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故意毁坏财物的毁坏行为

2018-04-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4期
关键词:财物罪有形永久性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 广州 510006)

一、毁坏行为的对象解读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是什么,是否需要对其进行限定,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的进行研究。在人们的通常观念中,财物一般是指是有体物,那么对于无体物是否可以成为毁坏财物的对象,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有体性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只限于有体物,无形物不是刑法上的财物。管理可能性说认为,只要可以作为一种事物进行管理的物,都是刑法上的财物。有体物、无体物以及债权、人的劳动力、牛马的牵引力等都是财物。在我看来,我赞成管理可能性说,无论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其只是以不同的物理形态而存在,不能仅仅因为其存在的形态不同而否定其作为财物的性质,因此无体物可以成为毁坏行为的对象。其次,Q币、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以股票为代表的财产性利益,以及赃物和非法财物能否成为毁坏行为的对象,在刑法学界也存在这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虚拟财产具有数据性、局限性、无形性、期限性和动荡性的特点,不具有效用性,不具有刑法上的财产属性,因此,不能称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也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具有效用性、稀缺性、流转性等特点,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应将虚拟财产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我看来,Q币、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以各种数据行使存在,只能在固定的平台上使用,但对于所有者来说,这些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一旦损失对所有者来说将会造成巨大的负担,因此,是可以成为毁坏行为的对象。而对于赃物或者非法财物,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虽然某些物品在我国法律上明确禁止,但不可否认是的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成为毁坏行为的对象。

二、毁坏行为的实质认定

故意毁坏财物的客观方面是毁坏财物,本罪的行为表现为毁坏。而对于毁坏的理解主要存在效用侵害说、有形侵害说、物质损毁说三种不同的学说。效用侵害说认为毁损是指损害财物的效用的所有行为。该学说对毁坏行为做广义的理解,揭示毁坏行为不仅是物理上的毁坏,而且是效用上的损毁。在我国张明楷教授坚持这一观点,而且对毁坏行为的理解做了最广义的理解,认为造成行为人心里使用上的障碍,也是毁坏行为。有形侵害说认为要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的毁坏行为必须对财物施加有形力,从而使财物的无形价值、效用受损或者损害物质完整性的行为,对于没有明显的施加有形力的行为,是不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毁坏行为。物质毁损说认为毁坏行为是指造成财物的整体或者部分物质的破坏或者毁坏,从而使此种财物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其效用。根据此种学说,毁坏的实质不在于是否对于财物施加了有形力,也不在于是否损害财物的效用,而是在于其所采取的手段是破坏或者损坏了财物,并且使之不能或者难以恢复到原有的状态,不能按照原有的方法使用。

在这些学说中,效用侵害说实质强调的是效用的毁损,但并没有具体的说明其具体范围。有形侵害说强调有形作用力,对于毁坏行为的实质没有过的揭示。物质毁损说强掉财物损坏性,我认为这是正确的,但该学说局限于物理性的损坏,忽视效用或者功能上的毁损,过于局限。而在我看来毁坏行为的实质是造成财物在效用上永久性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损毁或者是造成物质上的损坏,而不包括行为人心理上的难以使用的状态,即在他人餐具上涂抹粪便的行为,虽然在心理上让人难以接受,但该行为没有造成其效用上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也没有造成物质上的损坏,该行为不成立毁坏行为。而对于隐藏行为,看该行为是否给行为人造成效用上永久性丧失,要是没有造成该财物永久性丧失,就不成立毁坏行为。因此,毁坏行为的实质是造成物质上的部分或者全部毁损或者效用上永久性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

三、毁坏行为的适用范围

故意毁坏财物罪揭示的是对财物的毁坏,该罪的行为是毁坏,而对于毁坏行为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学说。在这三种学说中,效用侵害说强调的是效用上的全部或者部分的丧失,该学说更多的是强调的行为的结果,对于行为的范围并没有去阐述。有形侵害说,强调的是有形的作用力,但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看作毁坏财物罪毁坏行为的作用力,理论界存在着分歧。而且有形的作用力和无形的作用力难以区分,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物质损毁说,强调是对采用导致财物遭受物质的损毁的手段,这是正确的,但该说将后果局限在物理性损毁,不包括功能性损毁,也存在缺陷。而对行为的理解包括了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如果是合法行为造成他人的财物的毁损,是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的毁坏行为,这其中包括合法行为中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的情形,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缺乏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故意,因此不是毁坏行为。那么毁坏行为的适用范围只能是非法行为,对于故意的非法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的行为才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毁坏行为。对于行为的手段不需要明确的界定,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财物的多样性,毁坏行为的手段也呈现多样性的特点,因此,无需对毁坏行为的手段加以界定,只要行为人的在主观故意的情况,采用非法行为造成他人财物物质上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损毁或者效用上永久性的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就可以成立毁坏行为。

四、结语

故意毁坏财物罪最为一种侵害财产性犯罪,自我国刑法颁布之日起就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罪名。要具体的理解这一罪名,最主要的是对毁坏行为的理解。在刑法学界对毁坏的理解主要存在效用侵害说、有形侵害说、物质毁损说三种学说。我国学者也在这三种学说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这些学说中效用侵害说站主流的位置,本人也认为效用侵害说比较合理,但必须对其严格的进行限制,只有那些在物质上造成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毁损或者效用上永久性的全部或者部分丧失的行为,才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的毁坏行为,对于造成权利人心理上的障碍无论如何也不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的毁坏行为。本文通过对毁坏行为的对象、实质和范围加以界定,来对毁坏行为充分的理解,力求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猜你喜欢

财物罪有形永久性
从“有形覆盖”迈向“有效覆盖” 不断提升基层党的建设质量
永久性起搏器置入患者应用个性化康复护理的临床效果
未定义
乐观的解释风格让孩子远离悲观
试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
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思考
70年期满自动续期后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精致概念,化“无形”为“有形”
浅析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划定与保护——以慈溪市为例
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