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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治理制度的缺陷与对策

2018-05-14户方舟

财讯 2018年3期
关键词:独董董事薪酬

户方舟

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治理 缺陷 对策

1940年,美国颁布《投资公司法》,首次提出“独立董事”概念并规定“至少需要40%的董事成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监督约束经营者、制衡控股股东的一支重要力量。2001年8月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200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至此,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地位被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最终确立。

独立董事治理制度即独立董事制度,这样称谓,意在表明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制度的一部分,对公司治理有着重要作用。该制度通过在董事会设置外部独立董事,对内部董事、总经理以及大股东都起到制约监督的效果,从大方面看,能够进一步调整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模式,使公司的经营运作更规范、合法。从另一角度来说,该制度对于提高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方面也能有较大的帮助。

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独立董事制度仍存在部分制度缺陷。

我国独立董事治理制度缺陷及原因分析

(1)独立性缺陷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治理制度的关键所在,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刘宁静,2002)。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是该制度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决定性因素。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独立董事大部分并没有真的拥有独立性,仍然是被大股东操纵着,或者仅仅充当“花瓶”的角色。单从独立董事的选聘制度来说,大多独董都由第一大股东提名并最终选定,或者直接是董事会选定并没有经过股东大会选举。这就从源头上失去了独董实现真正独立的可能性。

自独立董事制度引入以来,国内仍然不断爆出财务舞弊丑闻,从郑百文案、银广厦事件到近期的万福生科、绿大地等,都设有独立董事,却依然没有拦住公司财务造假,让人不禁怀疑独董制度是否真的有效。在万福生科被证监会爆出存在财务舞弊情况之前的几年里,该公司独立董事都没有对公司财务情况发表过任何意见,在公司的独董中也有着财务知识扎实、会计行业的领军人物,他不可能看不出该公司的财务情况有问题,但仍然选择了沉默,原因不言而喻。因此扭轉独立董事严重缺乏独立性的局面现在已经刻不容缓,否则独立董事治理制度将沦为一纸空文,起不到任何积极作用,也就失去了最初设立这一治理制度的意义。

(2)激励制度缺陷

发达国家主要从下面两个角度来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一是薪酬,二是声誉。然而我国无论在薪酬还是声誉方面的制度都很不完善,难以起到提高独董积极性,达不到激励的效果。

《独董制度指导意见》中对于薪酬问题的要求是上市公司应该根据需要为独立董事制定薪酬数额及标准,并可以适当给予一些补贴。这实际上是将独立董事的报酬决定权直接交给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否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是否积极发表意见,都不影响其报酬数,表现与报酬并不成正比(王艳丽,2009)。这使得独立董事完全变成摆设,毫无用处,不再过问公司事务,也不发表意见,对公司治理起不到任何帮助,最终甚至会沦为大股东的帮凶,损害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信息透明度不高,大众视角不聚焦在独董身上,声誉激励没有实现较好的预期效果。大部分投资者对公司独立董事的表现情况并不十分了解,出席会议情况,发表意见情况也不好查证,于是就不能对独董的任职表现做出一个客观实际地评价。这样一来,勤勉敬职的独立董事并不为人所知,表现差不积极勤奋的独立董事也得不到应有的指责与责罚。声誉激励政策也就没有达到应有的目标,并不能很好得调动独董积极性。

(3)工作时间缺陷

我国的独立董事,大多为各个行业的专家、精英,都是兼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黄乘政,2010)。他们的事务应酬众多,根本没有时间精力去关注公司的事情。根据调查发现,实践中大部分独董都达不到证监会提出的有关工作时间和出席会议次数的要求,而且也没有人追究独立董事的消极不作为,相关部门并没有制定一套严格的独董监督管理体制和惩罚措施。退一步来说,即使独立董事每年定期出席会议,也不能保证其对公司运营有很深入的了解,毕竟他们每年只有十几天是投身于受聘公司事务的,时间太少,对公司的了解也仅仅停留在表面。更何况,他们所拿到的公司资料也不是自己到第一线亲手取得,基本上都是由管理层提供的。有时为了展现出公司的经营业绩良好,管理层可能对会计信息、财务报表进行部分改动。因此独董们有时候或许都无法了解到公司真实的会计信息基本情况,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更是无法实现。中国的独董们大多只是走个形式,然后定期收取报酬,最终使得这一治理制度沦为“花瓶”。

