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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科技法律风险及监管法律问题探析

2018-03-26董芳妮

魅力中国 2018年31期

摘要:本文通过对保险科技发展背景的介绍,对其定义做出了阐释;并对保险科技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监管风险、合规性风险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应用监管科技、通过软法自制、建立消费者保护和风险教育体系的措施防范保险科技应用中的法律风险,以促进保险科技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科技;监管科技;软法自制

一、研究背景

金融科技近几年成为全球投资人和创业者聚焦的热点产业。但由于金融科技公司商业模式、产品服务迥异,且承担不同的法律与监管义务,目前学界对金融科技并未形成统一定义。

2016年3月份,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首次发布了关于金融科技的专题报告,提出了金融科技的定义,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国际证监会组织 IOSCO 于 2017 年 2 月发布的《金融科技研究报告》中对金融科技的定义,金融科技是指 “有可能改变金融服务行业的新兴科技和创新商业模式。笔者认为,金融科技是指在遵循金融本质的前提下,以数据为基础,以技术为手段,以实现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改善客户体验、提升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新兴技术。

保险科技作为金融科技的重要分支,近年来发展迅猛。2017年9月28日,中国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登陆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就了香港金融科技第一股。众安在港交所的上市唱响了金融科技冲击保险行业的最强音。那么,究竟何为保险科技?结合权威机构对金融科技的定义,本文认为,保险科技指将包括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基因技术等在内的科技广泛运用于产品创新、保险营销和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等方面,通过创建新的平台、运用新的技术向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加专业化、有针对性的服务,并使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远离无序竞争、同质竞争的环境,实现保险生态整体跃迁的新型科技。

二、保险科技应用于保险领域的相关法律风险

(一)信息披露缺失导致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金融面临的最大问题即信息不对称,而信息对称是重构人类社会生态体系的最关键因素。在保险科技的驱动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算法分析,使保险行业出现了一系列新型产品,而面对这一系列新型产品,即使法律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及信息披露义务,但因为法律并未要求保险人对所有信息都必须向投保人作出充分完整的说明,因此投保人所获知的信息极为有限,而投保人面临的格式条款也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这可能导致保险人利用法律的漏洞向投保人推销一些投保人并未充分完整了解其风险的新型保险产品,最终可能导致投保人的信用风险,而这种传统金融风险在保险科技的驱动下,可能会变得更加分散且更具有传染性。

(二)保险科技导致的监管风险

保险科技为保险机构提供了发展空间,但其在为保险业带来巨大创新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监管风险。一是提升了监管复杂性。保险科技以信息技术为核心,其业务模式背后是庞大、复杂、相互关联的信息系統,海量的信息流、复杂的信息结构客观上给识别风险造成了难度。二是增加了风险监测和管控难度。去中心化和金融脱媒使得更多未受严格监管、资本水平较低的科技企业进入保险行业,同时许多交易活动可能脱离央行清算体系,增加交易各方之间的风险敞口,也增大了风险监测和管控难度。三是容易产生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某些科技创新可能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变相规避监管,造成监管套利。

(三)保险科技对传统立法冲击进而引起的合规性风险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保险科技的应用对保险产业的价值链进行了重构,传统的保险立法对某些保险合约、行为难以有效界定并进行监管。层出不穷的新型保险业态和新型保险产品难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有效规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合规性风险。

三、防范保险科技风险的法律对策

(一)利用监管科技防范保险科技应用中带来的风险

保险科技所带来的新型保险业态和保险产品对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传统的监管模式已不足以应对保险科技下的保险创新行为。《弗兰克多德法案》的起草者巴尼·弗兰克表示,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的金融监管变革让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大幅提升。如果科技能够将监管成本降下来,那会非常好。因此,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科技发展的基础上,应当建立起金融合规、场景依托和技术驱动三位一体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监管科技的运用,在监管部门和从业机构等多个层面充分借鉴监管科技的理念和工具,建立产品测评、压力测试、应用试点等管理机制,构建有用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重构保险监管模式。

(二)充分利用软法自制

软法即指由一定社会共同体制定或认可的,用于规范共同体组织和共同体成员行为的规则,比如行业自律章程。软法由各种不同的共同体根据其自身情况量身定做,涉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有利于实现个别和具体的正义。较之硬法,软法治理的创制程序更加快速灵活、更加强调协商性和治理对象的互动性、更利于实现商业活动的自由。保险科技的兴起为保险企业带来了一系列重大变革,同时也为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而法律的滞后性众所周知,现阶段出现的风险无法通过法律得到很好的治理。但行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行业规则及业务规范只要运用得当并得到很好的实施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法律的滞后性所无法解决的风险。

(三)建立消费者保护和风险教育体系,让保险科技的客户充分认知新兴风险

保险公司要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满足监管要求的、安全透明的产品和服务,向保险消费者披露充分的信息,避免欺诈行为。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自律约束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金融科技下的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尤其要重视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监督各保险机构坚守金融科技安全的底线,提升网络数据信息的安全性能,做好风险评估和专项排查,对保险消费者高度负责。

结语

保险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保障性产业,创新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必将极大地改变保险业的经营环境和保险市场环境,重塑保险业发展的价值链条。而保险科技的发展也是机遇和挑战并存,但其最终都要回归到保险业的服务本质,对风险保持清醒认识,提供保险保障和防范风险是保险科技本质的内在要求和发展前提。

参考文献:

[1]许闲.保险科技的框架与趋势[J],观察思考,2017年

[2] 蔡元庆,黄海燕.监管沙盒:兼容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J],科技与法律,2017年

作者简介:董芳妮(1994-),女,汉族,陕西咸阳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