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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

2018-03-29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8年10期
关键词:聘期学者长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建设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形成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根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中央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性工程,是吸引集聚德才兼备、矢志爱国奉献、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才和青年学术英才的重要举措,是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协同推进,统筹实施。

第三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遵循强化政治引领、突出立德树人、服务国家战略、坚持创新导向、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向改革倾斜、向一流倾斜、向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向青年倾斜、向哲学社会科学倾斜,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发挥育才引才用才标杆作用,为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提供坚强人才保障。

第四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行岗位聘任制,支持高等学校(简称高校,下同)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特聘教授、青年学者项目面向全国高校实施;讲座教授项目面向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实施,中西部、东北地区的范围参照《中西部高等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执行。

第五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突出“高精尖缺”需求,强化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编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岗位指南,作为岗位设置、选才用才的重要指引和依据。

第六条 长江学者岗位设置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导向,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相结合,重点支持在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国家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特色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等设立岗位。加大向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力度,支持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经济发展与资源禀赋、特色优势学科等设立岗位。

第七条 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左右,聘期为5年;讲座教授50名左右,聘期为3年;青年学者300名左右,聘期为3年。

第八条 教育部授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长江学者”称号,授予青年学者“青年长江学者”称号,在聘期内享受奖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特聘教授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具有爱国奉献精神,做“四有”好老师。

(二)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三)具有扎实学识,胜任本科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引领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四)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担任教授或相应职务,海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特别优秀的副教授或相应职务者也可申报。

(五)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推荐的人选年龄放宽2岁。

(六)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当在签订聘任合同后6个月内全职到岗工作。

担任现职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者和聘任不满两年的青年学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第十条 讲座教授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

(二)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当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或相应职务。

(三)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四)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每年在国内受聘高校工作累计2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青年学者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具有爱国奉献精神,做“四有”好老师。

(二)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锐意创新,敢为人先,开拓进取。

(三)胜任本科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创新发展潜力大,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学术成果,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协助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四)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国内应聘者一般应当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

(五)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38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六)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当在签订聘任合同后6个月内全职到岗工作。

担任现职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在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肩负起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要充分发挥教学示范、科研模范和师德师风典范作用,做“四有”好老师的示范标杆。

(二)以扎实学识和前沿研究支撑高水平教学,开设学科前沿课程,每学年至少高质量地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主持课程体系建设和教材编写,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三)带领本学科发展,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推动本学科赶超或引领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学术创新团队,着力培养优秀青年人才,带领团队开展高水平教学科研工作。

(四)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攻关创新;深入研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积极探索关系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在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大科学中心、国际科技创新基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国家高端智库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与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深度融合。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六)积极组织各类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主持国际合作项目,担任国际性学术组织和国际一流期刊重要核心职务,积极牵头或参与创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组织和高水平学术会议,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三条 讲座教授岗位职责

(一)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应聘高校的相关规定,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二)开设国际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三)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国际学术前沿。

(四)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团队。

(五)积极推动国内高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向国内高校推荐海外优秀人才,向海外著名高校和国际组织推荐国内优秀人才。

第十四条 青年学者岗位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在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肩负起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时代重任。要充分发挥教学示范、科研模范和师德师风典范作用,做“四有”好老师,在青年教师中起到示范表率作用。

(二)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和课程体系建设,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积极探索学科前沿问题,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思路提供重要建议,协助本学科赶超或引领国际先进水平。参与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创新团队。

(四)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大科学中心、国际科技创新基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国家高端智库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与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深度融合。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六)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类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担任国际性学术组织和期刊职务,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章 遴选聘任程序

第十五条 教育部统一部署遴选聘任工作,一般每年一次。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坚持立德树人,突出品德评价和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强化分类评价,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优化改进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确保过程公正、结果公信。统筹人才选拔培养,避免与其他同层次人才项目重复支持。

