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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新闻自由泛化的问题研究

2018-04-28车冉

世界家苑 2018年2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互联网问题

摘 要:互联网时代,信息海量出现,新闻自由变得更为重要。引导舆论,发展健全新闻自由理论,并用来指导信息传播实践,有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网络时代的社会环境出发,研究网络时代新闻自由与法律、公民的关系,思考网络时代新闻自由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寻找新闻自由的出路。

关键词:互联网;新闻自由;问题;对策

一.新闻自由现状

互联网是一个人人都是中心、不分等级, 拥有极大的自由而少有限制的虚拟世界,互联网时代,人类进入从未有过的自由和开放的时代,任何个人可以超越时间和空间,自由选择接受和发布信息。个人既是信息的传播者又是受众。而且只要拥有一台电脑甚至手机和可上网的必要设备,无需雄厚的经济支撑和行政特许,人人可以创办自己的媒体。全球一体化的互联网时代,全球任一点都是世界中心。每个人都是一个记者,每个电脑都可以成为一个信息传送平台。

全球化时代的新闻传播是一个争夺话语权的时代。传统媒体的话语权掌握在少数传播者手中,受众只有被动的接受信息,没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互联网的出现,大众掌握了话语权,每个人都可以是信息的发布者,同时也可以是信息的接收者,真正实现了信息反馈,传播学上完整的传播过程在互联网时代得到了完美的体现。受众通过网络平台发表自己意见和看法,传者和受者之间的交流更为顺畅和便捷。

二、新闻自由泛化导致的问题

(一)信息混乱

网民文化程度不同,素质良莠不齐,接受信息的能力、理解信息的能力各不相同,网民计算机水平技术高低各不相同,网络上难免产生“信息富人”与“信息穷人”。新闻的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对信息的掌握程度难免有差异。新闻自由,可以理解为记者有报道某一新闻事件的自由,同时也有不报道这一新闻事件的自由,记者在报道某一新闻事件的时候有自由选择不同的报道方式传播信息,可以毫无保留的报道信息,也可以只报道事件的其中一小部分。过度泛化的自由必然导致混乱。

真实性一向是新闻的生命,但是网络却为虚假新闻提供了滋生的温床。信息真实是所有网络用户在网络上浏览信息时所期望的。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自由性,人们平时在现实社会无法发表的意见在网络社会可以淋漓尽致地释放出来,网络上的信息真实性值得探讨。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之快是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谣言一旦产生,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甚至可以到难以控制的地步。与传统新闻媒体的严格把关相比,互联网提供了一个没有把关人就可以发表言论的新形式。而由于没有把关人,一些非理性的、情緒化的言论就得到了传播机会。

(二)新闻侵权

1.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隐私权的主体要求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城免受非法干涉和侵入,从而保证自己的人格利益;而新闻媒体要想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必须得提升自身知名度,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新闻媒体的新闻就需要有爆点,而这些爆点大多数都是抓人眼球的稀缺的信息。新闻媒体与隐私权主体之间利益的冲突必然导致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两种权利冲突的出现。

媒体间商业竞争日益激烈,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些新闻媒体往往借新闻自由之名,热衷于炒卖奇闻轶事、曝光他人尤其是名人隐私,以追求新闻的刺激性、娱乐性。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和网络科学技术的进步,针孔摄像机、远程监视监听技术被广泛运用到了新闻工作中,借助于这些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新闻资料的获取变得非常便捷,同时网络的普及也使得信息的流通速度异常迅速,新闻媒介一旦捕捉到了其认为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通过网络便可以迅速、广泛地传播,一条包含隐私信息的新闻,通过互联网传播,可以在第一时间内被全世界人知道。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上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但是由于侵权人的匿名、证据的难以获取、网络上管辖权的不确定等问题受害者难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2.新闻自由与知识产权的矛盾。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传统的知识产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但是由于网络开放性、匿名性的特点以及复制、传递信息的简单、迅速,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层出不穷。一些网站转发其他网站的新闻信息,既不付费,也不标明出处;有些网民把网上的信息稍加修改就写入自己的文章,即不征得原信息所有者的同意,也不注明出处,直接把信息占为己有。