对策和建议

(1)加速独立董事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目前关于独立董事的法律制度建设还不完整,对于独立董事各个方面的规定都不明确,相对来说描述比较具体的只有证监会颁布的《独董制度指导意见》,也不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并且在该意见中还有部分规定并不科学合理。

2013年,为了反腐,中组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的意见》,里面对于领导干部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做出了详细的要求。此意见一发布,掀起了一股独董辞职风,仅70多天辞职100余人,可见以前政府官员在独立董事中所占比重之大。这些政府官员大都利用自身的社会人脉或是对所处行业的了解,为企业钻法律的漏洞出谋划策,或者直接帮其打通上下关系,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法律道德和行业规章,应该予以制止。到目前为止,市值前100名的上市公司中,只有20余位政府退休官员了。由此可见为了使独董相关制度更加完善,法律法规绝对是最锋利的武器。

(2)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视角展开。

第一,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独董薪酬与他们在公司里的表现相联系。具体来说,可以在每年的基础薪酬上,再按照出席董事会的次数,提出意见的次数,以及最终意见采纳的数量来调整独董的最终薪酬,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的调动独董参与公司事务,尽心为公司出谋划策的积极性。另外也可以制定股权激励制度,分给独立董事一些股份,可以定期参与公司利润分红,这样将独立董事自身经济利益与上市公司挂钩,他们积极参与公司事务,一方面为履行自己的职责,一方面也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能够很大程度的激励独立董事,就算是为了自身利益,他们也不会再对公司财务舞弊行为不管不问。

第二,完善声誉激励机制。相比较金钱刺激的方式,声誉激励对于知名人士来说或许更为有效。应该建立起一套专门的独立董事业绩评估系统,里面列有具体的得分扣分项目,公司可以成立独立董事评审委员会,依据独立董事在这一年内的表现评分,每年末公布一次。具体方式的可行性还需要再议,其最终目的就是调动起独立董事的积极性,真正自觉主动地参与到任职公司的事务中来。

(3)完善责任机制

目前我国对于独立董事不履行应有义务并没有强制性的惩罚措施。相关规定对于其义务的描述用词也都是原则上认为独立董事应当如何。因此即使独立董事不履行义务也不会有什么惩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过错反倒还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于是很多独董就消极行事,被动地接受公司事务,也不发表有建树的意见。我们为了迫使独立董事积极主动地履行应有义务,可以从外部进行监督,建立独立董事责任机制,从法律层面上对其进行约束。规定凡是因没有做到独立董事应尽义务,最终给公司以及股东带来经济上伤害的,独立董事需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至于应该如何衡量独立董事是否已经履行应尽职责,我们可以从学术水平、教育背景、社会经验、其他独董作为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至于具体的判定准则,还应该由相关部门协同专家学者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各个方面,最后制定出一套真正科学合理详细的判断方法。

与此同时,还应该培养独立董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让其发自内心的领会到责任感和使命感。独立董事只有在思想上给自己定好位后,身体上才不会做出偏离轨道的行为。要时刻谨记作为一名独立董事,自己肩负着怎样的义务与职责,绝不能因为贪图自身利益就被股东或者公司其他高层收买,要始终保持应有的品格和节操,不能做出不利于职业操守的行为。独立董事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维护公司权益以及投资者权益,特别对于中小投资者。通过这种方式才可以真正实现独立董事的自身价值,实现独立董事治理制度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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