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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街镇综合执法改革中的社区社会组织建设

2018-03-26

长白学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街镇综合执法协同

刘 莹

(天津城建大学 就业指导中心,天津 300384)

街镇综合执法改革作为一种基层社区治理的创新模式,不仅推进行政执法和社会参与协同体制机制创新,也深化和推动街镇综合执法与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发展。在突破街镇综合执法单一行政化固有模式,探寻新的整体性治理路径中,街镇综合执法与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具有天然契合性,二者相互依赖和协同合作是社区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必然趋势和内在要求。在街镇综合执法与社区社会组织协同联动中,建设理念认知不足、参与效能低下、角色差异明显、协同联动平台缺失、组织素质和能力滞后、制度保障乏力等问题,已然掣肘社区社会组织协同参与街镇综合执法能力及水平。在深入推进街镇综合执法改革背景下,如何在与街镇综合执法的对接、协同、联动中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如何结合和利用好街镇综合执法改革治理模式,在协同发展中加快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发展,进一步提升街镇综合执法效能,是考量社区综合治理能力的关键,对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发展,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街镇综合执法与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关联关系

实行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是我国行政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尤其是面对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人口的进一步增长、执法管理领域的进一步拓展,城市综合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努力探索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特大型城市特点相适应的城市综合管理新模式,是近年来各地都在不断探索的重大议题。因此,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基层管理创新模式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还是响应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和全面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及水平的基础环节,以及加强基层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1]推动和加快街镇综合执法改革,对于完善基层社区综合治理组织体系,建立资源整合、职责清晰、权责一致、运作高效的综合治理模式,提升街镇基层综合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在社区开展活动,并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背景下,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既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实际需求,更是我国当前民主政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行政体制改革的共同选择,也是三者的公约数。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尤其是在城乡社区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2017年6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强调,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因此,落脚在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上,需要从能力提升、结构完善、格局优化、管理规范、体系健全等方面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枢纽凝聚、参谋助手、补充协力、试验创新的积极作用。

街镇综合执法基层治理创新模式,可以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建设,进一步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发展。首先,从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基层社区社会治理协同角度来看,结合街镇综合执法实施框架,需要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天然属性及其联结政府与社会成员的重要纽带作用,促进街镇综合执法管疏结合、效能提升。在实施街镇综合执法中实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能力、主体地位和资源汲取力持续提升,形成街镇综合执法主体和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和协同效应。其次,从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建设发展角度来看,街镇基层综合执法模式不仅可以推动治理权力向度的多元化和交互性,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2],还能够加速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赋予社区社会组织更多、更大社区综合治理参与权能,获取社区资源,提高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能力、主体地位和资源汲取力,促进组织角色转变和活力激发,消解行政化依附关系,提升社会公信力以及立体化监管效能,避免社区社会组织“边缘化”角色地位,突出功能性特色作用,实现规模倍增和提质增效。最后,从交互作用的角度来看,街镇综合执法与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发展的相互依赖和协同合作是社区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必然趋势和内在要求,特别是新时期街镇综合执法需要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相互支撑和协同推进,积极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缓冲器、黏合剂、稀释剂和催化剂等功能作用,促进街镇综合执法管疏结合、资源整合和赋权增能,打造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街镇社区综合治理,构建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结合的街镇社区综合治理体系,形成基于能力、信任、资源和增权的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新模式和新思路。因此,将街镇综合执法与社区社会组织协同联动作为基层社区治理创新的一部分,从系统的角度把社区社会组织嵌入到街镇综合执法体系之中,需要将街镇综合执法和社区社会组织的联动能力提升放在重要位置,协同联动机制和平台建设还有巨大改革完善空间。

当前,在城乡融合体制机制创新、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建构、社会治理创新发展以及加强基层社区建设背景下,街镇综合执法与社区社会组织互动关系有别于以往传统模式,在学理基础、主体角色、聚焦议题、资源配置以及价值理念上都呈现出异质内容。其主要表现为:在学理基础上,不同于传统的公共管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公私合营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而主要以协同理论、现代治理理论、网络治理理论、整体政府治理理论和复合治理理论为基础;在主体角色上,不同于政府单一中心管理角色,而是政府—社会—市场等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合作;在聚焦议题上,不是过度强调执法政策依据、组织资源流程和执行绩效管理,而是更多关注政府执法主体、社区居民、社会组织、企业等多元主体间的协同合作,以及价值观念、资源基础、利益模式和相互间流程关系的协商;在资源配置上,不同于计划指令原则,而是基于市场原则的网络合作和关系契约原则;在价值理念上,二者协同联动更多强调以人为本、协同合作、共享共建、价值增值的价值理念,而非效率最大化。

