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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的新型精准扶贫社会治理模式研究

2018-05-14刘小曼

财讯 2018年3期
关键词:精准政府

刘小曼

多元化主体 精准化扶贫 新型治理模式 政府改革 合作治理

精准扶贫治理体系的总述

(1)精准扶贫的准确定义

一般把“精准扶贫”理解为“通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和精确考核,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扶贫具体到村到户,逐步构建扶贫工作的长效机制,为科学扶贫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完整理解其内涵涉及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与精准考核这四个维度。

一是精准识别。是指要能精确地识别谁是真正的贫困户或贫困人口。这是实现精准扶贫的前提和基础环节,同时也是难点所在。实践中,贫困的内涵是十分丰富、致贫的原因也很多元的,要做到扶贫工作识别环节“精准”二字,就必须突出识别程序公开、透明、严谨、合理,识别标准要因地制宜且科学规范。

二是精准帮扶。是指要立足于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实际情况,切实找准贫困的根源所在,从而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精准帮扶是精准扶贫的重点,是关系到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能否顺利脱贫的关键环节。精准帮扶不仅是扶持项目、投入资金以及其他配套措施中必须突出“精、准”,从过去的“输血”转向现阶段注重“造血”,形成外部多元扶贫与内部自我脱贫的联合互动机制。

三是精准管理。指对扶贫过程中的政策落实、项目选择、资金使用、信息资源共享、贫困人口进入与退出等具体环节进行精确把握,权责明晰动态有序。精准管理是实现精准脱贫的重要保障。

四是精准考核。是指通过设置合理的考核指标、考核措施,对扶贫全过程、全方位、深层次、多维度予以考核和评价。精准考核是精准扶贫的应有之义,也是检验扶贫成效的重要试金石。

(2)精准扶贫与合作治理的关系

1.精准扶贫是一种新型的贫困治理模式

治理现代化既是一种新的治理理念也是一种新型治理模式,2013年11月3日习总书记在湖南湘西考察时提出了“精准扶贫”这一全新的理念,也是首次将精准扶贫上到国家策略层面。精准扶贫作为新型的治理模式,完全符合我国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治理新趋势。

2.精准扶贫中的多元合作治理模式

过去我们一直强调的是政府在扶贫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作和关键作用,不注重与社会、市场、组织,个人角色的配合与协作,贫困治理从来都不是某个单一主体的责任,更不能够依靠政府单独的能力去处理和解决所有的贫困难题,正是由于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从而导致出现了资金的投入不足、政府办事效率低下、部门管理不到位等一系列政府失灵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急速转型,市场经济体制趋于完善,政府的角色和职能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转变,政府应该下放职权给予我国社会的各个民间力量,他们有足够能力参与我国的扶贫治理。成为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存在。我国现行的精准扶贫治理模式,不仅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也要按照市场规律把政府、社会、市场、社区、农户统一起来,形成五位一体的新型的贫困治理模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优势,共同展开我国贫困治理工作的开展。

从精细化管理走向精准化治理

(1)精细化管理和精准化治理的内涵对比

(2)在那么在精准扶贫内核下究竟何为“精准化治理”?

在精准扶贫模式下,我们强调贫困治理过程中的多元主体互动,它更突出在完善贫困村治理的行为模式和治理模式上起到推手作用。与传统的扶贫治理相比,村民的参与合作积极性热情高涨。从整体来看,“精准扶贫”实践促进农民积极合作,化解贫困治理困境,实现国家与农民良性互动,党政领导下的多参与主体协调管理的新型乡村治理模式。扶贫开发的主体是农民,其目的也是为了提升贫困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是反贫困的主导力量,而以往的贫困治理往往将贫困农民客体化。随着“精准扶贫”的介入,通过“接地气”、扶弱助残、资金帮助等行为,越来越多的村民积极参与扶贫项目中,从某种意义来看,村民的参与合作积极性高涨,实现国家与农民形成互动和互联。和扶贫工作的主体其实是农民,核心思想就是将“参与式”扶贫的概念融入“精准扶贫”之中。