第十六条 高校是人选推荐、聘任和管理工作的主体。高校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做好队伍建设规划和人选推荐工作,把好推荐人选的政治关、师德关、育人关和质量关。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推荐人选档案和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推荐工作进行监督,对推荐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高校合理设置招聘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加大海外招聘力度。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到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应聘,东部地区高校不得招聘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人选。从国内其他高校招聘候选人的,需由候选人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函。

第十八条 高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对本校候选人进行学术水平评价,报学校审定后推荐。学术评价要坚持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

第十九条 拟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应当在校内公示至少一周。正式推荐人选中存在被实名举报的,高校党委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所举报问题的,应将有关举报材料及调查结论随推荐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条 教育部对高校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后提出建议人选。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公示、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第二十一条 在公示期间,建议人选被实名举报的,由推荐高校党委组织调查,调查工作要发挥校内外同行专家作用,确保公平公正。调查结果报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高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聘任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并报教育部备案。聘任合同应根据本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聘专家的岗位目标及工作任务、违约情形及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根据高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公布年度聘任结果、颁发证书。

第五章 关心支持

第二十四条 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讲座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青年学者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

高校每年将受聘专家实际在岗和履职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检查评估后按标准颁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和高校党委要加强对受聘专家的思想引领和团结服务,将受聘专家纳入党委重点联系专家范围,定期组织国情研修,开展座谈、咨询、慰问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高校要完善支持政策,按照聘任合同,落实研究生招生指标、科研经费、办公实验用房等具体配套支持措施,为受聘专家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要积极搭建干事创业平台,支持受聘专家组建创新团队,充分发挥受聘专家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支持高校举办长江学者论坛或研讨会,推动长江学者间的交流与合作。各地方、各高校要鼓励和支持受聘专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志愿服务,充分发挥长江学者群体作为专家智囊团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第二十八条 高校要关心受聘专家身心健康,定期组织体检,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医疗保健服务。要及时了解受聘专家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注重人文关怀、强化服务保障,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营造舒心的发展环境。要加大力度,广泛宣传表彰爱国报国、为党和人民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受聘专家,在广大教师中大力弘扬爱国奉献精神。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九条 高校要切实履行用人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聘期考核,对涉及长江学者的重要事项须及时报告教育部。聘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高校要切实落实支持条件,受聘专家要重诺守信,履职尽责。

第三十条 特聘教授实行中期履职报告和聘期考核制度,讲座教授、青年学者实行聘期考核制度。高校依据聘任合同对受聘专家实行聘期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教育部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高校严格规范实施考核。

第三十一条 聘期内受聘专家(讲座教授除外)人事关系应在聘任高校。从东部地区应聘到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的,人事关系原则上转入聘任高校。情况特殊、确实无法调入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单位与聘任高校协商一致,报教育部审核同意后,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但聘期内必须全职在聘任高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受聘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校终止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并报教育部停发奖金:

(一)因组织需要等特殊情况调离受聘岗位的;

(二)因工作需要担任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

第三十三条 建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退出机制,依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聘任合同,本人提出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可以主动退出。

(二)有下列违约情形的,应当解约退出:

1.聘期内违规离岗的;

2.聘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或到岗时间不足、经督促提醒仍不履约的;

3.聘期考核不合格,且本人不主动退出的。

(三)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强制退出: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4.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主动退出的,由受聘者本人向聘任高校提出书面申请,高校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实施;解约和强制退出的,由高校向受聘者发出通知书,受聘者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学校复核后提出最终意见报教育部批准。

第三十五条 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由教育部撤销称号。聘期尚未结束的,聘任高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长江学者聘任合同。主动退出和解约退出的,停发奖金并视合同履行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奖金;强制退出的,取消入选资格,停发奖金并追回全部已发放奖金。解约退出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国家、各部委高层次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强制退出的,不得再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将对高校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停止下一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推荐资格:

(一)推荐过程中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材料,不能认真履行推荐职责的;

(二)对严重违规行为失察或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置不力的;

