殊,她在男方即将下聘礼之际时去世的情况下依然履行婚约,“有劝幸未嫁犹可改嫁,其不听。过门服衰,哭泣尽礼,誓无二志。”她恪守约定、忠贞不二的品质是常人难以企及的。其余7位已许配但在完婚之前丈夫去世的列女,也按照约定过门。这些未完婚便丧夫的列女们过门后的行为表现往往孝顺长辈、勤劳卑谦。

顺利完婚的128位列女往往善于孝敬长辈、善于照顾家人并且恪守妇道。他们孝敬长辈时往往不由他人分劳,为妯娌先,为夫兄弟先。她们不与幼叔等家人析产,坚持同居,使家人欢心。这方面的事例较多,例如“断指给公婆治病,“伺候老人不离侧”,“事舅姑”、“葬舅姑如礼”、“和夫相敬如宾,恪守妇职,夫恙,刮骨和药疗夫”、“丈夫弱于足不能事生业,公公年迈,婆婆患风疾,刘氏佣工谋养”等。其中,守寡列女表现为忠贞守节、坚强谋生、善于教养子女。例如,“营生穴于夫墓旁,以示不二”、“四十年余年不出户,旦夕纺织”、“抚养继子,纺织以资读书”。有些守寡列女坚决抵抗家人对她提出的再嫁要求。《定海厅志》记载了若干位丧偶妇女不听从他人建议其改嫁的劝导,坚持守寡,甚至不惜以放棄生命相威胁。还有一些守寡列女不仅自身履行贞孝行为,还对下一代的儿媳或孙媳进行贞孝意志品质的引导和教育,训诫其守寡女儿一起守节。从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多家出现了“双旌”或“同旌”现象。

2 明清时期定海地区列女行为表现的影响因素

明清时期定海地区列女的行为表现受到了历史与地理环境、道德与法律环境、家庭与社会环境等三方面因素的影响。

2.1 历史与地理环境对列女行为表现的影响

定海地区列女生活于明清时期的东南沿海岛屿,依靠大海赖以生存,同时也遭受着来与大海相关的灾难:海难和海盗倭寇侵扰。从《定海厅志》中,我们发现不少列女丈夫过世和当时的历史背景和该地的地理区位有关。丈夫出海生产作业所面临的来自自然界的危险性、丈夫攻击海盗倭寇殉职和海盗倭寇攻城后被杀都是列女守寡的重要原因。在《定海厅志》中,“夫攻盗遇害、城破而亡、攻艇匪遇风淹死、攻海盗被杀、病卒、赴郡试没于水”,这些都是对当地列女丈夫去世原因的描述。此外,有些列女自身和其他家人也受到这方面的影响。例如,“被倭寇执”、“城陷,子亡”等等。总之,该地区海上捕鱼、海上交通本身就充满危险,再加上海盗倭寇侵扰,对列女的正常生活构成了巨大威胁,使她们在丈夫遇难后选择自杀或选择做坚强生活的寡妇。因此,历史与地理环境是定海地区列女行为表现的重要背景。

2.2 道德与法律环境对列女行为表现的影响

一方面,法律环境影响列女在婚姻中的选择权,使守寡列女难以改嫁。法律规定男女一旦订婚,就不能反悔。所以即使在女方未过门便丧夫这种情况下,女方不能反悔退婚。即使女方主婚父母亡故,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无权反悔。前文所述的7位完婚前丧夫的女性履行婚约是她们唯一的选择。已婚列女丧夫后是否再婚也受到它们的影响。法律虽然没有禁止丧偶妇女改嫁,但是有些法律条文对寡妇改嫁起到了限制作用。一是,良贱不得为婚。当夫家出身较好或经济条件优越时,会阻止寡妇和条件差的男人结婚。二是,阻止丧偶妇女招赘。三是,不同意丧偶妇女出现收继婚。收继婚是一种便捷、节省的婚姻行为。但是收继婚为清代法律所不容。兄亡收嫂或弟亡收弟妇,各绞决。家族法也禁止收继婚。四是,丧偶妇女再嫁也必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若丧偶妇女再嫁,公婆是第一主婚人,娘家父母是第二主婚人。只要主婚人不同意,寡妇就不能再嫁。