二、街镇综合执法中社区社会组织的功能作用

在社会治理转型的关键时期和推进街镇综合执法改革背景下,如何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是关系政府职能转变、社会治理转型成功与否和综合执法效能高低的一个重要变量。政府工作重心下移、权力下放、执法队伍下沉等一系列行政体制改革,为街镇综合执法明确了主体、统一了权责,在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对接中更加直接有效,社区社会组织表现出了新的功能作用。

一是“缓冲器”功能。社区社会组织作为公权和私权之间的缓冲带,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因此,结合街镇综合执法内容任务和标准要求,社区社会组织能够迅速聚集管理范畴内民意,反映社区居民意愿和需求,有利于促成下情上达,还可以促进街镇社区执法手段、治理举措和执法决策更科学、更民主,持续优化街镇社区居民对综合执法行为活动建设的认同感,提升执法管理效能。[4]

二是“黏合剂”功能。社区社会组织是街镇综合执法的重要参与主体,通过街镇综合执法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协同联动,为社区各类主体融入社区治理开辟融通整合渠道,并通过社区社会组织有效调整社区内企业、民众和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益相融点、矛盾冲突点,助推社区多元主体参与的和谐、活力社区建设。

三是“稀释剂”功能。社区社会组织与街镇综合执法大队、居委会、物业公司、业委会等主体的协同联动中,形成了稀释冲突和矛盾的独特优势。社区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第三方身份介入,能够客观、公正地代表社区居民反映利益诉求,为街镇综合执法有效规避管理矛盾提供了缓冲带。同时,其非营利性、公益性等社会属性,有助于其承接街镇综合执法领域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在解决社区矛盾过程中降低冲突程度、缩小冲突范围、减少冲突影响。

四是“催化剂”功能。街镇综合执法的核心理念是将与社区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且相对简便易行的执法权授予街镇相对集中行使,但伴随着政府职能的下移,街镇社区执法对象和内容逐渐成为社区治理内容的落脚点、各种群体的聚集点和各种利益关系的交汇点,且随着城乡融合、社区基层治理转型,街镇综合执法难度越来越大。社区社会组织是街镇社区治理体系中最关键的主体之一,由于社区社会组织以社区居民实际需求为取向,社区居民对其更信任和理解,可以通过发挥社区社会组织自身固有的人才、资源、资本等优势,提升街镇综合执法手段的柔性化、弹性化,由政府“独舞”变成与政府“共舞”,社区社会组织成为提高街镇综合执法水平的“催化剂”。

三、街镇综合执法与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发展的困局迷思

随着行政执法下移到街镇,综合执法涉及的领域更加宽泛,包括环保、水务、劳动保障、殡葬、房屋安全、公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商务、文广、安监、民政等内容。在加强政府基层执法力量建设的同时,综合执法也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然而,目前在街镇综合执法实施背景下,社区社会组织在协同街镇综合执法队伍参与社区沟通和社区援助,促进社区治理法规政策宣贯,保障综合执法工作高效运行,增进社区公众参与执法互动等方面都面临一系列难题。[5]

(一)街镇综合执法下的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理念认知不足

街镇综合执法部门在改革的权力下移中,长期积累形成的行政权力惯性和管理成效往往使执法部门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的必要性和能力存在疑虑。由于受到传统行政思维制约,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未能自觉由“管理”转向“治理”,“确权勘界”“平等协商”“协同治理”等整体复合治理理念还比较淡薄,加上社区社会组织资源和能力的薄弱,街镇政府和街镇综合执法部门仍然倾向于倚重行政化手段,沿用巡查反馈、应急处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模式推进社区事务管理工作,未能充分利用社区社会组织发挥舆论宣传、思想意识宣贯、事项沟通调节、后续抚慰等街镇综合执法软性功能。推进街镇综合执法改革进程中的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理念不清晰、导向目标不明确、价值认知浅薄,促进社区社会组织主动参与街镇综合执法的意识不足。

