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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罗马规约》第七条第一款中兜底条款的构成要件

2018-04-01毛韫萦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丝路艺术 2018年6期
关键词:刑事法庭犯罪构成规约

毛韫萦(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罗马规约》第七条是对违反人类罪的规定,其第一款列举了构成违反人类罪的10类犯罪,但并非穷尽式列举,因其k项还规定了一个“其他非人道行为”的兜底条款。此项条款的解释对于实现规约序言中的国际社会所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必须受到惩罚的条约目的非常重要。因为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新犯罪层出不穷,有一些犯罪的严重程度已经达到了和一般违反人类罪相同的严重程度,需要通过对兜底条款进行解释而将其纳入到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中来。

《国际刑事法院犯罪构成要件》对违反人类罪兜底条款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笔者将在下文中对此五个构成要件分别进行分析:

(一)行为人通过不人道的行为严重伤害受害人身体或心理健康

Kristic´一案对何为“严重伤害身体或者心理健康”进行了定义。在其判决书中,“严重伤害”不一定要造成永久性和无法弥补的伤害,但是这种伤害必须超越临时性的不幸,尴尬或屈辱,[1]而且必须对一个人正常生活的能力造成严重且长期的不利影响。[2]Blagoje Simic一案则指明,强迫平民在可能遭受身心痛苦的情况下工作是一种未能履行对平民进行人道待遇的义务的行为,因而构成残忍和不人道行为。[3]

(二)这一行为是针对平民百姓的广泛或系统攻击的一部分

这一要件又可分为如下子要件:

1、这一行为必须构成对平民人口的攻击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第七条,此条下的“攻击”不一定是军事攻击。[4]国际刑法权威

学者Otto Triffterer也认为,在这一攻击中,暴力是不必要的。[5]Akayesu一案的法官们主张,施加压力让人民以特定的方式行事便可构成此条语境下的“攻击”。[6]Otto Triffterer还认为,在和平时期,“平民”应该包括每一个需要保护的人。[7]学者G.Mettraux则给出了“人口“的定义,即“人口”是具有共同地理特征或其他共同特征的自给自足的人群。[8]

1、这一行为必须具有广泛性或者系统性的特征

学者Kirsten J.Fisher认为,在危害人类罪的语境下,“广泛性”通常指向袭击的大规模性

和涉及的受害者人数。[9]国际刑事法院的判例Laurent Gbagbo一案更是列举了构成“广泛性”的四个构成要件,即 (1)涉及大量犯罪行为;(2)受害者众多;(3)时间跨度长达四个月以上;(4)对整座城市造成了影响。[10]Blagojevic 一案则给出了“系统性”的判定标准,即只要犯罪行为是经常发生的,是对相同犯罪行为的非偶然性重复,即可满足危害人类罪下的系统性特征。[11]

2、行为人是根据国家或组织政策来实施这种攻击

Katanga一案认为,有充足的手段来促进或助长犯罪攻击就可以构成本罪项下的“组织”。[12]Ruto一案则认为,有计划,有组织的,而不是自发或由孤立行为构成的攻击符合“政策”的要求。[13]Blasˇkic´的判决则给出了国家政策的评估方法,即可以通过审查政治纲领的一般内容,如其作者的著作和演讲以及媒体宣传中的内容,以评估国家政策的存在。[14]

(三)此种行为的特征与“规约”第7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其他行为类似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特征”包含行为性质和行为严重性两方面的内容。 根据Kayishema一案,类似行为特征要求行为确实对人类身体或者心理完整性造成了伤害;[15]而在判定类似严重性时,根据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判例法对类似条款的解释,我们可以如下因素作为考量:行为性质,行为发生的情境,受害者的个人情形,对受害者造成的心理影响以及行为发生的系统性或大规模性。[16]

(四)行为人知道确立行为特征的事实情况

(五)行为人知道其行为是针对平民的广泛或系统攻击的一部分或意图行为的一部分

此两个要件都是对本罪精神要件的规定。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知道攻击的所有特征或者国家或组织政策的具体细节,而只需要知道攻击存在的一般情况。

虽然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及特别法庭的判例并不对国际刑事法庭产生拘束力,但在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运用这些判例法来对犯罪要件进行解释。这是因为这些法庭是国际刑庭的前身,而且这三个法院在处理个人国际罪行时具有相同的立法精神以及一些类似的法律条款。

在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实践中,早有对于危害人类罪兜底条款的解释适用,如将强迫婚姻以“其他非人道行为”起诉。国际犯罪层出不穷,是否应该将“人口贩运罪”纳入到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中来是当今学界的热点。将重大犯罪纳入到国际刑庭的管辖范围中来无疑有利于打击犯罪,但考虑到国际刑庭只审判最严重的犯罪以及经费有限等现实问题,我们亦不宜对兜底条款进行过于宽泛的解释。

注释:

[1]Prosecutor v.Radislav Kristic ´,Case No.IT-98-33-T,Trial Judgement,2 August 2001,¶513.ibid,para.502.

[2]Prosecutor v.Blagoje Simic et al,case no.IT-95-17/1-T,Trial Judgement,17 October 2003,¶835.

[3]Elements of Crimes,Article 7,Introduction(3).

[4]SeeOtto Triffterer and Kai Ambos,The Rome Statute of the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ACommentary(Beck/Hart Publishing,2016),p.166.

[5]Prosecutor v.Akayesu,ICTR-96-4-T,Judgement(2 September 1998),¶581.

[6]SeeOtto Triffterer and Kai Ambos,The Rome Statute of the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ACommentary(Beck/Hart Publishing,2016),p.174.

[7]SeeG.Mettraux,‘Crimes against Humanity in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s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 and for Rwanda’,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43(2011),p.255.

[8]SeeKirsten J.Fisher,Moral Accountability and InternationalCriminalLaw:HoldingAgentsofAtrocity Accountable To The World(Routledge,2012),p.32.

[9]Prosecutor v.Laurent Gbagbo,Decision on Confirmation of Charges,No.ICC-02/11-02/11-186,June 12,2014,¶224.

[10]Prosecutor v.Blagojevic and Jokic,IT-02-60-T,Judgement(17 January 2005),¶545;

[11]Prosecutor v.Katanga,Judgement Pursuant to article 74 of the Statute,No.ICC-01/04-01/07-3436-tENG,March 7,2014,¶1119.

[12]Prosecutor v.William Samoei Ruto and Joshua Arap Sang,Decision on Confirmation ofCharges,No.ICC-01/09-01/11,January 23,2012,¶210.

[13]Prosecutorv.TihomirBlas kic, CaseNo.IT-95-14-T,Trial Judgement,3 March 2000. 204;

[14]Prosecutor v.Clément Kayishema and Obed Ruzindana,ICTR-95-1-T,Judgement(21 May 1999),¶151.

[15]Prosecutor v.Blagoje Simic et al.,IT-95-17/1-T,Judgement(17 October 2003),¶74-76.Prosecutor v Mitar Vasiljevic,IT-98-32-T,Judgement(29 November 2002),¶235.

[16]Prosecutor v.Zoran Kuprekic et al.,IT-95-16-T,Judgement(14 January 200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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