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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

2018-05-14李铭扬

财讯 2018年20期
关键词:金融市场监管消费

李铭扬

作为一种新的消费金融形式,互联网消费金融不仅有利于刺激居民消费,扩大内需,而且对于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完善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相应地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正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步伐加快,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出现了法律监管的滞后以及空白现象。尽管我国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先后发布了诸多与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文件,明确对P2P网贷等业务进行进行规制,但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基于此,本文将立足于国内外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立法的研究现状和实践经验,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立法完善提出相应的构想。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界定

(1)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

1.消费金融的内涵

消费金融是经与金融学交叉的新兴研究领域,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因此对于消费金额的概念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消费金融广义可以理解为与消费相关的所有金融活动,狭义可以理解为为满足居民对最终商品和服务消费需要而提供金融服务。国内大多数学者较为支持从消费主体出发来定义消费金融,认为消费金融不仅为消费者个人消费行为提供金融服务,还应该包括为其家庭的消费、储蓄、投资理财等金融行为,因为消费者的个人消费行为会同时牵涉到其自身以及家庭的收入、储蓄、消费、投资等。而国外有权威学者提出从金融功能来界定消费金融的研究范围,认为消费者主要需要支付、信贷、投资、风险管理四项金融功能。消费金融的诞生突破了即期消费的枷锁,为我们呈现了一种新型的跨期消费模式。

2.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

本文采用狭义消费金融概念来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金融服务方式,是指主要采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消费贷款,将传统消费金融活动各环节信息化、网络化、电子化。

相较于传统消费金融,互联网消费金融更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其特征仁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金融场景互联网化。传统消费金融市场主要依靠线下消费场所,而互联网消费金融则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带动下,更多地将线下消费场景转移至线上,具体主要体现在资金流、物流、信息流向线上的转移。

第二,消费支付方式互联网化。传统消费金融市场的消费支付方式通常以现实支付为主,而随着金融场景的互联网化逐渐被大众接受,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中,网络支付占到了主导地位。消费金额的支付、贷款的发放、分期还款等支付行为都可以通过网络来完成,对于消费者而言更为方便快捷。

第三,服务互联网化。传统消费金融市场的服务形式较为单一,仅仅停留在现实的一问一答模式当中,而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中,服务形式则更为丰富多样,包括文字、语音、图表、视频等多媒体化服务,进一步提升了服务效果与服务质量。

(2)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模式

1.P2P网贷消费金融模式

P2P网贷消费金融模式,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的连接实现资金融通的直接信贷模式,代表企业主要有宜人贷、人人贷、拍拍贷等。P2P网贷消费金融模式主要针对的对象是有固定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客户群体,由于银行信贷的门槛较高,融资渠道困难,而另外一部分个体有能力提供资金却无适合的投资项目,P2P网络消费金融模式正好为双方搭建信息平台,使双方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在P2P平台上完成交易。P2P网络消费金融模式凭借其依靠互联网技术整合的信息基础、发起灵活、服务对象广泛的优势,吸引了众多金融消费者进行借款。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中,消费者可以先通过P2P平台获得资金,筹得资金后再进行消费,并且多为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信贷。相比于其他模式,P2P网贷消费金融模式信息量大,借贷效率高且用户自主性强,但同时风险也较大。

2.电商平台消费金融模式

电商平台消费金融模式是指如京东、淘宝等电商以自有体系内平台为依托,向平台消费者提供“京东白条”、“天猫分期购”等消费信贷的模式,其面向群体为网购用户群。电商平台借助消费者在其平台的历史消费记录以及信用数据作为借贷的依据,一方面可以刺激更多消费者进行提前消费,另一方面又可以将信用风险降到可控的范围,因而此类模式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但是,在消费者信用纪录较少的情况下,电商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电商平台就无法获取一套较为完整的个人信用系统,此外,部分非理性消费者可能无法判断或判断不准自己的预期偿还能力,很可能导致过度借贷,贷款违约风险较大。

3.大学生消费分期平台模式

大学生消费分期平台模式是指结合了电商平台消费金融模式和P2P网贷消费金融模式,通过连接大学生消费群体与商品供应商和P2P网贷平台,为大学生消费者群体提供分期消费服务的模式,代表企业主要有分期乐、趣分期等。分期平台依大学生消费者群体提出分期消费或小额消费的借款申请,对其进行信用状况调查,在此基础上在为其提供产品以及相应的贷款。分期平台即可以针对自由平台内的产品购买进行信贷发放,又可以为消费者在其他平台上的消费进行贷款。大学生消费分期平台模式近两年来发展迅猛,但由于大学生消费者群体没有固定收入,较多分期平台在消费者征信数据的获取、授信额度的大小、坏账率的控制等方面面临不少问题。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場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1)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立法现状

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已然较为完善,对于传统金融业形成了良好的监管,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特别是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我国相关立法缺失。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作为首份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全面梳理、总结的指导性文件,虽然第一次提出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概念,但仅仅作出纲领性规定。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同样也只是针对P2P网贷等四个方面作出重点整治的方案。总体而言,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存在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

(2)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立法的不足

1.涉及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位阶较低,缺乏专项法律法规

现有的有关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位阶均较低,并未能上升到法律的位阶。目前针对互联消费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文件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涉及消费信用体系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等;中央人民银行等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如涉及P2P网贷消费金融模式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还有一些中央规范性文件和部委、地方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如上文提及的《指导意见》与《方案》。此外,专门针对消费金融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缺状态,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中消费金融业务运营的立法规范仍不够明确。综上可见,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位阶较低,效力与稳定性有限,缺乏专门针对消费金额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无法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监管。

