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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C短视频平台中人格权冲突现象分析
——以“抖音”短视频APP为例

2018-04-02梁嘉

视听 2018年10期
关键词:肖像权拍摄者抖音

□梁嘉

一、主要概念

(一)UGC短视频平台

UGC(user-generated contents,用户贡献内容)一词指用户利用各种新技术和平台生产并分享的内容,用户既是网络内容的浏览者,也是网络内容的创造者。①短视频是指“视频长度短到以秒计数,主要依托移动智能终端完成快速拍摄和编辑上传,可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实时分享的一种新型视频形式”②。抖音短视频APP(以下简称抖音APP),是一款可以拍短视频的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以其日均视频播放量破亿的好成绩成为Appstore上排名第一的短视频软件。

(二)人格权

人格权是由法律直接赋予公民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是一种精神权利。一般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等。本文讨论的是UGC短视频可能会侵害公民的权利,分别是肖像权及隐私权。随着照相机、摄影术的诞生和发展,人的肖像可被记录和保存下来,别人通过它可以认出肖像所有人,肖像也就成为了一种标识符号,肖像权逐渐被视为公民权利能力的外在表现,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以及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③

二、抖音APP侵权现象分析

(一)侵权嫌疑

根据笔者长期观察,抖音视频中涉及人物肖像的视频大致分为两类,即自拍视频和他拍视频,自拍包括配音模仿等,主要是为了幽默搞笑。自拍以拍摄者本人出镜为主,可能会配合拍摄者同伴,但双方都处于知情拍摄状态,此种情况不涉及侵权。他拍视频指视频中没有出现拍摄者本人,此时被拍摄者对于拍摄者拍摄视频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拍摄视频知晓并同意拍摄,二是对拍摄视频并不知情,处于“被偷拍”状态,后者就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孟春光在其硕士毕业论文《“拍客”行为性质的法律分析》中认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才构成侵权的规定并不合理,未经本人同意,是侵犯肖像权的本质特征,而以营利为目的只能是侵犯肖像权一种常见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通则》只强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一面,但未经本人同意,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同样构成侵权。”抖音APP上许多视频都是拍摄者在路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然后上传到网络,许多被拍摄者莫名其妙就“火了”,这其中包括有部分被拍摄者不希望自己出现在画面中。也有些视频对拍摄者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这些行为都涉嫌侵犯了被拍摄者的肖像权。还有的视频采取偷拍偷录的方式拍摄到了一些画面内容,可能涉及被拍摄者的私密部位或个人信息等隐私内容,这就涉嫌侵犯了被拍摄者的隐私权。

(二)侵权案例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有读者反映,抖音APP上存在一部分涉及幼儿园课堂教学和课间娱乐的内容,涉嫌侵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上传相关视频的用户认为,这是一种“带孩子玩”的方式,自己也没有借助视频获得经济利益。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如果视频上传并没有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即使是出于非营利的目的,也会涉嫌侵犯到未成年人的肖像权。抖音APP方面答复称,如果有家长投诉,抖音方面核实后会第一时间删除。在这个案例当中,教师在幼儿园的教室中拍下孩子的画面,可能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因为教室属于公共场所,但教师若在孩子监护人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视频上传到网络上,便涉嫌构成了侵权行为。除此之外,通过观察还会发现抖音APP上有许多用户拍摄路人的画面,比如许多视频拍摄地点为运行的地铁上,拍摄对象是地铁上的普通乘客,还有许多街拍用户在马路上拍摄下路人画面。若该类视频中的乘客或路人在不知道自己被拍的情况下,包含他本人画面的视频被上传到网络上便涉嫌构成了侵权行为。还有部分视频拍摄者在视频中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例如某公务员上班期间录制抖音短视频,拍摄工作画面时泄露电脑上的文字包含他人身份信息,此举便涉嫌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三)侵权归责

若拍摄的视频真构成了侵权行为,视频拍摄者自然是侵权第一责任人,但网站管理者也难逃其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拍摄者通过网络传播视频,涉嫌构成侵权行为后,网站管理者应当第一时间采取必要措施。抖音官网消息显示,在“用户服务协议及隐私保护政策”一栏中,抖音指出用户不得发布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网站管理者得知上传的视频被确认为有损他人利益后,就应当马上删除,以防止该视频的进一步扩散,否则就应认定存在让该视频扩大传播范围的过错而构成侵权,应当与拍摄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何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一)用户

自网络普及以来,网络带给我们一个前所未有的世界,但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享受这些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我们的许多行为可能就会伤害到我们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保护自身和他人,就需要我们每一个网络使用者提高自身的媒介使用素养,从意识和行为上杜绝侵犯权益的行为发生。例如在拍摄了一张有意义的图片或一段有趣的视频时,若画面中有他人出现,我们应当询问对方是否介意被拍摄以及进行网络传播,征求他人同意后再进行拍摄或上传。如若无意拍下此类图片、视频,并且已经上传,也应当意识到可能会侵犯了被拍摄者的人格权并且立即删除内容,防止扩散。如果已经造成不良影响,应该对当事人公开表示道歉。

(二)平台

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平台对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也存在连带责任,但正如有些平台所回应的那样:“UGC平台内容数量庞大,平台也无法对其一一审核并做出侵权隐患判断。”但这不应当成为平台逃避责任的借口,为了尽量减少此类事件发生,平台更应当加强发布前的审核工作,以及对用户的提醒,当被侵权人反映侵权内容时,平台也应当第一时间审核并对内容进行处理,减少传播影响。

(三)法律

除了用户和个人外,相关法律也应当更加明确对该类侵权行为的认定,当拍摄者的拍摄自由与被拍摄者的人格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归责以及如何警示,以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都需要法律工作者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讨论。

四、结语

任何一种新事物的出现,都存在利弊。以抖音APP为代表的短视频平台给人们带来了许多欢乐,也能让我们看到世界各地、社会各阶层发生的精彩瞬间。但当我们作为一名网络用户享受这份欢乐的同时,也应当树立法律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相信只要我们每一名用户都对自己提供的内容严格要求,我们的网络空间一定会变得更加和谐有序。

注释:

①张雨薇.媒体对用户贡献内容(UGC)的使用规范研究[D].湖南大学,2016.

②艾瑞:2016年短视频行业发展研究报[EB/OL].http://www.useit.com.cn/thread-13364-1-1.html.

③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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