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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信仰与社会正义初探

2018-05-14赵小强

新丝路(下旬) 2018年4期
关键词:道德规范美德自律

赵小强

信仰的多层面性,不仅反映着社会正义的多元化,也显示着社会正义对信仰的支撑理由,无论是政治信仰、文化信仰、民族信仰、宗教信仰、科学信仰以及道德信仰,其建构都必须有着对其支撑的社会现实作用,无论是经济的、政治的还是文化的,当这种社会现实不能与信仰者所持信仰发生认同上的一致联系,任何信仰将无从建构与保持。这种一致关联性,最主要的是以社会制度的正义性质体现出来,并以此决定着社会的现实,担保着人们行为乃至于道德意识的建构,承担着信仰得以建构而不是消解的重要的社会健康氛围。

任何一个社会的和谐存在与发展,都必须有两种相互支撑的作用力量,一是通过社会制度所体现出来的刚性正义力量,对社会冲突实施控制,这种力量固然重要,通常具有惩罚性;另一种是以柔性的精神力量对社会关系以及人们思想进行积极引导,生成共同的道德信仰,它是以社会现实的制度正义性或行为规范价值体系认同为前提的。当一种道德价值以制度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它是作为一种外在制度形式对人的行为起到约束与规制作用,以保证社会和谐发展,其要旨为公正;当一种道德价值以个人思想境界和修为表现出来时,它是作为一种对信念或信仰内在坚定认同且秉持着行为自律,以彰显个人德性品质,要旨为美德。所以道德的最低界限与法律联结,而道德的最高境界却与信仰相通。很明显,作为一种制度伦理体现的道德价值,与作为一种个人信仰体现出来的道德价值,两者在性质、特点以及作用形式诸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前者会以不同的制度规范要求(禁止性规范、倡导性规范、选择性规范)来控制人们的行为,而后者会通过信念提升一个人的道德自律境界来表现自我行为的道德自觉。

社会伦理制度对人的行为起到规制作用时,这表现了制度有力的他律作用。同时,还需要个体对这一制度的规范认知并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指导原则或信念来自觉表现行为的道德性质时,一个根本实现的条件便是信仰了,只有获得信仰的支持,道德的他律价值才能完成向道德的自律价值性转化。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道德信仰包含着道德他律与自律的统一,包含着由个体他律意识转向自律的心理活动机理,包含着在信仰中才有敬畏、在敬畏中才有自律的必然逻辑性。

客观而又本质的理解,完成一个社会制度伦理与美德伦理的相互内化过程,就是建构和谐社会的美德节点所在,建立该社会道德信仰体系的关键所在。这一过程体现了合理的道德信仰应当具有真理之真和价值之实双重属性。真理之真为信仰者提供该信仰的真实可靠性的论据和验证,而价值之实却为信仰者提供社会德福一致的公正公平现实与运行机理。许多信仰之所以动摇、迷惘和失落,其根源往往在于信仰之真与价值之实二者不能统一所致。

在一个以法制为基本规范的现代社会中,从美德伦理作为一个极为重要保证社会和谐的要素来讲,制度伦理却具有更为基础性的地位。正如罗尔斯所言“制度公正优先于个体至善”[1]的思想所揭示的,制度作为背景性安排,通过社会成员对其认识——内化而决定了他们行为的基本范式及其价值取向。个人的美德情操只有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才能形成。

制度伦理规范须以提供、设计、证明以及解释相关人际、已群、群际关系及主体行为之道德规范为基本内容。依据制度伦理规范所相关的不同对象性质,它的建构至少要进行以下因素的考量:第一,避免脱离现实的“理想主义”设计和强化人性“现实主义”设计,这两种对制度伦理规范设计都会必然导致规范设计过程中理性与现实、应然与实然、积极与消极、引导与限制关系的破坏;第二,普适性道德规范宜限于合理可行的范围之内,避免对众多不同的社会现象和行为设置同一或包罗万象的道德律令;第三,规范需考虑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的双重需求。在确立相关个人发展和利益诉求满足的道德规范之同时,还需确立社会公共福利、公共责任承担的义理规范;第四,切实体现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关系的“权利与义务一致”的规范设定。

制度伦理层面的所有制度终将要落实到社会每一个人的“自律”上来,正如马克思所认为的“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所以,从逻辑上讲,制度伦理所保证的道德规范被内化为个人内心律令并成就美德,包括着制度伦理成就个人美德由他律走向自律的有机转化过程。

社会的道德建设根本目的就是要全面提高公众的道德自觉性以形成整个社会的良好的道德风尚。衡量道德建设成败的关键主要不在于订立了多少道德规范以及这些规范的内容达到了何等程度的进步水平,而在于社会公众是否都遵守了一个社会共同要求的道德准则,是否普遍地养成了文明的道德习惯。如果一个社会所倡导的道德规范是高度文明和进步的,但是其公众的行为选择普遍是不道德的,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是不健康的,那么这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不可能是成功的和有效的。因此,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必须着眼于如何增进社会公众的道德意识的养成和道德行为的自觉。

毫无疑问,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首先是人们内心世界的活动。它是一种无形的、非程序化的精神力量,深藏于人们的品性、意向之中,内化为人的感情、意志和信念。某种价值观念要想成为现实的道德力量,就必须以“征服”、“俘虏”人们的心灵,获得主观上的确认为前提。在道德建设中,道德教化(思想道德的宣传或思想政治工作等)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一个不明是非对错、不辨善恶美丑的行为主体,是不可能有好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性的,即使他并非故意作恶,但也有可能因无知而违背道德规范。因此,只有反复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道德教化,帮助人们正确区分什么是是非对错,什么是美丑善恶,明确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并在此基础上引导个体逐步建立其所理解和追求的由道德理想、道德信念、道德价值等意识和观念所构成的意义世界,一种普遍的、共同的社会道德自觉才会成为可能。

只有公正合理的制度和体制,才能公正规范社会行为,素在良好的社会秩序。制度公正是实现德福统一的有效途径,是有效提升公民道德水平的现实路径。

參考文献:

[1]马克思.马克思全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56.15

[2]宋增伟.《制度公正与德福一致》,《伦理学研究》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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