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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隐匿权与新闻真实的冲突

2018-03-27叶帅山东大学

传播力研究 2018年13期
关键词:消息来源公信力新闻媒体

叶帅 山东大学

新闻隐匿权,又被称为新闻记者的拒证权,即指媒体机构和媒体工作者在发布信息时,未经新闻的消息来源本人的同意无权把消息源透露给第三方而承担的一种义务,包括了新闻媒体机构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涉及新闻来源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向外界公开新闻的消息来源,以及媒体所掌握的新闻资料不被司法机关强制搜查的权力。

新闻界主张该权力的原因包括:(1)公民本身拥有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但普通公众普遍缺乏践行该权利所需的社会传达渠道,只能向具有相应传播力的第三方提供信息,经过新闻机构的加工后传递出来。新闻报道是新闻机构的表现行为,但实质上是消息源的间接表现行为,即匿名新闻来源的言论自由,因此对新闻消息来源的匿名保护实质上是对言论自由和表现自由的保护。(2)其次,新闻媒体机构需要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信息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但若新闻媒体不能承若对消息来源进行保密,公众会因害怕被公开的后果而拒绝向新闻媒体提供消息,因为某些消息来源如果被公开,会面临巨大社会压力甚至构成生命危险。这样造成的后果便是,因消息源的减少而造成对公众知情的破坏,进而影响整个新闻行业存在的根基。

然而,新闻隐匿权在保护新闻的信息来源以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却损害了新闻的生命力——新闻信息来源的真实性。

新闻真实是媒体公信力的根基,确保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的本质。而新闻消息源的透明化又是保障新闻真实性的重要措施之一。

然而新闻隐匿权在新闻生产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容易因为实施的不规范导致媒体新闻隐匿权的滥用,存在把新闻隐匿权当成新闻造假的正当理由,甚至于养成记者惰性,不愿深人新闻事件进行调查以及对事情进行多方求证,最严重的情况在于即便很容易找到实名消息源的新闻报道,也存在使用“据有关人士称”等模糊的信源的问题。

即便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做到新闻消息来源的完全透明,但如果一篇新闻报道中频繁出现“据知情人士人士透露”和“据权威人士介绍”这类的匿名消息源,该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就可能受到受众的质疑,削减了新闻报道的可信度。

新闻隐匿权中主要涉及的新闻消息来源匿名的问题,对媒体而言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来自社会了解诶事实的消息源能够帮助媒体揭露事件真相,满足公众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事件的知情权,而在此过程中新闻媒体的社会公信力也得到提升。水门事件中《华盛顿邮报》的报道便显示了匿名消息源的正向作用,另一方面,匿名的新闻消息源也可能造成新闻失实,但造成的后果不单是媒体机构自身社会公信力的破坏,而是整个新闻行业的公信力和信誉受损。

《纽约时报》的“布莱尔造假事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2003年《纽约时报》刊出长文,曝光了该报的新闻记者杰森·布莱尔在其负责撰写的36篇新闻报道中存在“剽窃和造假”问题,而匿名消息源便是其进行新闻造假的主要手段之一。这一事件直接导致作为严肃刊物代表的《纽约时报》,长期以来拥有良好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迅速遭到公众质疑。

然而新闻隐匿权的主体从来就不止局限于狭义的新闻媒体和记者,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绝不是属于某个特定机构或某些特定个人的。并且随着数字化媒体的普及,论坛、博客的兴起,公民新闻和自媒体的出现,新的信息传播形式出现,新闻传播的模式从以媒体机构对受众的单项线性模式,逐渐趋向于为以普通人为主的多中心点状双向模式。“媒体”概念内涵进一步扩展,新闻隐匿权的主体范围也进一步扩大。

这一点也被法律所承认。2004年苹果公司的新产品计划“记”被博客泄露到互联网上,苹果公司为保护公司秘密要求该博客网站公开消息源。但2006年美国圣琼斯第地区上诉法院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所规定的在线新闻业的保护原则,驳回了苹果公司关于网络博客作者不是记者或新闻组织,不具有消息隐匿权保护的观点。在博客上发布信息是一种报道行为,个人博客和网络个体在新闻隐匿权领域同样受法律保护。

但与隐匿权主体泛化相伴的便是新闻信息源真实性的进一步不确定。网络环境的复杂性,新闻隐匿权在网络上的容易被滥用。

关于如何规避新闻隐匿权带来的保护消息源与新闻真实的冲突问题,在西方媒体长期实践中的经验是尽量避免面对新闻报道中的匿名消息源使用。做法主要包括以下:(1)在某种程度上对新闻的消息源做适当描述。比如,消息源的阶层、工作、样貌特征等等。(2)规定记者必须进行多方调查求证匿名消息源所提供的信息。(3)不能直接引述匿名消息源的言论。(4)避免“双重隐匿”,即匿名消息源使用匿名的人证或者难以求证的证物提供信息甚至进行控告。(5)尽量求取多个的匿名消息来源。

在我国关于新闻隐匿权的规范当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新闻媒体以及个人都需要对所传播的信息负责,相应的便是核查新闻真实的责任。只有新闻关乎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的时候,以及无法使用正当途径获得事件真实情况时,媒体才能够适当使用匿名消息源,并且不能是单一的匿名消息源。

关于新闻隐匿权的争论仍在继续,如何解决匿名消息源使用与新闻真实之间的冲突,仍然是新闻界和法律界需要解决的难题。然而新闻隐匿权的滥用已经在我国娱乐新闻方面出现,娱记捏造匿名消息源或在新闻来源方面通过保密谋求经济利益。当务之急完善有关新闻隐匿权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借鉴国外经验,审慎对待匿名消息源,以确保新闻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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