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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

2018-04-01程辉

税收征纳 2018年12期
关键词:滞纳金所得税法社会保险费

程辉

A公司是一家中型物流服务企业,主要从货物运输、仓储配送业务,在2018年5月因资金困难,未及时交纳员工社会保险费,被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加收1.82万元滞纳金。那么该企业发生的社保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在税务部门所得税征缴实务操作中,对社保滞纳金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有不同依据的处理,主要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支出不得扣除。上述规定中明确,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限于税收滞纳金,即由于纳税人各种原因逾期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例如纳税人逾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种而产生的滞纳金。而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逾期缴交社保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则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税收滞纳金,所以,A公司逾期缴纳社保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禁止税前扣除。A公司因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被加收的滞纳金,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无关,不属于准予税前扣除的正常经营性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之所以形成第一种观点的看法,主要是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对滞纳金可否税前调整已基本明确,即只有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外,其他各类滞纳金可以理解为依法允许在税前扣除。

但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滞纳金可否在税前扣除,要视情况而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滞纳金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取得滞纳金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禁止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而其他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法律目前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禁止税前扣除。

首先,从滞纳金属性看,滞纳金首先是具有法定性,其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其次是具有强制性,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其三是其具有惩罚性,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并且是行政强制执行之一执行罚的一种。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将滞纳金纳入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由此可见,滞纳金正逐步从民事领域退出,其行政属性正在明朗化。今后,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滞纳金”这一名词将会在民事领域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应该是人们常说的“违约金”。

其次,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属性如何认定呢?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明确,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由此可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是作为行政法领域滞纳金。行政法领域的滞纳金,是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无关的、非正常的经营性支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笔者认为,A公司因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被加收的滞纳金1.82万元,与其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无关,也不属于准予税前扣除的正常经营性支出,因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个案例给我们这样的启示:税务实务中,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目前之所以产生争议,关键问题是目前对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如何认定,相关属性以及税收滞纳金以外的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税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此,建议上级部门对不同领域的滞纳金予以界定,如明确解释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性质及其不得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从而减少理解的冲突,便于实际执行操作,避免产生征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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