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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监察委员会立法与现行法制的关系

2018-04-28靳春燕

世界家苑 2018年2期
关键词:组织法监察宪法

监察委员会组织法不同于《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主要规定的是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体系、体制、内外关系、职责权限。

一、《监察委员会组织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的颁布和出台首先要符合宪法,所以监察委员会组织法首先要在宪法规定下拟定和出台。从近期看,在修宪前设立监察委员会也是可行的,这是因为有学者提出《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这就意味着全国人大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制定决定的方式设立国家机关。但从长远看修宪是不可更改的事实。所以我们在这一节不再讨论修宪问题,讲重点放在监察委员会组织法与修改后的宪法关系上。

(1)《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要符合宪法程序

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宪法相关法的重要内容,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颁布,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的公布等。我国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案最快也要在明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审议阶段有二:第一,由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第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审议之后提付立法机关进行表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即为通过。最后由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2)《监察委员会组织法》要与宪法原则相一致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拟定。

人民主权原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合法性、正当性基础。《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现自己的权力,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就是代表人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实行监督,且该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原则。同样,《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由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也符合了人民主权原则,与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相一致。

《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是由最高权威认可颁布的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英国学者拉兹认为,法治的字面含义是“法的统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法治应作狭义之理解。即“政府应受法律统治并服从法律。”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能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监察委员会组织法》就为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和活动原则提供了依据,与宪法中的法治原则相一致。

二、《监察委员会组织法》与国家监察法的关系

《国家监察法》规定国家的监察行为规范,《监察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体制。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监察委员会组织法》专门规定监察机构设立、体制、人员任免、职权以及活动原则,包括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监察工作的原则(监察公开原则、独立监察原则等)以及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调查、处置权等权限的规定;《国家监察法》主要就监察权行使的具体过程进行规范,如上述三项权限的具体手段、有权采取的具体措施和种类以及采取措施时必要的程序等。监察体制改革在整合反腐败工作机构时,是否继受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虽然在《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及“侦查”一词,但《决定》中的具体内容却暗示了监察委员会享有原来检察院所拥有的部分侦查权,如果要将监察委员会享有的侦查权写入法律,则应写入《国家监察法》较为适宜。

關于二者的立法顺序如果按照法理,《国家监察法》作为行为法应在《监察委员会组织法》之后,因为搭建好权力体制框架之后才能展开权力活动。但二者也可以同时出台,两院组织法就是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同时公布的。在我看来,如果条件允许应先出台《监察委员会组织法》,再在组织法的基础上出台《国家监察法》更为合适。《监察委员会组织法》与《国家监察法》同时出台也可以,但不宜先出台《国家监察法》再出台《监察委员会组织法》,这样违背法理的逻辑性,也不利于监察委员会工作的展开。

三、《监察委员会组织法》与“两院组织法”的关系

《监察委员会组织法》作为规范监察委员会组织体例的法律,应将监察委员会的内部关系梳理清楚,内部关系不仅包括纵向关系也包括横向关系。关于纵向关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已经明确:“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这与“两院组织法”的规定不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机关的内部纵向关系在第十条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我国审判机关的内部纵向关系在第十七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作者简介

靳春燕(1992—),女,山西长治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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