(三)违规引进人才,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应取消推荐资格的。

第三十七条 “长江学者”“青年长江学者”是学术性、荣誉性称号,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入选者应珍惜荣誉、严格自律。聘期结束后,不得再使用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1年12月15日印发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教人〔2011〕10号)同时废止。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教育部人事司负责人就《“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深入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加强新时代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日前,教育部党组印发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教育部人事司负责人就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今年是“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20周年。计划实施以来,吸引集聚了一大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科发展水平、促进原始科技创新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突破、推动高校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为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推进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撑。2011年印发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千秋基业,人才为本。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赢得国际竞争主动、实现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对人才发展和人才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确立了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就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进一步做好人才工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再次强调,要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作为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性工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必须进一步调整完善,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通过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推动高层次教育人才工作跨上新台阶。《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问:相比《实施办法》,《管理办法》有哪些新的考虑?

答:相较原《实施办法》,《管理办法》涵盖岗位设置、申报遴选、评审评价、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体现了全过程管理的理念。《管理办法》的制定,坚持“明确定位、突出特色、强化导向、创新机制”的原则,立足新时代、落实新思想、聚焦新问题、提出新方案,强化“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作为教育系统人才计划的鲜明特色,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突出政治引领。将政治标准贯彻到培养引进、考核评价、管理服务全过程,体现政治制高点。二是突出立德树人。将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作为主要目标、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作为重要任务,体现道德制高点。三是突出需求导向。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置岗位,引导受聘专家将个人事业发展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同向同行,体现战略制高点。四是突出依法管理。以合同管理为手段,明确聘任高校和受聘专家的权利义务,体现法治制高点。五是突出选用并重。坚持高端引领,突出贡献导向,体现学术制高点。

三、问:《管理办法》如何将强化政治标准和师德师风要求落到实处?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教育必须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教师的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是影响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关键因素,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办学方向,直接关系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直接关系到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管理办法》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将对政治标准和师德师风的要求贯穿到人才计划实施的全过程,引导长江学者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做到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

在具体举措上,《管理办法》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作为人选的首要条件,突出了对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规范遴选程序,强调高校党委的用人主体责任,对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在人选推荐过程中的作用也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加强对人选的政治把关和师德把关;强化日常管理,按照“政治上不能有问题,师德上不能有问题” (两个不能有)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政治纪律、师德要求的情况一经查实,坚决实施退出,体现从严管理。

四、问:《管理办法》如何强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答:“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作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计划,最鲜明的特色就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强化育人职责。《管理办法》将立德树人作为长江学者岗位设置的根本导向和首要职责,并通过一系列规定和举措,要求并督促长江学者积极参与本科教学。一是在选拔评审中,强化对人选的教育教学业绩评价,体现教育人才计划的选人导向。二是在岗位职责中,对特聘教授和青年学者,明确提出“每学年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主持或参与课程体系建设和教材编写”“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的具体要求。三是强化对教学工作的检查,今后在每年核查受聘专家到岗情况时,将同时核查教学工作完成情况,确保举措落实。

五、问:《管理办法》如何更好地引导长江学者服务国家战略需要?

答:为进一步发挥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管理办法》提出“编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岗位指南,作为岗位设置、选才用才的重要指引和依据”。这是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岗位指南指导高校结合国家、行业、地方发展需求与学校优势特色学科设置岗位,优先选拔能够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发挥作用的优秀人才,引导高层次人才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项目,深入研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和关系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六、问:《管理办法》在人才评价方面有哪些改革创新?

答:近期中央围绕人才评价出台了《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对人才评价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中央最新精神,《管理办法》着重在三方面完善举措,确保做到“两个必须有”即“评审过程必须公正公开、评审结果必须具有公信力”。

一是强调综合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从师德师风、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贡献、社会服务和成果转化业绩、团队组织能力等维度,综合设置评价指标,强化对人选的全面评价。二是突出分类评价。尊重不同学科类型人选的成果业绩贡献在呈现方式上的差异,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从不同的侧重点对人选进行评价,避免评价的简单量化倾向。三是完善评价方式。参照国际通行的评审方式,进一步优化同行学术评价,实施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

