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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新经济政策时期土地思想及当代价值

2018-03-19

长沙大学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苏维埃列宁共产主义

秦 勃

(湖南省直机关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1)

1918—1920年是苏维埃俄国成立之初面临的最严峻考验的时期,国内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百废待兴,帝国主义者的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威胁着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尽管如此,布尔什维克党积极发动了工人、农民和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与敌人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粉碎了武装干涉者和俄国白卫分子的进攻,取得了卫国战争的胜利,保卫了十月革命的胜利果实。战争结束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建设也是在艰难和曲折中行进,“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尽管为赢得战争的胜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同农民的利益发生了抵触,特别是国内战争结束以后,这种在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时被迫采取的临时性政策已经与国家发展的需要格格不入。于是,1921年春,列宁放弃了“战时共产主义”,开始实施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的实施改正了过去三年在社会主义建设上所犯的错误,使苏俄工农联盟得以修补和巩固、经济得以发展、国家得以稳定。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对土地政策也进行了系列调整,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更加注重农民对土地选择权和使用权的保障,更加契合当时苏维埃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际[1]。

一 新经济政策实施的历史背景及主要措施

自1918年捷克斯洛伐克军的哗变拉开国内战争的序幕到1920年11月红军从敌人手里夺回克里木结束国内战争,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给新生的苏维埃国家带来了重大的创伤, 国民经济遭到了严重的破坏。1920年大工业的产值比战前时期几乎减少了6/7。冶金业处于非常困难的状态:生铁约等于战前产量的3%,煤比战前减产2/3,石油几乎减产3/5,棉织品的产品减少19/20。由于缺乏燃料和原料,大部分企业无法开工。居民最需要的工业品极度缺乏。由于缺乏粮食和其他食品,工人们常常挨饿,许多人为了逃饥荒跑到农村中去。1920年产业工人几乎比1913年少了一半[2]。三年的国内战争和罕见的恶劣天气还给农业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与1913年相比,1920年谷物播种面积减少7.8%,棉花减少85.8%,甜菜减少69.8%[3]。农产品的总量减少了40%~50%,农村品中的商品部分减少了3/4,一些重要农产品的单位面积产量减低了1/3~1/4。

苏维埃国家在如此艰难的境况下还依然不合时宜地实行着“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农民的反对情绪随着日益困窘的生活状态而不断高涨,特别是余粮收集制阻碍他们发展自己的经济,断绝了他们在市场上出卖自己产品的出路。此时,反革命的残余利用了农民的不满情绪,组织农民反对苏维埃政权。1920年,多地发生了农民骚乱;1921年3月初,喀琅施塔得水兵发生了叛乱。尽管俄国共产党采取了紧急措施于3月18日平息了这场叛乱,但是喀琅施塔得的叛乱标志着国内政治出现了危机,列宁后来在提到这次危机时说:“到了1921年,当我们度过了,而且是胜利地度过了国内战争的最重要阶段以后,我们就遇到了苏维埃俄国内部很大的——我认为是最大的——政治危机。这个内部危机不仅暴露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农民的不满,而且也暴露了工人的不满。当时广大农民群众不是自觉地而是本能地在情绪上反对我们,这在苏维埃俄国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我希望也是最后一次。”[4]由此可见,列宁此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与当时俄国社会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与农民的利益需求相背离,亟需对这种临时性经济政策进行改革,否则将会影响到工农联盟的巩固甚至苏维埃政权的稳固。

1921年3月8—16日,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在莫斯科举行。此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苏维埃俄国决定停止实行不再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战时共产主义”,改行新经济政策。列宁在大会上作了《俄共(布)中央政治工作报告》、《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报告》和《关于党的统一和无政府工团主义倾向的报告》。大会研究并通过了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决议,把改变粮食政策作为当时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希冀以此来吸引农民积极参与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来。在《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报告》中,列宁开门见山地指出:“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问题,首先而且主要是一个政治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工人阶级如何对待农民。”[5]这里,列宁将实行实物税当作了一个政治问题来看待,这也是基于1921年3月初发生的喀琅施塔得叛乱所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因为这次叛乱在列宁看来是国内战争结束以后苏维埃俄国内部所遇到的最大的政治危机。因此,继续实行余粮收集制就不单单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问题从本质上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这两个主要阶级的关系,在列宁看来,建设社会主义的任务必须是先进的工人阶级和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一起来完成,这两个阶级的关系决定着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命运。列宁认为,苏维埃政权将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关系看作是斗争的还是妥协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在对待这个问题上,列宁的态度是十分谨慎的,他指出,必须要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作新的,甚至是更加深入和慎重的补充考察,而且还要作出一定的“修正”。至于为什么要对其进行“修正”,这无疑是由于继续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所导致的新近发生的“好多事件”和“好多情况”使得农民的处境非常紧张,以至于加剧了这个阶级思想上的动摇,甚至导致他们“从无产阶级方面倒向资产阶级方面。”[5]