(3)政府领导的多元主体参与的扶贫

社会组织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精准帮扶制度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世纪以来,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们物质生活日益丰富,更多的社会力量愿意贡献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社会扶贫观念日益增强,社会组织、民营企业、个人参与扶贫的数量越来越多,参与扶贫的领域越来越广。社会扶贫特别是社会组织扶贫以专业精神、机动灵活性、创新性等独特优势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国务院扶贫办鼓励引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扶贫参与主体到贫困地区开展多样的扶贫活动,建设社会扶贫信息平台,实现社会扶贫资源的精准化配置。在精准帮扶实践层面,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等实施精准帮扶主体与贫困村、贫困户形成了制度化、系统化的帮扶体系,这种帮扶体系系统化、封闭性的特征,使得该帮扶体系没能与社会组织、个人等其他社会扶贫力量整合。

五位一体的新型贫困治理新模式具体如何实施

(1)政府引导和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魁倬

针对法律缺位的情况,目前国内针对社会组织的立法的确滞后,应加强顶层建设,加快立法进程,从当前存在的问题看,由于刚性约束不足,監管也不到位,社会组织发展水平良莠不齐。脱离法律监管、缺乏行业自律,因此亟需提升立法层级,以支持促进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立法加强行业规范,实施有效的行政监管势在必行。搭建政府引导、企业开发、社会参与的“三位一体”扶贫模式,能有效保障扶贫工作扶到点子上、扶到根上。社会监督是实现多元化扶贫格局的基础,扶贫工作规范化的前提,是精准扶贫长效化的关键,因此政府部门应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调动社会成员的参与性,开通网络服务平台,实现监督渠道的多元性,强化民主监督观念,确保社会监督的有效性。

(2)政府转变职能重心为群众服务魁

改革政府经济职能,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政府文化职能,为提高精准扶贫绩效提供精神动力。“精准扶贫”,不仅要在物资上扶贫,也需要在精神上扶贫,稳定政府社会职能,公正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政府的社会职能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点,即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的职能。这个职能体现了政府对于社会资源的调节作用。政府需要运用各种手段来调节社会分配,缩小发展差距,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强化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政策设计与执行监督功能,注重扶贫资源与信息的有效整合,

(3)改革政府机构及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方面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争创全国审改工作试点区为契机,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审批环节,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激发和释放社会的创造力。另一方面是切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按照“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的要求,承接好市上新下放的事权,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下放或委托街道管理;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政府管理方式转变,重点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充分发挥基层政府贴近服务和就近管理优势,清理整顿和整合行政执法队伍,加快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综合执法,推进相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4)政府下放并赋予基层组织职权

建立健全干部驻村工作帮扶机制,将权力下放到基层干部中去。首先,不断完善干部考核机制,因我国驻村干部基本上都是各地区自行选派而来的,所以必须严格依据地区扶贫工作发展现状,在充分结合自身发展优势的基础上来不断完善干部考核机制,以此来让驻村帮扶工作逐渐成为锻炼干部、使用干部的重要平台其次,应进一步明确干部驻村的时间、工作任务、组织方式、帮扶措施以及考核办法等方面的操作性规定,促使驻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全身心投入扶贫工作之中。再次,驻村干部应尽最大可能与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科技特派员以及第一书记等方面的力量衔接起来,以此来实现整体合力。

(5)加大财政支持及金融扶持力度

建立健全产业和金融扶贫机制首先,应该以当地民族手工业、文化旅游、生态种养殖业等特色产业的实际发展状况为基础,严格按照“政府主导、企业经营、群众参与、有偿使用、收益共享以及滚动发展”的运作模式来将国家政府给予的财政扶持资金提供给有意愿带动贫困农户发展当地农业产业的合作社,以此来将传统的扶持模式转变成为通过农业企业和群众“对联”。简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仅企业将获得政府项目资金的支持,同时农民也会因此而得到资金保障。其次,建立金融扶贫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资金整合的力度。具体来说:一是大力推行”政银企农”合作模式。当然,还应该对金融产品进行不断的完善,根据等级评定农户信用贷款等。经济新常态的重要内涵是市场关系的更加广泛与规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扶贫开发和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都包括了扶贫的经济、社会与价值三个方面的目标。即通过精准扶贫,不仅能夠改善扶贫效果,使扶贫对象在各个方面都能够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扶贫对象也要适应新型扶贫模式和市场发展的高要求。加大财政支持及金融扶持力度。优化涉农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长效投入机制,推动新增农业补贴和项目建设向新型职业农民群体倾斜,不断增强其综合实力和自主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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