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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2018-05-02安子靖

时代金融 2018年8期
关键词:混业经营法律监管互联网金融

【摘要】随着互联网与金融产品的深度结合,出现了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它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提升了公共服务的水平,改善了民众的生活质量,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互联网金融在不断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凸显出许多监管问题,其中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因而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便是迫切之举。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法律监管 混业经营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现状

根据制定主体不同,可以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作以下几个层次分类:第一,法律法规,主要包含《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保险法》《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部门规章,主要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三,规范性文件,主要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基于上述列举,不难看出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能够归纳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传统金融立法,二是互联网金融专项立法。传统金融立法基于传统金融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互联网金融专项立法针对传统金融互联网化以外的其金融模式进行监管,但是目前难以难以覆盖互联网金融的全部模式,对于“混业经营”的监管存在一定缺陷。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践现状

2015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井喷式发展的一年,不仅相关企业呈现爆发式增长,同时成交量也不断攀升。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监管机关开始着重查处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违法经营的产品。“大地雷”,泛亚、e租宝等案例,除了部分案例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外,大多数案例无法被准确的定性;其次,现行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中在强调政府监管的同时,开始重视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的建设,主要体现在2016年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建立。因此,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正在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体制转变,但是依然存在较多的法律问题。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法律问题

(一)监管体系不尽完善

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体现在以下三点。首先,为了应对“分业经营”而形成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从本质上讲属于机构监管。互联网金融更多体现的交叉性以及“混业经营”的特点,从而使得一些互联网企业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得不到有效监管,“跑路”事件频发。其次,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的规定不够充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主要针对互联网基金销售进行了宏观方面的规定,只规定了证监会为监管机构,但如何监管以及能够采取何种措施并没规定。最后,互联网金融监管执法方面也存在一定缺陷。主要是因为“分业监管”难以适应“混业经营”情形,同时新的互联网金融专项立法并没有对监管职责划分清楚,容易出现监管主体推诿的情形。

(二)风险防范规定不够全面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这就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的某些风险,同时因为依托于大数据、云计算,又具有传统金融不具备的某些风险。首先,以“余额宝”为例,此类货币市场基金所存在主要是流动性风险与信息披露风险。《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没有根据流动性产生的不同原因,有针对性设立流动性风险准备金,同时对于大数据、云计算等在监测流动性风险方面发挥作用没有做出规定。其次,对于互联网金融特有的风险防范规制构建不够全面。互联网金融依与大数据、云计算紧密联系,从而容易产生长尾风险、技术安全风险、利率风险,现行立法对于此类风险的监管并不充分,近期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立法虽然有所提及,但是相关细化的配套措施依然有所欠缺。

(三)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

通常情形下,由于政府监管具有更大的强制力以及有效性,人们往往更加重视和依赖政府监管的作用而忽略行业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的缺乏主要表現在没有建立系统化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同由于处在过渡阶段,相应的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另一方面,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之间难以形成有效互补。2015年12月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说在一定层面上弥补了此类缺陷,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以余额宝为例,天弘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加入互联网金融协会,但是针对更为细致的划分,中国目前尚未形成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协会以及相关的行业自律规范。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互联网网金融监管立法体系,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对我国现阶段互联网金融领域内重点突出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将立法关注重点放在“非法集资的法律边界问题”、“债权转让与庞氏骗局”、“网络信息安全”等热点问题上,由监管部门出台针对性的规范文件。其次,在防范风险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保护创新。以美国为例,对金融科技采取穿透式监管体制,即针对具体的领域明确相关的监管主体以及监管规则,这样做有效的保护了市场安全,但代价是扼杀创新机制的发挥。因此,我国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引导的同时,应当采取包容式的监管理念,在安全与创新之间谋求平衡。最后,立足于实践调研的基础,对现有金融行业监管规范进行系统的梳理,针对空白领域进行针对性立法补充。

(二)协调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

互联网金融的典型特征是混业经营,单纯从分类监管角度进行监管,容易造成监管的真空地带。因此,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监管主体以及监管立场需要更加明确。可以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对相关监管责任的初步划分,但是具体的配套措施还没形成。现阶段必须在当前监管分工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互联网金融领域有争议的监管部分,分配相关的监管责任,避免责任的推诿。第二,对监管原则进行明确。创新与规范并重,鼓励互联网创新发展与规范弊端之间找到平衡点。一致性原则要求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与传统金融监管保持一致,不能割裂看待。宏观指导与微观规制相结合原则,要求既要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方向进行相应引导,也要对焦点问题进行微观规制。第三,在监管执法层面进行协调。当前的监管制度规定相应的监管主体,但是对各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协调并没有规定,应当设立联合执法小组,建立执法信息交流平台。

(三)确立行业监管与行业自律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正式成立,《互联网金融标准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搭建完成,配合政府监管规范发展行业自律将是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方向。首先,应当继续构建不同领域、层级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中国互联网协会已经成了,但是系统化的行业自律组织构建依然没有成型,因而未来工作的重点将是构建全国范围内系统化的行业自律组织。其次,构建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衔接机制。从根本上看,行业自律规范应当符合政府监管的方针政策,在强制性规范的范围内实行行业自律。主动搭建行业监管组织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流平台,共享监管信息。最后,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组织协会成员以及机构成员积极学习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操作,达到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彭冰.P2P网贷与非法集资[J].金融监管研究,2014(6).

[2]陈小慧,王岩岫.互联网金融监管八大建议[J].大众理财,2015(2).

[3]杨东.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探析[J].中国金融,2014(8).

[4]冯果,袁康.社会变迁与金融法的时代品格[J].当代法学,2014(2).

作者简介:安子靖,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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