另一方面,封建道德环境也使列女不改嫁,而更倾向于守节。南开大学社会史家冯尔康先生认为,再婚、守节是对立的行为,基本上是不同社会阶层的思想和行为。守节是在政权、族权、神权、支持下夫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已故丈夫还在支配、统治活着的妻子;改嫁是劳动妇女要求生存的权力。道德家所倡导的丧偶妇女守节、不再嫁的观念对于定海地区的列女造成了影响。“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她们心理状态的写照。道德环境促使列女在家庭生活中孝顺长辈、勤劳卑谦、恪守妇道。传统社会中妇女要遵守“三从四德”,所谓夫为妻纲,丈夫对妻子的基本要求是诸事顺从。中国传统社会还赋予丈夫一项特有的权利,即休妻。丈夫的休妻权无形之中促使女性在家庭中要以丈夫及其家人为中心。

2.3 家庭与社会环境对对列女行为表现的影响

首先,家庭与社会环境使列女地位低下,委屈顺从。从《定海厅志》关于关婆媳关系的材料可以看出,儿媳在家庭中地位低下。此外,结婚妇女与夫家的亲人关系是从契约关系中产生。丈夫是妇女与其它家庭成員联系的纽带。一旦丈夫去世,妇女与夫家的契约成员关系就会断绝,使列女不得不顺从丈夫及其家人。

其次,家庭与社会环境使列女在经济压力和改嫁压力面前更加孝顺和勤劳。《定海厅志》中记录部分列女丧偶前夫家的经济状况,除了有一位列女的夫家颇富饶,其余均为困难、赤贫或酷贫。丈夫去世后,家庭经济来源往往成了问题。该书明确记载了有一位寡妇因困益自杀,当然记载更多的是列女通过辛勤劳作来养家。此外,家庭成员、宗族成员、社会人员都有可能霸占守寡列女的家庭财产。他们会想办法劝说妇女再嫁,以吞并其财产,并且可以获取彩礼收入。例如,“时翁成琳已年老,令其改嫁”、“父母数令改嫁”。面对上述经济压力和改嫁压力,列女只能选择更加孝顺和勤劳。

最后,家庭与社会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对列女的支持和鼓励,使列女在敬老、持家、守节等方面的的行为表现愈发突出。据《定海厅志》记载,个别守寡妇女曾获得来自家庭和社会的物质援助。例如,“戚里凑钱百串”、“宗族为置田亩”等。许多列女都被官方褒奖,其褒奖内容有旌表、奖励匾额、奖励匾音、奖励对联、诰赠、建祠等。其它褒赏主要有建石坊和赠送粟帛。此外,民间对列女行为也是予以认可和鼓励。例如,“邑人做《孝女歌》哀之”,“里中钦其双节”等。

3 结语

明清时期定海地区列女以已婚列女主,以未婚列女为辅。多数已婚列女结婚早、守寡早,并且守寡时间长。不同类型列女表现各有特色,又有相通之处。未婚列女孝顺、注重名节、重视情义;已婚列女恪守婚约、孝顺长辈、勤劳卑谦、恪守妇道,忠贞不二。总得来讲,孝顺长辈、注重名节是列女们最基本的行为表现。

列女行为表现受到了历史与地理环境、道德与法律环境、家庭与社会环境等三方面因素的影响。历史与地理环境是定海地区列女行为表现的重要背景。道德与法律环境影响列女的婚姻中的选择权,使守寡列女难以改嫁;同时促使列女在家庭生活中孝顺长辈、勤劳卑谦、恪守妇道。家庭与社会环境使列女地位低下,委屈顺从;同时使在经济压力和改嫁压力面前更加孝顺和勤劳;在一定程度上对列女的支持和鼓励,使列女的行为表现愈发突出。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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