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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生产企业二类疫苗销售实行“一票制”后的改变

2018-05-14普云飞

中国卫生产业 2018年18期

普云飞

[摘要] 2016年4月23日重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改变了所有疫苗生产企业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二类疫苗销售变成了“一票制”模式。经过了2016年下半年过渡期以及2017年一整年的运行,目前疫苗生产企业二类疫苗销售情况有了一些改变。该文分析了从两票制到一票制给企业疫苗的变化以及一票制的优缺点。

[关键词] 一票制;疫苗企业;二类疫苗销售

[中图分类号] R7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8)06(c)-0172-02

2016年4月23日重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改变了所有疫苗生产企业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二类疫苗销售变成了“一票制”模式。在2016年下半年过渡期以及2017年一整年的运行中,目前疫苗生产企业二类疫苗销售情况有了一些改变。相对于之前的“两票制”,执行“一票制”模式增加了二类疫苗销售全程的透明度,可促使生产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销售过程的可控性。同时疫苗销售“一票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导致生产企业人力和财力上的增加,需要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总结经验,制定出更好、更合适的操作方法或流程。

1 二类疫苗销售的前世今生—“两票制”与“一票制”

在新条例修改之前,二类疫苗销售大多是“两票制”操作,即:首先由生产企业将产品销售、开票给各省的疫苗批发公司,疫苗批发经营公司按约定账期或现款现货支付货款给生产企业;其次疫苗批发公司再销售、开票到各级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按账期支付货款给疫苗批发公司。

新条例修改之后,疫苗生产企业的二类疫苗销售变成了“一票制”操作,即;生产企业参加各省的二类疫苗准入招标,准入后县区级疾控中心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类似平台)上下单,生产企业根据平台的订单需求,将产品直接销售、开票给县区级疾控中心,疾控中心按约定账期将销售货款支付给生产企业;至于产品的物流运输,新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

从2016年下半年过渡期开始,疫苗生产企业按照“一票制”模式陆续向各级疾控中心销售二类疫苗产品,到了2017年则全部执行新条例规定,根据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类似平台)上的订货信息,与县区级疾控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并发货销售。

2 疫苗生产企业实行“一票制”带来了全链条的改变

正常情况下,产品销售渠道由“生产企业→经营公司→终端客户→消费者”的流通模式,是经济发展后社会分工精细化的结果,同时也是社会资源优势相互配置的需求。“一票制”模式给生物制品行业带来的最大改变是:之前在生产企业与终端客户之间起承上启下作用的批发经营公司彻底丧失了二类疫苗销售的资格,而由生产企业和终端客户直接面对面。这种改变是“山东疫苗事件”后基于对二类疫苗冷链控制以及产品销售可追溯的要求制定的,并非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作为源头的生产企业,在取消了批发经营公司环节后,直接面对终端客户,同时因为新条例要求生产企业要对其产品的全程冷链运输和产品可追溯性负责,被迫将产品销售的业务终端下沉至全国2 800多家县区级疾控中心,因此导致销售业务工作量剧增。而位于疫苗流通末端的县区级疾控中心,在新条例的要求下规范了自身的采购行为,加强了对疫苗存储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从疫苗生产企业运行了近两年的情况来看,“一票制”打破了“生产企业→经营公司→疾控中心”的常规模式,变成了“生产企业→县区级疾控中心(另有服务公司市场配合、委托冷链运输企业配送)”的新模式。在这种变化中可以看到,生产企业面临着两项无法亲自完成的工作:①承担原来批发经营公司具有的区域内批量聚集、零星发送的物流功能;②与全国各省2800多家县区级疾控中心建立购销合作关系所需要的信息沟通、资质交换、经济票据传递、物流信息追踪、相关资料收集、副反应快速处理、销售货款对账及定期催收等的商务功能。所以在疫苗批发公司的销售资质被取消后,原来具有GSP资质的疫苗批发经营公司只能转型为区域内从事疫苗代储代运的物流仓储公司,或兼营疫苗市场支持等服务性的业务。另外在新条例实行后,全国各地冒出了无数的没有任何资质门槛限制的疫苗市场商务服务公司,与之前合作的、在药监部门监管下的、规范经营的GSP公司相比,与这些无约束的市场商务服务公司合作,多少会给疫苗生产企业的市场管理带来潜在的风险。

