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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

2018-03-26

成功 2018年10期
关键词:生育权权益生育

徐 焱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云南昆明 650599

一、研究现状

现在中国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研究都是针对现实问题,与时俱进。法律也在跟据国家政策在不断调整完善。例如不断完善的《婚姻法》以及其解释,力求尽量实现公正平等保护女性的权益。学者孙萌认为要保障女性权益必须从女性的弱者地位以及女性特殊性出发,他主张立法过程中不仅要立足性别观念和对妇女人权的平等保障还要不忘对女性的特殊保护。①也有学者直截了当的指出当前对女性权利保护不足的地方。学者龙正凤认为当前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界定狭窄,缺乏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学者焦少林在去年曾提出对妇女生育优先权的探讨,他指出“赋予妇女生育优先决定权,可以防止妇女成为生育工具,有利于维护妇女和胎儿的生命健康,有利于调动妇女生育投入的积极性,有利于保障男女生育权的实现”。②;安庆师范学院;2014年]从他的思路出发,我们可以认为在生育这个问题上,男女生来不平等,因为怀胎十月一朝分娩过程中,不管顺产破腹产大月份引产伤害的都是女性的身体,分娩时候大出血还会危机生命。

国内当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妇女研究还没有对许多问题做出理性的概括,妇女权益保护的学科化也还处与刚刚起步阶段,我们要对信息进行整合,提出更有实质性的措施使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得到具体的保护。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弱势

(一)女性维权意识薄弱

由于我国教育发展较不均衡不完善,对女性的法律科普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女性的普法不足,使得农村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更为普遍。她们中的大部分人受传统观念影响深重,被传统的“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封建荼毒,认为自己出嫁就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却不知男女平等,女性是可以为自己应得的权利反抗的。

(二)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正视

女性的体格本身就比男性弱,这是人发展的自然规律。从这一点来说,女性就应该得到特殊保护。前面说到,由于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依然有很多家庭的生活模式是男主外女主内,女性没有收入来源自认为低人一等,男性掌握着家庭的财政大权就认为高人一等,对女性一再的欺压,甚至动手打人。

(三)女性是生育承担的主体

我国于2016年开放全面二胎政策,其根本目的就是人口老龄化的危机逐步逼近,但是关于开放二胎的相关措施并没有得到完善。关爱麟对女性生育权的看法是“以女性为视角的生育转变过程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影响人类生存的人权问题。我国全面实施二胎政策后女性生育权应得到更好的保障”。③

三、女性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提高女性的自身素质

事物的发展有两个原因,外在的原因和内在的原因。外因是条件,内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通过社会化的方式提高女性的主观意识只是一个外在因素,而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提高女性自身的能力和素质。妇女自身的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所以,为了提高女性自身的素质,我们应做到:

首先,我们要加强普法教育。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上升,而在小学这个三观树立阶段,大多数学校没有开设普法课程,我认为,在小学阶段就应该培养孩子们的法律意识。从小树立法律意识让他们意识到生活中哪些行为可行哪些行为不可行,女性更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男性更懂得尊重自己的配偶。

其次,我们要加强对女性的自我价值的肯定。我们首先要打破传统的“母性”的概念,传统社会对女性的要求大多是立足于当时并不开明的男权主义社会比如说一夫多妻制,“三从四德”等要求,现代社会主张男女平等不再是男权主义社会,所以我们要建立女性独特的价值意识,如生育价值意识和家务的价值意识,女性应该意识到自身的社会价值不仅反映在社会的生产劳动上,也直接在相应的人类的生殖生育能力。因此,一方面,我们可以提出对生育价值的承认和对生育的补偿的要求。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提出要认识到家务劳动的价值,并对家务劳动给予合理的补偿。虽然我国在新《婚姻法》中新增的有关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但是短短一句话,给法官裁量的空间很大。

(二)完善家庭暴力相关法规建设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在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问题已经得到国家层面的重视,这是一大进步。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单独提出来列为一章是我国在借鉴国外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总结的一个完善反家庭暴力法的关键点。但是这部反家庭暴力法还是比较年轻的法律,依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1.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形式不够完善。目前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局限在了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这两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说明其他暴力形式,比如性暴力和经济暴力。国内对婚内强奸这个问题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我们除了要面对看得见的伤害,更不能忽视看不见但确实存在的伤害。因此我们要严厉打击经济暴力的行为,将其列入《反家庭暴力法》。

2.执法者对家庭暴力缺乏重视。许多民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依然停留在这是一个家务事的程度,所以尽管已经有了《反家庭暴力法》但是中看部中用,执法者不愿意过多的干涉人家的“家务事”或者有的执法者认为只有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才能被认定为是家庭暴力,这就人为的加大了家庭暴力的认定难度。还有的执法者过分看重社区工作者的劝说调节作用,忽视了《反家庭暴力法》的教育惩罚意义。在社区工作者的劝说下,丈夫是否能停止家庭暴力呢,我认为作用不大。

(三)保障女性的生育优先权

保障女性生育优先决定权。她是生育承担的主体,她可以决定是否准备生育或者是否要留下这个孩子,有些孩子在孕检时期就检查出患有疾病,女性有权利可以决定不生下这个孩子。在当前全面开放二胎政策下,越来越多的大龄产妇,高危产妇准备生产,生育权属于人身自由的一部分,妻子可以选择生,也可以选择不生,作为丈夫,无权干涉妻子的生育自由。比如《婚姻法解释法(三)》第9条规定:“夫以其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毕竟产妇自己是最了解自己身体状况的,当女性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没有自信时可以拥有优先的生育决定权。

总而言之,女性权益要得到切实保护,一方面,女性要增强自身的文化素质,提升对自我价值的肯定,被人尊重的同时,首先要尊重自己。中国目前的研究成果会稍稍落后于发达国家,主要受中国自古以来的封建思想的影响,受传统观念的束缚。我们可以在吸收外国先进思想的同时,融入本国的国情,结合实际,加以推敲,推陈出新,用创新的思维来解决这个历史难题,使女性的生活得到更多的保障和福利,解放女性的枷锁。

注释:

①孙萌.从妇女人权的特性看男女平等的法律定位[J].东岳论丛,2006,(4):22-26.

②焦作林;安庆师范学院学报[D];安庆师范学院;2014年.

③关爱麟“;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生育权的保障[J];长春财经学院;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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