(二)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的效能低下

街镇综合执法部门期望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但自身却没有吸纳社会组织参与的法律依据、程序、执法方式、法律后果、法律救济和必要财力支持。同时,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需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且允许参与的管理范围有限,尤其是目前难以明确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的权责内容、参与资格条件、参与流程和绩效评估。街镇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支持政策、让渡管理内容空间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不够,加上社区社会组织业务量大、工作任务重和欠缺参与合法身份,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能力和水平信任程度不高。参与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多,参与主体结构失衡,参与力度不够,参与渠道不畅通,参与任务内容不多,参与流程不规范,协同治理效能不高,稳定性差,形式性大于实际性,尚未形成一定的协同联动参与的体制机制,社区社会组织在参与综合执法方面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三)社区社会组织和街镇综合执法部门角色差异明显

政府“一家独大”式街镇综合执法仍处于主流态势,社区社会组织资源没有获得有效嵌入和整合,社区社会组织还没有成为街镇综合执法这一社区治理的有效主体。在执法内容上,社区社会组织多在综合执法前期开展执法工作宣传,且被动接受执法部门单方面指派内容任务,主动性不强。在财政资源上,因为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大部分或完全依赖政府财政支出,所以偏向于完成行政执法事务域工作,很难自主开展执法以外的协商沟通、评估调解、精神抚慰等社区社会组织承担的自治事务域活动,容易形成执法的抗阻效应和社区不和谐。在合作关系上,一方面,社区社会组织被动依附于街镇综合执法部门,缺少与执法部门平等协商、互动合作的执法话语权和独立性,街镇综合执法部门制定和决定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执法的规则,执法部门未能较好地聚焦和反馈民意,综合执法效能未获提升。另一方面,当前街镇综合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行为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并没有规定社区社会组织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的合法合理性进行监督,其结果是缺失社会监督,对街镇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回应不够。

(四)社区社会组织缺失参与街镇综合执法协同联动平台

街镇综合执法部门与社区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平台缺失,社会组织难以通过有效参与渠道和平台形成街镇综合执法协同联动。这就需要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协同执法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执法方式、法律后果、法律救济和资源配置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建立和改进协同联动执法社会组织筛选机制、沟通机制、运作机制、评估机制、退出机制、监督机制等,构建一种街镇综合执法机制与社区社会组织自治调控机制相结合,街镇执法行政功能与社区自治民主协商功能互补,政府力量与社区力量互动的街镇综合执法社区社会组织协同联动平台,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的联动效能。

(五)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的素质和能力滞后

街镇综合执法不仅是政府执法部门的责任,也是社区社会组织自愿参与社区建设的重要责任。由于社区社会组织协同参与街镇综合执法的目标理念、任务内容、参与渠道和权责边界不明确,很多承担社区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社区社会组织还没有设立专门针对街镇综合执法的社会工作岗位,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关职位的人员专业要求。面对街镇综合执法的社区社会组织人员执法工作经验不足、专业服务水平不高、专业培训不足、法治素养不高、激励机制缺乏、职业发展不清晰等情况,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配合执法受到能力质疑,社区民众无法认知其在街镇综合执法中的作用、能力和地位,需要在街镇综合执法中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及影响力。

(六)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缺乏保障

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认知、信任和接受程度及其资源要素配置水平,直接决定着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的发展环境和发展水平。目前,社区社会组织在参与街镇综合执法中,基层街镇政府对不同社区社会组织的态度亦有所不同,对那些规模小、影响力弱的社区社会组织,多采取不予合作态度,而对那些规模实力大、影响力强的社区社会组织,则存在着想合作又担心的令人费解的矛盾心态。因此,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扶持相当有限且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的相关行为不仅没有建立明确的工作依据、任务内容、工作程序、人员资格及绩效评估等,也没有提供政策和资金的扶持机制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参与执法服务的模式,更没有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的运作方式手段作出明确规定。