3 二类疫苗销售“一票制”的两面性分析

任何模式的使用都有着它的优劣面,“一票制”模式也不例外,对于二类疫苗生产企业来说,“一票制”的优缺点如下。

3.1 优点

3.1.1 维护了二类疫苗市场的规范,保证了疫苗流通渠道的可控和可追溯 保证健康人群使用的疫苗质量无隐患,是国家修改疫苗流通条例的初衷,也是“山东疫苗事件”给整个生物制品行业带来的教训总结,更是全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坚守的职业底线。

3.1.2便于生产企业掌握真正的市场需求情况及覆盖率 “两票制”模式下,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在把二类疫苗销售给疫苗批发经营公司且收回货款后就结束了,至于产品最终的使用客户以及在各省的实际覆盖率等市场情况都由经营公司控制,生产企业掌握不了真实具体的数据;而在现行“一票制”下,生产企业根据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的采购信息即可统计出市场对自家产品的需求量以及市场覆盖等情况。

3.1.3便于生产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销售流程 “两票制”模式下,生产企业二类疫苗订单的特点是“客户少、次数少、一次性发货数量多”,如果执行“现款现货”回款方式时更无风险可言,只要疫苗批发经营公司能完成约定的销售量,生產企业更多的是关注经营公司的资金情况和规范经营程度。而现行“一票制”模式下,二类疫苗订单的特点变成了“客户多、次数频、一次性发货数量少”,生产企业直接面对终端客户,必须安排出更多的人员来迅速完成订单激增带来的订货单、发票、出库单、合同、回款、核算以及发货等等的工作,导致核算、操作流程等等管理制度必须攀上一个新台阶,故销售模式的改变无形之间倒逼了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规范了销售流程。

3.2 缺点

3.2.1 增加了疫苗生产企业的管理负担 由于销售业务终端下沉到全国的县区级疾控中心,鉴于双方的购销合作关系,生产企业需要针对这些客户制定相应的业务、经济管理制度和管控体系,无形之中增加了管理上的负担。

3.2.2 增加了疫苗生产企业的运营成本 生产企业增加的成本如下:①安排更多人员来完成订单激增带来的订货单、发票、出库单、合同、回款、核算以及发货等等工作的人力及工作成本;②大比例上升的冷链运输和仓储物流成本;③发货过程中产生的非质量问题的拒收、退货导致的一系列损失成本;④支付给全国各地为产品进行合作沟通、资质交换、订单确认、发票传递、合同收集、物流协调、货款催收、营销支持、副反应处理等等工作的服务公司服务费。

3.2.3 增加了疫苗生產企业的资金成本 在原来“两票制”模式下,生产企业与疫苗批发公司之间的回款方式有两种:现款现货或账期回款(一般为3个月账期)。配合着年度销售代理权的约束,以及双方长期合作的良好模式,经营公司均会按时回款,生产企业的资金回笼正常,坏账风险较低。在现行的“一票制”模式下,只有50%~60%销售可以做到按3个月账期回款,剩余的应收账款会因为:回款办理周期长、惯例回款期>3个月(如120、150、180、360 d、收到新货时支付上一次货款等)、当地预算资金不足、资金挪作他用、故意拖欠等等原因不能按3个月账期回款,导致了生产企业的资金成本增加。目前在部分省市开始对生产企业不能按时供货的行为进行通报,并要求生产企业进行说明或整改补齐。但对于回款账期没有监督或督促的机制和手段,生产企业的销售货款存在可能坏账的风险。

综上所述,二类疫苗销售“一票制”在目前的运行过程中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并不影响其保证疫苗市场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健康安全的作用,符合现阶段形势的需要!“一票制”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运行得更科学、更合理,需要国家各管理部门之间多协作,定期“回头看”,完善操作细节,规范“一票制”链条上各主体的商业行为。在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同时,也保证好生物制品行业参与企业的利益,共同维护好我国二类疫苗销售市场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发文字号:国令第668号,成文日期:2016年04月23日,索引号:000014349/2016-00074,http://www.gov.cn/.

[2] 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国令第434号,成文日期:2005年03月24日,索引号:000014349/ 2005-00041,http://www.gov.cn/.

(收稿日期:2018-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