七、问:《管理办法》如何促进入选专家发挥作用,做到“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答:人才工作基础在“聚”,关键在“用”。“聚”强调要树立世界眼光、广开进贤之路,广纳天下英才,统筹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用”强调充分信任、放手使用,让各类人才各得其所,让各路高贤大展其长。《管理办法》根据人才发展规律,通过多种措施强化人才支持服务,促进专家作用发挥。一是落实支持条件,明确要求高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切实落实研究生指标、科研经费、办公实验用房等支持条件,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平台,并且支持受聘专家组建创新团队。二是打造作用发挥的平台,例如支持高校举办长江学者论坛,鼓励专家开展调查研究和志愿服务,引导并支持专家积极建言献策。三是加强人文关怀。要求高校关心专家身心健康,了解专家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为专家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四是营造良好环境。大力宣传表彰爱国奉献、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受聘专家,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八、问:请介绍一下建立退出机制的主要考虑。

答:“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作为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性工程,具有很强的示范引领效应。建立退出机制,完善管理流程,形成能进能出的人才选用机制,旨在更好地督促长江学者履职尽责,发挥聪明才智,不断释放人才活力。

一是突出政治和师德要求。政治标准和师德师风作为长江学者的首要条件,是不容触碰的底线和红线。《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违反师德和学术道德情节严重等情形的,予以强制退出。

二是严格到岗时间管理。《管理办法》强调,“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对特聘教授和青年学者明确提出聘期内必须全职到岗,人事关系除特殊情况外应在聘任高校;对讲座教授要求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累计2个月以上。聘期内无法到岗、到岗时间不足或违规离岗的必须实施退出。

三是强化履职情况考核。《管理办法》细化了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青年学者的岗位职责,同时要求高校与拟聘长江学者签订聘任合同约定双方的责权利和违约情形及责任。通过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增加教育部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聘期履职情况管理考核,督促入选者立足本职岗位发挥作用、做出成绩。如果入选者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或聘期考核不合格,按主动退出或解约退出办理。

近期教育部将组织高校对聘期内长江学者到岗和履职情况开展核查,对违规情况及时纠正,对经督促提醒仍不履约的坚决实施退出。

九、问:《管理办法》在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

答:《管理办法》侧重强化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输血”和“造血”。一是将近两年实施效果较好的“讲座教授只面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实施”、“西部地区特聘教授申报年龄放宽2岁的规定”在《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引导高层次人才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流动,加大高层次人才“输血”力度。二是重点支持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高校“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经济发展与资源禀赋、特色优势学科”设立岗位,在岗位设置层面上引导和支持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搭建人才发展平台,服务当地区域经济发展,强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造血”能力。对于在岗位设置中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与高层次人才开发结合较为紧密的西部和东北地区高校,教育部在岗位安排、人选评审等方面给予更加明确的倾斜政策。同时《管理办法》明确,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范围,参照《中西部高等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执行。

十、问:《管理办法》在称号的授予和使用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管理办法》在规定授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长江学者”称号,授予青年学者“青年长江学者”称号的同时,强调称号的荣誉性学术性本质,明确提出“称号不得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同时《管理办法》更加突出称号所蕴含的责任和使命,通过设置明确的岗位职责,引导并要求入选者珍惜荣誉、加强自律。

在称号的使用方面,强化聘期概念,要求受聘专家和高校在使用称号时必须注明入选年度,聘期结束后不得在项目申报、评审评价中使用称号;对于无法完成聘任合同、不按合同履约、违规违纪等情况实施退出的,一律撤销称号。

十一、问:《管理办法》如何统筹“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与其他人才计划项目的关系?

答:过去几年,考虑到国家“千人计划”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支持措施相似、对象层次相近,因此规定“千人计划”入选者不能申报同层次的特聘教授和青年学者。

根据中央加强人才计划统筹实施、避免重复支持的要求,《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与其他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协同推进、统筹实施的政策导向,明确提出避免与其他同层次人才项目重复支持,形成政策合力,共同促进各层次人才的发展。教育部将根据各类相关人才计划实施情况,在申报遴选通知中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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