2.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法律监管职责不明

完善的监管体系,可以预防风险的发生,将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在消费金融领域,由于该领域行业的特殊性,比如客户的不稳定,产品的多样性等等方面,更加需要足够完善的监管体系。然而,现有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明显没有到位,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的三种模式下,P2P网贷消费金融模式中,P2P网贷平台依据巧年出台的《指导意见》由银监会发放许可,因而其受到银监会的监管;电商平台消费金融模式中,电商平台则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应受到工商部门的监管;而大学生消费分期平台模式中,分期平台由于融合了P2P网络借贷关系以及产品交易关系,因而导致了大学生消费分期平台究竟由哪个部门监管的尴尬情形。如果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不协调,其监管的职责不明确,就会造成无人监管亦或者是交叉监管的局面,这都不利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中易出现过度授信,互联网征信体系不健全

无论是P2P网贷消费金融模式、电商平台消费金融模式还是大学生消费分期平台模式都存在着贷款人资格审核过宽、过度授信的问题,消费者一般自行注册完善资料,再加上工作人员的电话审核就可以获得授信额度,如此简易的贷款审核容易引发各式各样的问题,比如对消费者偿还能力未做充分调查而引发坏账风险;冒用他人身份证号恶意注册并透支消费。法律并未对贷款人的资格审核程序进行限制与规范。此外,央行尚未将其征信系统对互联网企业开放,未能与互联网企业建立完善的跨平台信用数据合作机制。立法上也未能明确网络征信的统一评估标准,造成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在信用风险评估方面较为欠缺。

发达国家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立法的实践情况

各国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立法发展进程不一,例如英美等发达国家走在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立法的前沿,故对发达国家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立法进行总体的观察,有助于准备把握其发展经验与积极效果,从而启发引导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立法发展。

发达国家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的立法建设相对比较成熟,美国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相继出台《诚信借贷法》(1968)、《公平信用报告法》(1970)等,并于2010年出台《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英国则于2012年出台了《电子商务条例》,并将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6年《消费者信贷法》、2012年新修订的《金融服务法》等作为监管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互联网行业标准的监管原则。综合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研究现状和实践经验来看,其立法理念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立法,发达国家对互联消费金融领域的规范多采取位阶较高的法律来进行监管,并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消费金融业务的运营。二是,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三是,立法确立网络征信评估的统一标准,构建跨平台信用数据共享机制,完善互联网征信体系。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立法的完善建议

(1)提高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制定专项法律法规。

首先,要加快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立法进程。《指导意见》虽然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现在及将来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但从法律效力来看仅仅是国务院各部委联合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效力与稳定性有限。此外,《指导意见》的规定还过于笼统,一些细则还有待进一步的解释与明确。因而,新修订一部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律或法规显得极为重要。

其次,要制定有关消费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细则,具体要包括互联网消费金融在内的消费金融业务运营的监管以及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法律关系的规范。需要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各主体在互联网上进行支付、贷款、结算、证券交易及相关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或消费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业务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能够通过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制,以保障各主体的权益,确保互联网消费金融在合法的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

(2)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完善监管体系

立法应当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各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扫除监管空白。比如,在针对大学生消费分期平台模式的监管方面,應采用“穿透视”监管方法,依据业务实质来判断业务属性,从而可以认定分期平台模式中商品质量应由工商部门监管,借贷关系应归属银监会负责监管。只有明确各部门分工,才能更好地维护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规范贷款人资格审核程序,完善互联网征信体系

无论是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三种模式中的哪一种模式,虽然均为小额贷款,但其提供的多为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一旦爆发大规模的信用风险,就会对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造成极大的破坏。因此立法应着手规范贷款人资格审核程序,针对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制定不同的审核标准,如针对有固定收入阶层的或者有良好网络消费信用记录的消费者群体,可以适当提高授信额度;如针对无固定收入的大学生消费群体时,则应适当提高审核标准,相应降低授信额度。

此外,最为重要的是以立法的形式制定更完善的《征信管理法》,利用目前大数据分析的优势,建立更为健全的互联网征信体系。在立法制度设计上,应当建立跨平台信用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平台征信渠道的优势。另外,还需确立统一的互联网征信评估标准,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的信用风险评估能力。

结语

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今天,越来越多国家积极通过立法建立起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监管制度。为实现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消费金融对于消费的促进以及金融行业的发展,结合全文,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立法应做到先易后难,层层推进,同时立足国情、放眼世界、凝聚力量、密切配合、择机实施、协作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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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相关的法律文件胜要有:《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力祛(试点办法)》(银发[1998]429号)、《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发[1999]73号)、《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3]2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

[11]P2P即英文是Peer-to-Peer Lending的缩写,又可称为“人人贷”。

[12]京東于2014年2月推出‘凉东白条”,使用自有资金为商城客户提供最长30天免息延后付款或3-24个月分期付款。天猫紧随其后,于2014年7月推出了“天猫分期购”。

[13]十部委具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14]此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15]《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16]目前仅有银监会出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17]《指导意见》第(八)项: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10]相关的法律文件胜要有:《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力祛(试点办法)》(银发[1998]429号)、《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发[1999]73号)、《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3]2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

[11]P2P即英文是Peer-to-Peer Lending的缩写,又可称为“人人贷”。

[12]京东于2014年2月推出‘凉东白条”,使用自有资金为商城客户提供最长30天免息延后付款或3-24个月分期付款。天猫紧随其后,于2014年7月推出了“天猫分期购”。

[13]十部委具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14]此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15]《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16]目前仅有银监会出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17]《指导意见》第(八)项: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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