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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监管研究

2018-05-14杨莹

财讯 2018年3期
关键词:金融交易金融市场监督管理

杨莹

网络金融 金融监管 风险类别 对策

我国网络金融安全现状

1998年,我国招商银行推出“一网通”业务,拉开了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大幕,随即,互联网银行业务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态势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由此,网络金融掀开了我国金融市场新的篇章。我国网络金融虽发展时间较晚,但发展速度非常迅速。网络金融交易额成攀升的态势,例如网络证券业务,自1997年推出以来,连续三年,平均营业额增长率达120%。2013年以来,互联网理财和支付产品迅速发展起来,以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和支付宝为代表,各大互联网商业巨头纷纷推陈出新,推出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如网易公司的现金宝,腾讯公司的理财通等等。到2014年6月,余额宝推出一周年,其交易规模已经达到5741.6亿元,用户已超过一亿。据统计,目前我国国内网络理财市场规模已接近八千亿,货币基金规模已接近两万亿,相对于2015年同比增长140%。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巨额融资,导致传统银行业融资困难,货币市场流动资金吃紧。

2016年两会之际,委员们就如何推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出了各自观点。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网络安全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戰略问题,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

我国网络金融风险存在原因

(1)安全性方面

网络金融是在计算机互联网的基础上与金融结合的产物,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弊端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网络金融的最大缺陷。我国国内计算机软件平台普遍为windows操作系统,网络操作环境较为单一,因此,大部分病毒或者黑客软件都是针对它的,致使计算机用户的个人信息很容易遭到木马或恶性病毒的攻击而泄露,并遭到不法分子的恶意使用,造成用户资金财产损失。

(2)法律性方面

随着网络金融的蓬勃发展,使得金融业务更加网络化、虚拟化,然而,与网络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越来越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例如,没有具体的法律机构管理互联网银行业务的交易纠纷,没有具体人员有权利将恶意破坏网络银行系统的人员绳之以法,因此,我国十分缺乏与网络金融业务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现阶段的网络法律体系还不能解决现阶段网络金融发生的问题,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网络金融业务合同认证、交易人员身份认证等尚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因此,网络金融服务的交易双方,极易在经济行为中产生纠纷,不仅增加交易双方的服务费用,而且增加网络金融风险。

(3)监管性方面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一方面增强了金融机构的能力,另一方面改变了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模式,使得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规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从而加剧了网络金融市场风险。

网络金融市场资金流动速度快,资金量大,使得中央银行很难准确把握金融机构的实际经济资产情况,造成网络金融市场监管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而且网络金融交易多采用无纸化交易方式,交易人员没有具体凭证,监管当局无法收集具体资料进行审查。另外,绝大多数的网络金融交易通过互联网进行,其电子记录可以任意修改,而且没有任何修改痕迹,使得监管部门稽查网上交易过程极其复杂,无法得到准确信息反应实际交易情况,加剧了网络金融风险。

网络金融监管建议和对策

(1)政府相关部门严抓网络金融安全问题

网络金融安全是金融市场得以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我国中央银行应加大互联网金融安全系统的开发和资金的投入,我国政府加强网络金融监管力度,协调好互联网与金融市场之间的关系,加强计算机程序和软件设备的创新性。作为金融监督管理的中心,中央银行应及时建立与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相配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严谨性,规范性,系统性,全面性和创新性,以规范网络金融交易人员信息保密,维护计算机系统制度,准确备份网上数据,稽查完整的银行交易业务,金融政府的审计制度等,严抓网络金融安全问题。

(2)创建健全的网上监督管理体制

由于网络金融交易服务的虚拟性,使网上交易双方身份难以明确,交易时间和速度难以把握,中央银行进行监督管理的难度大大加强,因此创建非现场的网上监督管理体制势在必行。创新型的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在金融市场的全面应用,使得金融机构信息收集、处理困难,网络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评级活动难以实施。目前,绝大多数的以经济为主体的国家,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巨大革新,一改过去以规范化的监督管理方式,及时采取灵活、新型的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发达国家已创建非现场的网上监督管理体制。而我国应重视起国内非现场网络监督管理制度的缺失,及时建立并完善网络金融非现场监督管理体系,为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注入全新的血液。

(3)加强完善网络金融信息披露体制建立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机构以现阶段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向政府相关机关和中央银行披露现阶段经营的状况。加强网络金融市场的信息公开度和准确性是民心所向,也是当今金融体制的管理要求。根据我国国内情况,需要政府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网络金融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准确备份金融交易双方的信息、内容和形式,加强完善网络金融信息披露体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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