四、面向街镇综合执法的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发展引导策略

(一)深化街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协同联动机制

一是在“村改居”转型社区、老旧社区和新建社区,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服务分类试点,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的政策内容框架体系。二是厘清边界,根据法律赋予街镇综合执法的工作权责,对现有执法工作内容全面梳理,仔细分类,依法确定社区社会组织协同参与的工作内容事项,明确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镇综合执法中的参与依据、内容、程序、方式、标准、评估,并给予必要财力支持,全面正确履行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执法的协商调解职能,规范协同合作行为,优化参与流程,打造专业服务能力,正确处理街镇行政执法和社区社会组织民主协商的关系。[6]三是依法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公共事务执法准入制度,由政府授予社会组织在参与街镇综合执法时可以行使一定限度和范围的行政执法权,建立“行为规范、程序严格、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式协同联动执法体系。四是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制度,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承接街镇综合执法公共服务机制,将街镇综合执法案件涉及的背景调查、舆论宣传、事后救济抚慰等部分职能转移给社区社会组织承担,按照参与权责内容、资格条件、参与流程和绩效评估购买社区社会组织执法服务,明确购买服务领域和范围、资金来源和数量、购买服务程序和方式、项目预算管理,形成对服务承办社区社会组织的约束机制、综合性的评估机制及责任追究制度,拓展社区社会组织协同参与执法空间。

(二)完善街镇综合执法治理网络,搭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互动平台

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到街镇,基层街镇政府工作内容多而复杂,工作量增大,应积极与社区社会组织搭建协同联动平台,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一是在现代治理、整体治理和复合治理理论的视野下,逐步构建一个成熟的街镇基层多中心复合治理组织体系,加强街镇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物业企业、居委会、业委会、社区企业和居民在街镇综合执法过程中的民主协商、协同合作,促进行政处罚机制、基层自治机制和民主协商机制在街镇政府综合执法行为活动层面有效衔接。二是搭建社区其他主体及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的参与式协同互动平台,平台集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建、服务综合高效于一体,建立和完善平台沟通反馈机制、学习交流机制、研判决策机制、对话协商机制、联合行动机制、竞争机制、评估监督机制,通过信息网络、决策网络、行动网络和监控网络,克服资源整合难题,优化执法流程,开拓打造沟通合作渠道和途径,以街镇执法职能和社区社会组织民主协商内容整合实现街镇执法效能提升,使社区社会组织真正做到参与街镇综合执法科学、规范、便利和高效。三是加强协同联动平台政策保障和制度建设,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联通制度、需求反馈制度、对话协商制度等,从制度层面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四是组建社区社会组织联盟,广泛吸纳更多社会组织投入社区建设和街镇综合执法中,整合不同社区社会组织资源,促进综合执法服务与社区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共同发展。五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服务项目奖励以及社区社会组织自愿认领服务等措施,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活动的服务机制。

(三)提升街镇综合执法协同效能,提高社区社会组织协同服务能力

一是面向街镇综合执法效能提升,围绕街镇综合执法任务内容和社区公共服务治理范畴,加强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当前需要重点推进街镇综合执法不同任务领域和专业法律两类社工人才培养,建设街镇协同执法队伍。二是针对街镇综合执法任务内容,按照任务分类原则,在社区社会组织中设置不同类型的专业社工岗位(例如:环境网格员、综合执法员、市容监管员、执法调节员等),鼓励支持专业社工开展以执法内容为标准的分类培训,对社区社会组织人员举办水务、建设、卫生、劳动、环境、商务、民政等街镇执法行为培训。三是围绕街镇综合执法任务领域,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建立健全专业社工开展专业服务的激励机制、财政保障机制和协同联动服务机制,推动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协同参与街镇综合执法服务。四是完善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容,探索和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标准化建设,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对实践领域、专业服务领域、工作规范守则、流程和权责边界等进行标准化规定,促进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向专业化、标准化、协同化、纵深化和高效化方向发展,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区服务的专业制度规范化建设。五是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性社会工作的建设,结合街镇综合执法模式和任务内容,探索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专业服务方法与模式,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与街镇综合执法者的合作,促进二者工作对接、交融、转化,通过运用专业化社会工作方法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再组织化和自组织化。六是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宣传其在街镇综合执法中的地位、作用,使各级政府和社区公众充分认识到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镇综合执法中的服务地位、角色和作用,提高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认知、理解和接受程度。

