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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契约问题研究

2018-05-14肖亚洲

财讯 2018年3期
关键词:契约农村金融金融机构

肖亚洲

农村金融交易不足导致农村金融的效率低,因而使得正常的交易无法进行,最终导致农村金融市场萎靡,从而出现农户借款难等农村金融问题。农村金融交易中过高的成本和风险问题来源于农户与金融市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通过研究学者们发现在农村非正规金融对借款人的监督和控制方面更加行之有效。在一些贫困、物质贫乏的偏远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因起在借贷中的方便灵活而成为“新宠”,其预防违约和降低交易成本上的优势,使其在农村迅速得以推广和发展。相对于正规金融市场,非正规金融市场上拥有更加充分的信息以及隐性抵押,极大地降低了贷款违约风险,使得农民短期小规模投资得以实现。

农村金融契约问题的研究背景

“三农问题”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农村金融,它关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缓慢和效率低下已经严重掣肘了农村经济的增长。农村融资主体是指农户和农村企业,它们在需求的表现上有相同也有不同。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户的生产和生活状况不仅关乎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态势,也是国之根本。农户的融资状况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将从农户融资的角度深度探讨农村金融契约问题。

农户贷款难的原因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农户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土地不允许用于抵押贷款,同样农户的住房、宅基地也同样不允许用于抵押,而农产品不拥有作為抵押品的相关性质,因此农户缺乏贷款所需的的相关抵押品。其次农村的金融机构如国有银行被限制了服务范围,大多是只存不贷,因此无法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再者农户贷款多采用亲友借款或是从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贷款金额小、贷款成本高。最后大部分农村信用社难担重任,存在着产权不明晰、管理不顺畅、历史包袱沉重等问题,使得难以满足农户的贷款需求。

已有政策建议

深化改革我国土地制度,让农民的土地和住房可用于抵押贷款;降低相关金融储蓄机构的转存款利率,鼓励银行资金的自主运用;深化信用社的改革,让农民入股信用社从而获得信用贷款的权利;借鉴国外的相关政策,通过法律的手段促进社区资金回流;放松对小微金融的管制,给民间金融足够的发展空间;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等等。目前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对农村融资状况观点大致一致;对于农户融资中的问题分析比较客观;大部分政策建议比较符合我国农村情况。但是,多数学者对农村金融研究仅局限于对现状描述和政策建议,对农户融资的制约条件认识不够全面、不够彻底,对农户贷款难的根本原因、农户和金融机构的内在矛盾缺乏深刻的理论分析,所提对策要么局限于现有金融机构安排,要么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

农村金融契约机制分析

在目前的农村金融交易中,农户需承担非常高的交易费用,有些费用甚至超出了农户可以承受的范围。当前由于我国正在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人们开始关注产权、制度,而且正在逼近于一种“产权神话”的趋势。本文提出了农户融资的金融机构近距离空间假说,假定在其它所有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农户可获得贷款的金额、贷款的难易程度与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的空间距离有关,农户越贴近金融机构,贷款成功的可能性越大。

(1)农户贷款的特点

农户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是由于农村交通不便利、信息传递不及时、农户金融背景知识缺乏等原因,但是资金的供给和需求市场严重分离。农户是一批人数庞大的、居住分散的、经营规模小的、需要小额贷款且缺乏抵押品的这样一些人群,这就决定了现有正规金融机构为农户办理贷款的交易费用相对较高;与此同时,由于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周期长、受到自然灾害和自然资源的制约,导致农民总体收入水平低且不确定性大大,因而存在很大的还款风险。

(2)信息成本

在一个信息完全或完全无信息成本的世界里,交易费用是不存在的。当买卖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时,交易双方为了获得彼此的信息就会出现信息成本。这是因为存在较高的信息成本,贷款者很难将高风险的借款者和低风险的借款者区分开来,就极易出现逆向选择。逆向选择会导致信贷配给。从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看,可部分地归为信息不完全。

(3)不完全契约与农户融资金融机构

新古典经济学一般将交易视作没有人格特征的匿名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私人关系无关紧要。市场这双“无形之手”使得每一份契约都能严格地履行。因此,契约总是完全的。现阶段,我国农户的融资契约应更多地依赖人际信任而非制度信任。我国农村还基本上属传统社区,农户的流动性不大,人们之间接触较为频繁,传统的道德约束较强,绝大多数农户较注重自己的声誉。

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一,放松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管制。民间金融机构不仅能解决农户融资难的问题,还支撑起了一个地区的金融。由于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在,使得信息对称和对自履约机制的充分利用。相反,如果抑制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则无法解决农户的贷款难的问题,同时也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运作成本。再者,如果能有政策支持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使其合法化,则能更大成都发挥它们的规模效应,大大缓解农户的融资困难。

第二,成立农户互助金融机构。互助金融组织要基于农民自愿,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让农民按照农民的确定互助金融机构的模式和发展规模。国家则在科学的评估后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扶持其发展。互助金融机构可成连接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农户的接口,代理基层的金融支农业务,提高政策性金融支农的效率。

第三,扶持农村信贷担保机构。目前,全国已存在一些信贷担保机构,一般都是针对农村企业的,但针对对农户非常少。国家应通过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信贷担保机构的发育和成长,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其运行,使其能为农村金融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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