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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股权结构下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2018-04-03张庆丰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股东权益股权结构双层

张庆丰

(延世大学 韩国·首尔 26493)

很多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都需要进行大规模的融资,比如阿里巴巴和Facebook等大型公司,由于大规模的融资会使得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变得不再集中,所以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Facebook公司就开始采用一种新的双层股权结构,马云及其团队也创造出了类似的“合伙人”股权制度。国外互联网公司中有很多都是采用双层股权结构,虽然有效保证了公司创始人的公司控制权,但是也带来一些问题,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问题。在公司治理过程中,中小股东权益经常会受到大股东的侵害。一些公司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当然,这种股权结构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比如管理层可能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聘用家庭成员作为董事或者CEO,另外高管可能会利用自身的权力来为自己牟利,这对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很容易导致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产生。

一、双层股权结构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意义

股份公司存在的基础就是要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保护,对资本结构进行优化,科学管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使企业的系统结构加速构建完成[1]。有关研究调查表明,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如果能够保护好中小股东权益,那么这个资本市场就会得到更健康、更稳定的发展。由于公司的外部融资以及新增资本基本都是由中小股东组成的,因此,只有保护好中小股东的权益,才能够源源不断的吸引投资者,进而形成良性的循环,促进资本市场的良好运作。针对中小股东进行良好的保护,能够使投资者的安全感得到提升,有利于分散化股权结构的形成,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另外,中小股东不仅是构成资本市场的要素之一,同时也是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因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到良好保护,对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双层股权结构下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途径和现状分析

(一)侵害途径

虽然国内的很多国有企业逐渐地改制成股份公司,但是,在企业中国有股份一家独大的现象并没有减少。双层股权结构的企业,同样存在股东权力高度集中的情况。当前国内的中小股东权益被侵害的途径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侵害;另一个是对中小股东的权力进行侵害[2]。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能够通过自身的股份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操纵,无论是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还是政策的执行,都可以按照自身的意志进行控制,从而使公司中小股东合法享有的利益受到侵害。公司大股东对表决权的滥用,则导致中小股东从公司权力中被排除出去,失去对公司决策的权力。

(二)侵害现状

1.过于依赖个人或者某个家族

虽然双层股权结构能够使得高层话语权得到保证,但是公司采用双层股权结构之后,公司的管理更倾向于人治,脱离了法治,如果公司领导人物产生问题,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影响公司的良性发展。对于掌握绝对控股权的股东,一旦出现错误的理念,会使多方利益受到波及,首当其冲的就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由于不能绝对保证公司领导者是一个理性的人,也无法保证公司继承人能够适应公司未来的发展理念,因此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来说存在着巨大隐患。

2.大股东披露虚假信息

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中的大股东通常都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有些公司为了能够成功上市,对公司内的资产评估以及财务数据等重要资料进行虚假捏造,这样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质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3]。在公司成功上市以后,为了将之前的虚假信息进行掩盖还会继续虚假发布公司经营明细,从而导致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3.表决权的滥用

在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中,无论在公司监事会、董事会的人员选举上,还是在公司进行重大事项决策上,大股东都拥有较大的表决权。不少大股东可以利用自身具有表决权的优势,将个人的意志转变为公司的意志。另外,在股东大会中,一些获得通过的议案基本是对大股东有利的。这样具有较大差异化的表决权不但使中小股东失去对公司事务管理的权力,还会产生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情况,从而对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三、双层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一)监督弱化

采用“一股一权”的方式最起码能够保证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来对公司的高层和董事或者监事进行表决撤换,但是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高管、董事和监事,通常都具有相当大的权力,公司内部表决无法对其霸主地位进行撼动。一般来说,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通常很少将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全部对外部股东披露,这会导致中小股东只有在受到侵害以后才能寻求监管部门干涉,这样以来,不但加重了社会成本,而且由于国内法律对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不完善,很多中小股东持股不到1%,因此不具备诉讼公司管理层的权利。

(二)股东大会过于形式

采用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无法避免地会产生大股东和中小股东表决权的冲突。由于大股东具备更高的表决权,所以他们的利益诉求往往掩盖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对中小股东的意愿表达进行压制,其在管理过程中通常利用自身权力为自己牟利。一旦公司遇到问题,首先受到侵害的都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之所以有这种情况产生,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由于大股东滥用表决权限制了小股东的表决权,导致小股东不能将自身的想法有效表达出来,股东大会一直流于形式;二是由于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股东大会上,公司进行决策时,中小股东并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和大股东的权力进行协调。由于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没有话语权,因此他们不愿意参加股东大会,从而产生恶性循环。大股东却可以利用所谓的合法程序按照自身的意志对公司进行操纵,使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被削弱。

(三)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关键就是健全的法律制度。目前,国内针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还处于初始阶段。近年来,我国虽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比如《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等,但是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市场保护机制,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细化,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和参考性比较低。在现实中,股份公司经常会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件。所以,国内应当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使证券市场和中小股东得到有效保护。

(四)投资者自身因素

国内证券市场的主体是中、小投资者,然而由于投资者的高度分散化,不仅没有形成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风险意识,并且投资知识也较为缺乏,往往出现跟风、盲目炒股的情况。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的实际发展状况以及日常经营情况不进行关注,却想利用短期投资的方式来赚取差价,导致市场投机氛围变得更加浓厚,没有将投资人的监督作用发挥出来,因此也无法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益。

四、双层股权结构下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不断完善双层股权结构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针对国内双层股权结构的企业,可以通过证监会让企业完善信息披露机制,让企业的信息披露机制更加严格,从而能够避免企业的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权益进行侵犯。由于证监会拥有法律赋予地检查以及调取企业信息的权力,所以证监会可以对双层股权结构企业披露的信息进行检查和披露,同时要求相关企业将其季度报表披露出来,通过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来避免中小股东被误导[5]。一旦发现企业存在有披露误导信息的现象,要积极地采取诉讼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处罚,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改变中小股东诉讼制度

在美国,证券集体诉讼是受到法律允许的,这对于国内推行双层股权结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目前,国内并没有相关法律对证券集体诉讼有过规定,因此,我们可以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积极借鉴美国证券集体诉讼的特点,从而使中小股东诉讼的负担得以减轻,为企业的中小股东赋予诉讼大股东滥用职权的权力。当大股东出现滥用表决权的时候,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使用法律手段合法维护自身的权益,也能够进一步地增强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监督。除了对大股东的滥用职权现象进行诉讼外,还可以通过建立一个解决双层股权结构纠纷的机构,对公司、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纠纷进行处理,该机构要不断地完善并专业化,从而能够对双层股权结构引起的纠纷进行公平公正地处理。

(三)建立并完善监督双层股权结构企业的制度

对双层股权企业的监督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外部监督,还有一个就是内部监督。只有针对内外两个方面来建立并完善监督制度,才能够将监督作用发挥出来。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要积极将独立董事和监事的职责展现出来。加强外部监督,既可以向外国公司学习先进治理方式,也可以通过专门聘请审计事务所来进行审计。从而能够保证公司财务情况能够真实的被披露出来,对公司的合法经营进行有效监督[6]。另外,为了能够对监督制度进行完善,需要国家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触犯法律警戒线的公司控股股东,对其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予以严惩。

结语

在双层股权结构下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只有在平衡效率和公平的基础上,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研究,才不会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才不会从一个极端往另外一个极端发展,这对于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改革和完善国内相关公司方面的法规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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