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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初探

2018-05-14郭慧敏

丝路视野 2018年8期
关键词:伦理法律信息化

郭慧敏

【摘要】传统的档案信息管理属于一种内向型、封闭式的管理模式。随着人们信息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利用档案信息需求的增长,我们有必要在完善《档案法》的同时,厘清档案信息利用被拒的伦理根源,探讨档案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档案机构的不合理规定对公平、公开、公正利用档案信息需求的具体影响,加强档案管理伦理的培育,进而构建符合信息化需求的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体系。

【关键词】档案信息伦理;档案信息法律

一、档案信息伦理的概念表述

在步入档案信息化网络化时代之后,当重新审视档案信息管理利用将要走向何方时,我们不得不面对来自信息伦理的审查、规范和引导。因此,档案信息伦理便拥有了其产生与发展的空间。信息伦理是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人们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赋予其不同的称谓,如“计算机伦理”“网络伦理”等。称谓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研究侧重点的差别。也正是源于这些差别,学术界很难就信息伦理的概念界定达成一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表述。而笔者较倾向于信息伦理就是信息活动中以善恶为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的界定。依托于上述信息伦理的概念界定,档案信息伦理可以表述为:在档案信息活动中以善恶为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档案信息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二、档案信息化过程中出现的困境分析

(1)表现为档案信息污染。据有关专家分析,现代社会信息流中,实际上无用甚至有害的信息不少于50%,在个别领域甚至达到80%。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及面具化特点为不良信息的制造与发布提供了巨大的释放空间。档案信息污染造成档案信息的真伪与时效难辨的状况,对用户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构成了很大障碍,已成为档案信息开发利用中的最大绊脚石。(2)表现为隐私权的被侵犯。档案网络化的发展使个人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技术为档案信息的收集和利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对公民私人信息(如住址、收入、账户、健康状况、感情生活等)安全也构成了很大的威胁。在对个人信息收集变得容易的同时,个人信息也在不经意间演变成了商品交换和买卖的对象。因此,有学者称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不过是一件“皇帝的新衣”。

三、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路径

(一)环境培育:培育伦理文化与法律文化同沐的档案信息化环境

法治文化的自由,公平,正义精神丰富,引导和丰富了道德文化的创新和进步。伦理文化具有深刻的内涵,支持法治文化的孕育,生成和发展。同样,在档案信息化过程中,伦理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同构与融合,有利于消除档案信息活动中新型的道德失范与伦理冲突。首先,在法律文化氛围中滞留的档案信息化过程中,相关档案信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将利用其强制性约束力来规范档案信息活动主体的行为。与此同时,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价值观和信念也会影响和限制档案信息活动的失范。但是,这一切都仅限于极端不道德的档案信息行为的范围,直接违反法规和限制以及档案信息法律法规;其次,在档案信息虚拟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异常行为(法律监督空白区)的约束与规范,伦理文化氛围将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在法治文化徘徊的前提下,培育档案信息化的伦理文化环境,促进档案信息活动的自律和自律,势在必行。否则,网络环境下的文件信息化将会很困难。

(二)制度构建:构建档案法律法规与档案伦理守

档案信息化背景下的双管齐下的约束机制,档案信息活动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由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介导的,主要活动方式正在从“为少数人服务于”到“为大多数服务”。而活动的主体呈现出虚拟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导致档案信息法律监控力量的弱化。因此,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建立档案信息法律法规和档案信息伦理的双管齐下的约束机制。具体而言,为确保档案信息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档案法》及相关信息法律的完善和建设应予以足够重视;面对活动主体“虚拟化”和活动“多样化”带来的不良影响。档案信息行为的预防和制约可以通过构建档案信息的道德原则和规则来加以规范。

(三)专业培养:培养兼具档案伦理素质与档案法律意识的档案人

随着档案信息化进程的推进,档案信息活动发生了新的变化,如数字档案,办公自动化,电子政务等,对档案信息活动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档案学的培养方向还不能仅仅是为了了解档案的属性,内涵和外延而定位,而是要准确识别和定位与档案信息化相适应的专业培养模式。实际上,密切关注国内外档案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档案高等教育仍处于不平衡的发展状态。以美国和加拿大不同学科的档案高等教育课程设置为例,其档案课程的分布主要集中在介绍,高级介绍,鉴定,档案自动化,整理和编目,电子文件,历史编辑,法律问题,管理,档案管理等。显然,在上述专业培训课程设置中,“法律问题”已经作为一种课程设置存在,有利于培养和提升“档案管理员”的法律意识。然而,在重视培养“档案人员”法律意识的同时,还需要重新审视档案专业培养的课程设置,并加入相关的“道德”,“信息伦理”等课程。在遵循档案信息活动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完善檔案学档案管理人员培养模式,努力培养具有档案职业伦理和档案法律意识的档案工作者,为档案信息伦理和档案信息法律保留专业人才,更好地保护档案信息。

参考文献

[1]刘同君,夏民.伦理文化与法治文化同构[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

[2]张照余,蒋卫荣.档案信息化过程中的信息伦理研究[J].浙江档案,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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