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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报道的可行性分析

2018-03-27张运晓山东师范大学

传播力研究 2018年13期
关键词:名誉权公众

张运晓 山东师范大学

2017年12月,女星何洁的离婚案开庭,由于出轨传闻日益发酵,何洁在微博中称“媒体为报道传闻蓄意抹黑,每天都有偷拍的人守在楼下,车无故被砸……道德的制衡已经失效,只能相信法律”。这种传闻报道方式严重侵害了公众的隐私权,引发了笔者对于传闻报道可行性的思考:传闻能不能报道,该如何报道?

一、传闻报道的价值

传闻通常具备两种属性,即重要性与模糊性,由于涉及公共道德及社会利益的传闻具有较高的报道价值,因此传闻能够适当报道。当然,媒体在报道传闻时要以法律法规为基准,明确告知公众传闻消息的不确定性并加以后续求证,站在公众权益的角度详述事件始末。

2017年11月,“北京驱逐低端人口”的传闻不断发酵,法律法规网展开报道并通过图片反映了这些所谓“低端人口”的搬离现状,但文中注明了中国当局对传闻的回应,称此专项行动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低端人口”说法毫无根据。这类传闻报道既涉及部分民众热议的话题,又能展现政府部门的态度,增强国民信任度,具有较高的报道价值。

二、传闻报道尚存的问题

首先,传闻作为“边缘”新闻,其真假在最初报道时难免形成倾向性,导致部分记者打破报道底线,将“传闻可以报道”等同于“可以任意报道”。2014年12月,《南方都市报》记者王星发布的《河南平顶山女官员3个月前自杀官方至今未通报》一文引发热议,经调查证实该记者仅凭当地传闻编写而成此消息,并未采访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事后王星被报社劝退,五年内禁止从事新闻工作。

其次,媒体在报道时往往会抓住公众偏感性的价值观制造传闻。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交软件的私密性不断提升,导致传闻报道的转载源可信度提升,但类似“震惊式、悬念式、抱大腿式”的标题党不仅凸显了低俗亚文化,而且使公众在感性认知的驱动下展开更广范围的传闻传播。

再就是传闻报道中“传闻”二字的标示。媒体有义务对公开发表的意见、评论承担责任,然而由于传闻报道的特殊性,尚存部分新闻从业单位报道传闻前越过审查核实程序,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道德之上,且在报道中忽略“传闻”来源、进展及后续调研。

三、传闻报道的可行性原则

要想实现传闻报道的可行性,就要确保报道的规范合理,以非营利性为目的,恪守新闻职业底线。

(一)选择可信度较高的消息源

在2005年湖南卫视“超级女声”的选拔赛上,上海某晨报将未经调查的传闻报道给公众,称“8进6”比赛的结果早已内定,从头至尾都被湖南卫视的领导层操纵。这种盲目报道造成了新闻传播中的“失衡”与“错位”,既未表明消息的不确定性,又侵害了涉事人员的名誉权,使社会公器变成了私人表达的“利器”。

造成信息失衡的原因有二,即消息源的可信性低且并未将传闻调查的进展程度公之于众。在“四微一端”的背景下,消息来源错综复杂,媒体在报道前要反复核实。

(二)传闻报道要以公众利益为根基

从客观角度为公众阐明真相是传闻报道的关键所在。在2008年的“蛆橘事件”中,“四川广元的橘子受果蝇感染不能吃”的传闻在坊间广泛流传,给橘子的销售带来了巨大危机,相关媒体将传闻刊登后不断进行追踪调查,通过采访食品专家等方式证实橘子安全无公害,像《四方游客喜吃放心柑橘》的报道便消除了群众的困惑,充分体现了公众至上的原则。

(三)“微罪不举”的合理使用

即使在传闻报道中触及了“公众人物”的个人声誉,也要赋予群众了解事件进展的权利。英美法系中的“微罪不举”理念很好地诠释了这一观点,有利于平衡个人利益与公众权益之间的矛盾冲突,但这并不代表可以剥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媒体在传闻报道中要平衡事态的发展,综合考虑各方立场。2002年6月16日,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东方体育日报》刊出一篇名为《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新闻,然而在经过一系列跟踪报道后,范志毅被证实并未赌球,《东方体育日报》随即进行了澄清①。7月份,范志毅将《东方体育日报》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人民币5万元并公开道歉,结果以败诉告终。这一事件引导了“微罪不举”概念的首次提出。

(四)加强监督管理,发挥“把关人”作用

在微博、微信以及客户端普及使用的时代,媒体人必须具备极强的社会责任感,重在体现于发表、转载的严谨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复(1988)11号批复”曾指出,新闻单位对于自己发表的内容应该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充分注意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审查核实②。相对而言,传统纸媒的报道需更为严谨,传闻报道也要有水平、有影响、有价值,无论采访、编辑还是发行领域的工作者都要严格执行把关任务,不断监督追踪传闻的事态演变,及时做出回应与更正。

四、结语

概而言之,传闻报道是否可行要以公众权益为基准,媒体既然能通过议程设置来引导事件的舆论走向,便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尊重每名公民的合法权利,在碎片化信息爆炸的时代扮演好“把关人”角色。

注释:

①王军:《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从“范志毅名誉权”官司说起》,法学杂志,2005年1月。

②魏永征:《“如实报道”不实传闻的法律责任——上世纪80年代后期徐良名誉权案引发的争论》,青年记者,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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