(四)创新街镇综合执法社会参与模式,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协同方式

一是在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建设发展中,需要转变观念,构建新型的“政社关系”是实现街镇综合执法与社区社会组织良性持续的合作关系和高效的协同效能的本质所在。应充分发挥包括社区单位、企业、居民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尤其是明确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服务的重要主体地位,创新和拓展街镇综合执法和社区社会组织协同服务渠道、协同方式。二是在街镇综合执法中,面向街镇政府、执法部门和社区居民,大力发挥社区社会组织职能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推进街镇综合执法社会组织参与的基层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建设。在街镇政府、街镇执法部门和社区社会组织之间,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增进调解服务、强化执法行为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同内容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同方法和手段,在街镇综合执法中建立民情恳谈、社区听证、社区论坛、社区评议等沟通协商机制。[7]三是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把驻社区党政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等,尤其是将社区精英纳入到社区社会组织中来,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和配合街镇综合执法,提高社区群众参与街镇综合执法水平,营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街镇综合执法服务的协商共治氛围,消解执法中群众抱怨抵触情绪。四是按照街镇综合执法行为活动前期、中期和后期流程及内容,探索建立“链条式”参与服务模式,明确不同阶段社会组织协同服务内容、协同方式、工作规范标准、协同流程,形成链条式协同服务综合清单。五是针对街镇综合执法问题矛盾性质,探索建立分类问题协同解决通道。对于简单执法问题,实施街镇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和社区社会组织三位一体对接。在规模大的街镇社区,街镇政府、街镇综合执法大队与社区社会组织设立巡回执法服务中心,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对执法部门和执法对象之间执法行为的专业指导。对于复杂执法问题,实施街镇政府、综合执法部门、社区派出所与警务站、社区社会组织四位一体对接。街镇政府是关键,应通过街镇政府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和参与主体,以社区社会组织专业服务人员开展调解,执法部门受理违法问题等方式解决执法难题。对于执法冲突及引发的犯罪问题,实施街镇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社区派出所与警务站、法院及检察院、社区社会组织五位一体对接。把执法冲突及引发的犯罪案件和部分过失犯罪案件作为调处重点,社区社会组织可将社区群众听证引入调解、立案调查过程。

(五)保障街镇综合执法质量,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协同监管及激励

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服务活动中,为保障街镇综合执法质量,需要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服务的行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控。一是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的门槛准入筛选机制,根据不同执法领域任务内容,建立社会组织准入资格评价标准,优化社区社会组织执法服务能力。二是按照协同服务内容和标准要求,由街镇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在综合执法过程中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和监管,做好跟踪调查、回访记录,持续关注实施效果。三是构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评估体系,对社区社会组织以及社工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作为对社区社会组织激励措施制定和政策扶持的依据。四是根据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街镇综合执法服务评价绩效,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奖励制度,在社区社会组织评优、等级评估、公益创投、购买服务等方面加以应用,并针对服务成效突出的社会组织大力开展宣传报道。

总之,深化和推动街镇综合执法与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发展问题,不仅需要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和社会参与协同体制机制创新,更需要突破街镇综合执法单一行政化固有模式,探寻新的整体性治理路径,考量跳出“街镇综合执法”来推动“街镇协同联动执法”。“街镇综合执法”不仅仅发生在街镇政府、综合执法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之间,也不只局限在社区街道、居民社区范围内,而是在更广更大社区层面上、在政府—市场—社会等框架下更多主体参与中发生的。因此,街镇综合执法不能只囿于政府行政体系的“独舞”内部联动,而是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尤其是利用街镇综合执法改革持续推进的契机,推动社区社会组织与行政执法体系协同联动,找到合力共振点、利益交融点、权责边界点、对接平衡点,通过更大的社会空间来服务街镇综合执法改革,完善和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和服务社区建设的能力,促进基层社区综合治理体制创新发展。

[1]陶振.大都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体制变迁与治理逻辑——以上海为例[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7(1).

[2]陈峰.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改革合法性若干问题[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

[3]马福云.基层政府与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探析——基于上海闸北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实证分析[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4]杨书文.天津市滨海新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探讨[J].行政科学论坛,2017(4).

[5]贺荣.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探索和思考[J].法学杂志,2010(10).

[6]陶振.综合执法改革改出了什么——青岛西海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践与启示[J].机构与行政,2015(10).

[7]涂开均,范召全.秩序目标、认可期待和参与需求下的社区治理博弈——基于政府购买背景下基层政府、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间的互动分析[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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