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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问题研究

2018-05-14任志媛

财讯 2018年26期
关键词:进项热力供热

任志媛

为鼓励和促进供热企业发展,国家制定了多项优惠扶持政策,比如减免供热企业的部分税收,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以此为主题,对我国供热企业面对的诸多有关税收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也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个人建议,希望能够为相关地区和单位解决类似的问题提供一个考虑方向。

新时期 供热企业 税收问题

新时期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问题

(1)是否要继续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我国营改增新政下发后,5月1H起销售热力产品税率下调至10%,对于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都是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过因为销项税和进项税二者的纳税税率不等,加上供热企业通常是根据政府制定的价格来制定供热价格,而政府因为作为服务者往往站在人民利益的角度尽可能低的降低定价,所以供热单位不但一方面享受着免缴增值税的特殊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有承受着进项税额大于免缴销项税额的压力,因此供热企业是否要继续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完全是要根据供热企业的增值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距来确定。

(2)热力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可以免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一些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经营企业实现对居民的供热,这在国家政策规定中属于间接供热,这种非直接性的为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单位是否能够和直接供热企业一起享受免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在有关法律规定上尚不明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来看,只有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进行单位自供热的企业才能够直接享受国家免征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于从事生产热力产品但是不直接为居民提供供热服务的不得享受法定税收优惠。但是对于这点并没有税收法律明确规定要对热力生产企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不同区域在对待这类问题上态度不一样,国内对这一问题尚未制定统一标准。

(3)供热企业收取的有关管网建设费问题

供热企业向受热单位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的费用就是管网建设费,一般也叫做入网费用。对于该项费用收取的相关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譬如对于管网建设费用的确认应该确认为一次性收入还是分期确认收入。国家税务局对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的税务处理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实务处理中有的认为管网建设费应确认为特许权使用费,在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为收入;有的认为管网建设费应确认为建筑安装服务,按建筑安装服务一次性或分期确认收入。而许多地区税务部门对于供热管网建设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应纳税额的确认混乱。以上问题都与供热企业的经济收入具有直接关系。

解决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有效建议

(1)关于如何享受增值税的建议

是否应该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应考虑供热单位的居民供热收入对应免税的销项税是否可以抵补应转出的进项税。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供热收入免税,同时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居民供热收入销项税不计算,并同比转出居民供热进项税金额。对于供热企业来说,进项税取得是多方面的,有基建技改取得和生产成本取得进项税,供热经营单位还有从供热企业直接购热力产品取得的进项税,现实中更多的做法是转出进项税的计算基数为公司一年内取得的所有进项税,计算转出比例为供热企业居民供热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比例。按上述做法无疑将转出的进项税金额扩大,尤其是基建第一年后转生产会存在大量的待抵扣进项税,因此导致转出的进项税金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因此建议供热企业对进项税进行分类,无法区分是否为居民供热部分的按比例做分摊,可以区分的通过细化成本核算对进项税进行区分。

(2)关于如何享受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建议

正如之前所述,供热企业如何享受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存在很大的争议,且不同地区对这一问题的对待态度都有很大区别。个别地区税务机关认定从事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不直接为居民供热不得享受土地房产减免政策,笔者认为该做法有些偏颇,上述情况企业多为集中供热模式,及发电厂加供热公司模式,发电厂生产热力产品,然后销售给供热公司对外居民供热,对于供热公司来说,其投资只是铺建管网和建设换热站及换热设备,目前铺建管网多为临时征地,无土地使用权,换热站一般由房屋开发商提供,因此也无房屋产权,因此若只按上述税务机关理解则供热企业和发电厂都无法享受土地税、房产税的减免,这是与税收政策理念相违背的。因此笔者认为土地税、房产税的减免应当与减免增值税口径一致。

同时建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单位应该在了解这一情况的基础上完善法律规定,对存在的盲区和模糊的地方给予明确,另外供热企业应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阐明实际情况,争取更多优惠。

(3)关于处理供热企业收取入网费问题的建议

对于供热企业收取的入网费应该按何种税目征收增值税,应考虑建网费的性质。建网费的收取对象是房产开发商,收取的性质的实质工作是铺设管网至开发小区,但管网铺设完毕,产权仍归供热公司所有,并不移交给房产开发商,且供热公司一般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铺设管网一般都外包给施工单位铺设,因此從整个业务构成来看,供热公司收取建网费是一种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房产开发商支付的建网费仅是为了取得小区的供热使用权,应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且财务部有单独的文件规定,该收入应按不低于10年进行摊销计入收入。企业所得税规定也只有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分摊计人收入。因此笔者认为将建网费确认为特许权使用费,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按不少于10年分摊的计入收入的形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更为合理。

结语

税收减免工作是热力企业税收税收筹划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供热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对这些优惠政策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加以利用,通过享受国家税收方面的政策来更好的发展自身业务,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供热服务。做好这项工作,一方面要求供热企业的财务人员要熟悉相关税收政策及优惠,另一方面要了解企业特点,领会政策是指,力争为企业创造最大税收收益。

[1]王迎春,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问题研究[J].科技与企业,2016(1):67-67.

[2]寇本章,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J].西部财会,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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