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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必要性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6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旅行社旅游者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0)

我国旅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旅游市场的秩序混乱,“零负团费”的经营模式普遍,旅行社承包和挂靠现象的普遍也结局了低价恶性竞争,旅行过程中旅游门票、酒店以及餐饮等费用虚高标价,导游抽取回扣,比如近期发生的“青岛大虾”事件和“天价鱼”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旅游业的正常发展。但面对这些事件,政府对于旅游市场的政策规划不到位,以及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和法律上的空白都没能够为解决旅游市场的恶性事件提供科学依据,在旅游者的权益遭受侵害时不能及时有效进行救济,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所以从法律入手来净化旅游市场,根治乱象,让中国旅游业真正成为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行业已经势在必行。

一、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必要性的理论分析

(一)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是发展旅游业的需要

旅游业在对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当前世界各国都努力发展旅游行业,而且当前以旅游目的地所处的买方市场的地位已经被打破,所以旅游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由于目前旅游设施都相差较小,因此争夺旅游份额的决定因素就成了旅游服务质量的高低,也就是说,只有保护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旅游者提供更好地服务质量,才能够在旅游业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践证明,旅游业越发达的国家对于旅游者权益的保护程度越高,而为了眼前利益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必将被旅游市场所淘汰。

(二)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旅游者自身的要求

随着旅游行业的进步,境内旅游者人群数目增加并且他们对于自身在旅游过程中的权力保护意识也有所加强。旅游者在以前遇到自身权力遭受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而当国家的旅游法颁布和出台以后,旅游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大大增强,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旅游者选择旅游活动的初衷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追求精神的愉悦和身心的放松,假如在旅游过程中,被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原本旅游的目的也就无法达到,所以说保护自身的权益也是旅游者的需要。

(三)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时旅游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

旅游者在与旅游企业签定合同时要本着诚信,公正与自愿的原则。旅游企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便有责任和义务按合同尽其应尽的职责,为旅游者提供服务。若旅游企业违反了合同内容的要求,对旅游者的权益造成侵害,亦或是对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话,旅游企业应该承担旅游者的损失赔偿的责任。

二、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也要求加强对旅游者的保护

(一)旅游者的安全意识缺乏,无法有效保障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游者通常都是在异地进行旅游活动的,因此旅游者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提供者对于旅游者的保护作用就比较重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是旅游活动中各方的安全意识都不足,经常会有些事故发生。例如:在旅游当地的饭店由于食品卫生不过关引起的食物中毒,或者饭店设施不安全引起的火灾、盗窃事件;或者是一些比较危险的活动中,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引发的对旅游者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事件等。

宁夏西吉踩踏事故案:2014年1月,中国宁夏北大寺发生了踩踏事故,部分群众参加已故宗教人士的忌日纪念活动中,相互拥挤,发生了以外踩踏事故。其中造成14人死亡,10余名受伤。

龙泉大峡谷游客意外坠亡:2015年8月,湖南龙泉大峡谷,一名男性游客在玩高空自行车时,突遇连杆断裂,导致意外发生,不慎坠亡。另一名游客因设备失衡倒挂空中,经解救无大碍,仅有轻伤。

(二)旅游经营者侵害旅游者的知悉真情权

旅游者的基本权力之一就是知悉真情权,旅游者选择是否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合同的一个关键就是旅游者对于旅游消费信息的获取和了解。然而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旅游服务提供者利用旅游者对这方面了解不够,发布一些虚假信息和广告,侵犯旅游者的知情权。例如:大量虚假“零团费”现象;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提出的一些咨询问题不回答,或者是隐瞒商品和服务中存在的副作用,瑕疵和危险性等;旅游经营者为了能够自主安排行程,不对旅游者做好详细的解释工作,只是将大致的日程安排做一个告知,下面就是侵害旅游者的知悉权案例中的典型。

旅游者陈某在1999年参加了一个东南亚的旅行团,在缴费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陈某向旅行社业务员咨询关于是否到东南亚旅行可以兑换2000美元外汇的事情,该业务员答复“并不知道有这方面的规定,也不管这方面的事”陈某并没有再继续详细追问,但是在旅游的过程中,陈某以及同行的游客都发现自己的护照被盖上了兑换外币的章,于是一行人便在回国后与旅行社交涉,要求退还所兑换的外币。

(三)旅游经营者侵犯旅游者的自由选择权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大多签订的都是格式合同,是旅游经营者利用自身便利而事先制定好的,时常会在合同中加入不利于旅游者的一些条款,以便于在旅游者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使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得到减免,此类的条款就是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下面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

北京某旅行社在合同中规定:“甲方(旅行社)因不可抗因素或者人数不够成团时,取消团队计划,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旅游者),并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者团款。”因为不可挡的因素而取消团队旅行计划,然而旅游者还不可以索要赔偿,这就是对旅游者的依法求偿权力进行了限制。

(四)旅游者的受尊重权利时常得不到保护

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的心情愉悦和精神需求的满足是十分重要的,充分尊重旅游者,为其提供服务是旅游服务者应尽的职责,并且我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基本权利都有相关的保护条例,然而现实中却时常发生对旅游者人权的侵害事件。比如在旅游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的导游打人事件就是侵害旅游者人权的一种行为。

三、总结

旅游业的崛起与发展,为国民经济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点,也使得国民在工作学习之余能够通过旅游的方式来放松身心,丰富精神生活。但是在旅行过程中遇到的纠纷和矛盾也在不断增多,旅游者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使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旅游法》的制定和颁布,为旅游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相应地法律依据,也为旅游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也需要我们明确虽然《旅游法》的实施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转变旅游者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不仅有立法方面的不足,也有执法方面的欠缺。当前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加强旅游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已经成为我们国家必须完成的一项重点工作,一方面要从立法入手,建立健全旅游法律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性,另一方面也要对执法环境进行严格监管,保证法律法规能够落到实处,真正的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和谐的旅游环境,推动旅游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

【参考文献】

[1]董玉明、陈耀东、孟凡哲.旅游法学论点评述[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1):203-210.

[2]宋才发、杨富斌,旅游法教程[M].识产权出版社,2006:94-105

[3]刘劲柳.旅游合同[M].法律出版社,2004: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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