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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漏洞研究

2018-05-14李晓渝

财讯 2018年3期
关键词:会计信息股权基金

李晓渝

私募股权基金 法律漏洞 法律监管

引言

最近几年,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有了一定的发展,很大一部分企业采用这样的方式引进更多资金,基本上的主要投资方式会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的基本规定去实行。尽管我国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在法律制度上已经逐渐完善,但是法律监管的漏洞,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的操作存在很大潜在风险,这给私募股权的发展带来很多阻碍。因此,加大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势在必行。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现状

(1)私募股权基金立法逐步完善

私募在我国的实行,使得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制度正逐渐完善化,各项监管体系、投资环境都在更加全面。目前,我国发改委和相关负责机构主导的监管体系初具模型,在这个体系中,设立了鲜明的分工机制,各主体的权利也明确化。对于建立股权基金,各项市场准入规则、基本程序等都有细致的设定,最终目的是促进该基金的正常运行,减少各种基金风险。在我国天津、上海和北京等都已经设立了专门负责股权私募基金事项的协会,力求加强私募行业的合理性。此外,我国还有很多全国性的私募股权基金协会已经纷纷设立,正致力于打造成为一个完整、强大的行业协会,帮助私募股权行业走向成熟。

(2)法律规定的不足

虽然我国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在不断改进,但还缺少专门针对此行业的相关法律。只有一些条例和规定来约束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尚无法对其做全面、细致的管理,而且也不具备很强的权威性和正规性。尽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具备一定的抵御风险能力,然而,很大程度上还要法律的强制性来做出限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前针对私募股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没有切实结合私募行业的特征和基本规律,所以这些法律缺少实用性,无法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这给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带来很多阻力。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的漏洞

(1)监管法律体系混乱

目前,我国立法的步伐落后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进程,没有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辅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顺利发展。因为我国特殊的银行利率管理模式,使得很多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贷款获得资金,所以,很多企业转向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来获得企业运转所需的资本。但相关的配套法律却很滞后。具体体现在:首先,我国尚没有对“私募”做出明确的规定,没有切实划分何种融资方式可以称为私募,对于私募的范围、方式也没有明确的限定,很容易造成一些诈骗行为。其次,我国还没有出台完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仅有一些地方设立了一些法律条例。而且不同地方的法规各异,这不利于私募股权获得统一进展。

(2)监管部门权责不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系到很多方面,监管部门既有发改委、财政部,也含有外管局、工商管理部门等。现在这些监管部门的权利和职责划分模糊,各自有自己部门的规范,一旦关系到具体的监管责任,各部门出于自己的利益,会产生扯皮的现象。各个监管负责部门没有基本的联系和沟通机制,监管的责任分散,反而会导致行业的风险频发。此外,我国的私募股权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国有资金,但这部分却没有进行市场运营,既是市场参与者,也是市场的监管者,这样势必就会产生许多不公平的现象。

(3)缺乏行业自律

在2007年,我国成立了第一个负责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协会。之后,在上海、深圳等地都相继成立热管理私募投资行业的协会。但总体来说,性质属于地方类,他们各自负责自己领域的事务,都没有发挥预期的效果,对于整个行业的自律效应也极少。所以我国必须要建立主要由市场起主导作用的全国性的机构,而在其中发挥主要影响的应当是民资类私募,促进整个行业的正常发展。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的对策

(1)投资人监管

1.我国在对个人投资私募股权方面来保持谨慎的立场,符合我国基本的市场规律和要求,不能完全按照西方的模式。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很特殊的,他们需要具备成熟的投资理念和规划。个人投资者不设立一些条件并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而现在我们国家具备完整的投资理念的人占少数。所以,要对投资者设立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投资人的数量和质量都做严格规定。此外,要确保投资者资金的合理、合法,对于投资者的具体资金来源要给与法律证明,对于出资情况与现实不符,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2)募集者和管理者的监管

目前,我国尚没有完整的个人信用设立系统,对于会计信息进行良好的运用将有利于分析投资者的信用情况。要善于发挥会计信息的监督作用,通过会计信息维护企业的利益,也实现更多主体的基本权益。所以,需要对会计信息进行综合的认知,正确分析会计信息的功能,挖掘深层次的有利资讯。此外,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成熟,没有建立全面的法律体制,也缺少对于管理者的资格进行核查。如果只对投资人的条件进行约束,而忽略对发起人和管理者的要求,就可能造成一些不良募集者或是管理者突破法律的限制,做出一些违法行為。所以,我们可以逐渐增加对基金管理者的要求限制,逐渐形成一套完善有效的监管体系,对于资金的运转状况、风险问题做出及准确的预判,并形成自己的应对机制。

(3)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监管

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与一些公开市场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它偏向于利用市场机制的效用实现运行,在这过程中,不需要政府做出太多管制,避免由于政府的行政干涉引发私募股权的不公平问题。应该更多由市场准人机制发挥效用,主要通过行政审批制度,对相关投资人、募集者和管理人进行合理约束,减少风险。

结语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还有很多漏洞,要及时改善,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减少私募股权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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