新浪网因未经北青报报许可转载《我为何要公布公务员“收入真相”》、《发言人是“兼职”学术研究是老本行》等9篇文章,被该报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海淀法院。北青报诉称,自2014年9月起,新浪网在未经报社同意,也没有向报社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新浪网大量转载本报享有著作权的9篇文章及相应配图。而新浪网辩称,9篇文章的性质是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新浪网未经原告许可,也没有向原告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网站擅自使用涉案文章及配图,已构成对原告报社合法权利的侵犯,应承担责任。

3.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新闻自由和知情权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一方面,知情权需要通过新闻自由的保障来实现。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递与传播逐渐趋于多元化。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传播信息具有传统媒体无可比拟的有点,传播速度更快,传播成本更低、传播覆盖面更广。与此同时,人们的自我需要的意识不断增强,通过网络阅读新闻信息开始逐渐成为人们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信息传播价值的提高需要通过新闻传播媒体传播信息可。另一方面,新闻自由依靠知情权来保障。新闻自由要求的前提是“首先知道”,否则“新闻”就不能称之为新闻,这里首先知道意是指新闻记者应该首先知道,即采访权应该得到保障,否则,记者无法获取信息,信息传播活动也就无法进行。

互联网时代,由于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把关”,网民拥有更多的自由,再加之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虚假信息、谣言的产生相比之前数量更大,传播速度更快。信息的真实性下降,非真实信息与公众的知情权相冲突。

三.网络时代新闻自由规范化的对策

(一)提升新闻工作者素质

网络社会是基于网民的自愿而成立的,网络社会人人平等,没有所谓的“领导人”,缺少传统媒体时代的“把关人”,它需要每一个用户高度的自律—“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管理自己”。从广义上讲,新闻传播者也是网络用户,从狭义角度上看,他们又是与一般的互联网用户截然不同的群体。他们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人,这些人负责网络媒体的编辑,同时设法将网络媒体融入传统主流媒体。新闻传播者的特殊地位和身份,导致他们对社会的显著影响,并因此承担道德责任。同时,因为“道德基本价值不是靠法律规定来确定的,它主要以榜样、教育、权威和领导为基础,同时还依赖于传统价值、原则和社会公理的传承。”所以,新闻工作者应该首先做到自律,严格要求自己,从自己做起维护网络社会的整洁干净。

(二)加强受众媒介素养教育

在新媒体环境下,话语权不再被精英人士所操控,大众话语权的地位得到提升。而网民能否真正成为记者,其核心在于网民是否拥有足够的知识素养和专业能力。因此,对网民进行专业或准专业的新闻专业主义教育,使其建立起对新闻价值观念、新闻是否标准、新闻报道尺度、新闻法制规范、权利与责任的关系等方面的充分认知是必不可少的。其次,还应通过大众媒体和社会教育机构对受众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使受众能够正确理解媒介信息,做出理性的分析,加强对信息的批判能力。

(三)完善法律法規

在我国,新闻自由仅通过宪法做了最基本的规范,缺少一部新闻专门法。自 80 年代人们提出要为新闻传播立法, 20 多年过去了,我国的《新闻法》依然没有出台。《新闻法》实施的目的不仅仅止于保障正常的新闻自由、舆论监督,还能对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进行限制。加强新闻立法,不仅仅是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同时也能够加强对新闻行业的规范和约束,减少新闻侵权的发生。而这一行之有效的举措便是出台一部《新闻法》,使新闻自由在司法审判中有法可依。

(四)健全新闻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

任何新闻传播活动并非是独立自发的,都必然处在一种控制的网络中受到制约。建立健全新闻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应该依托政府支持,加大技术监控治理力度,对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管,使互联网环境得以净化的同时有利于新闻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其次,应当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奖惩制度,在约束新闻工作者新闻自由权利行使的同时,激励其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新闻事业的良好运作;再次,建立群众舆论监督机制,借助广大受众的社会监督控制,健全信息审核平台。

参考文献

[1] 陈力丹.第四权力[J].《新闻传播》,2003.(3).

[2] 黄琪.网络时代的新闻自由与规范[J].《今传媒》,2010.(5).

[3] 龚小兰.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J].《法制与社会》,2013.(5).

[4] 刘瑛.试析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J].《新闻爱好者》,2011(3).

[5] 吴扬帆.浅论网络时代的‘新闻自由[J].《出版发行研究》,2007.(3).

作者简介

车冉,(1991-),山东聊城人,聊城大学文学院2015级广播电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媒体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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