由于当时苏维埃俄国依然是一个典型的以小农生产者占人口大多数的国家,所以必须通过一系列特殊的过渡方法才能实行社会主义革命。列宁在此时论述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时,客观地反省了“战时共产主义”时期那种企图不通过任何过渡就直接走向社会主义的思想是错误的。他认为,只有“在工农业雇佣工人占大多数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不采取特殊的过渡办法才可以实行社会主义革命,完成从资本主义直接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但是,俄国当时并不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当时也没有相当成熟的农业雇佣工人阶级,所以,在俄国要取得社会主义的彻底胜利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及时得到一个或几个先进国家社会主义革命的支援……另一个条件,就是实现自己专政的或者说掌握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和大多数农民之间达成妥协。”[5]列宁把这个具有广泛意蕴的概念——“妥协”当作“一系列的措施和过渡办法”。他认为这种“妥协”既不是有些人认为的,在政治手段上的“略施小计”,更不是一种“欺骗”,因为“阶级是欺骗不了的。”[4]他得出结论:“在其他国家的革命还没有到来之前,只有同农民妥协,才能拯救俄国的社会主义革命。”[5]列宁由此提出了建立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最高原则的重要观点,这是基于无法在短时期内改造小农的现实历史背景之下所必须采取的过渡办法。

此外,列宁还考察了农民的经济要求,认为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而这种经济基础的建立又需要一定的流转自由。列宁认为,一定的流转自由,即给小私有主一定的自由是满足小农的“两个东西”中的一个(另一个是需要弄到商品和产品)。列宁通过对历史的检视,指出苏维埃俄国在商业国有化和工业国有化方面,在禁止地方流转方面做得超过了理论上和政治上所需要的限度,他说:“我们在这方面犯了很多错误,走得太远了:我们在商业国有化和工业国有化方面,在禁止地方流转方面走得太远了。这是不是一种错误呢?当然是一种错误。”[5]事实上,允许一定程度的地方自由流转不仅不会破坏而且会巩固无产阶级政权。列宁说,在理论上不一定要认为国家垄断制从社会主义观点看来是最好的办法,可以采用实物税和自由流转的制度作为一种过渡办法[6]。实质上,这种过渡办法就是从“战时共产主义”向新经济政策过渡。

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结束后不久的1921年4月,列宁撰写了一篇从理论上论述新经济政策的重要著作——《论粮食税(新政策的意义及其条件)》。在这篇著作中,列宁系统地阐述了与执行粮食税有关的一系列的理论问题,深入剖析了在以小农占优势的不发达的苏维埃国家中如何正确地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道路选择问题。他认为,已经作为领导阶级的无产阶级首先要去解决的任务就是从经济上结束“战时共产主义”一系列的政策,提高农民的生产力,巩固工人阶级和农民的联盟,进而达到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目的。要提高农民的生产力,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用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而这种代替是与交完粮食税之后的贸易自由,至少是与地方经济流转中的贸易自由相联系的。”[5]对于当时社会上非常流行的关于过渡的一些不正确观念,列宁认为是人们不深入研究过渡的实质,错误地将从“战时共产主义”过渡到新经济政策理解为“从共产主义过渡到资产阶级制度”。为此,列宁揭示了用粮食税来代替余粮收集制这一政策的实质:

粮食税,是从极度贫困、经济破坏和战争迫使我们所实行的特殊的“战时共产主义”向正常的社会主义的产品交换过渡的一种形式。而正常的社会主义的产品交换,又是从带有小农占人口多数所造成的种种特点的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一种形式[5]。

列宁在揭示用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这一政策时,明确指出了粮食税是一种从特殊时期所被迫采取的临时性经济政策向正常的社会主义产品交换过渡的一种形式。列宁所指的这种“正常的社会主义的产品交换”应该已经包含有新经济政策的意蕴,因为粮食税是从“战时共产主义”向新经济政策过渡的一种形式。由此可以推断,列宁还认为新经济政策是从带有小农占人口多数所造成的种种特点的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一种形式。在这里,列宁充分运用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来分析新经济政策,对于粮食税而言,新经济政策是一个终点,粮食税是“战时共产主义”向新经济政策过渡的一种形式;而对于共产主义而言,新经济政策不再是一个终点,它只是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一种形式。

在《论粮食税》中,列宁另一个重大的理论贡献就是揭示了国家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在列宁看来,在苏维埃俄国已经取得国内战争胜利的情况下还继续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对党来说无疑是“愚蠢和自杀”,因此他认为有可能通过私人资本主义来促进社会主义,并且将资本主义的发展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关于这一点,列宁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他说:“苏维埃国家即无产阶级专政能不能同国家资本主义结合、联合和并存呢?当然能够。我在1918年5月就反复论证过这一点,并且我相信在1918年5月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5]国家资本主义作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个重要的“中间环节”,应该要引起苏维埃政权的重视。列宁将国家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划分为租让制、合作制、代购代销制和租赁制四种,并分别对它们进行了详细的评述。对于当时那种认为“资本主义是祸害,社会主义是幸福”的论调,列宁认为是不正确的,“因为它忘记了现存的各种社会经济结构的总和,而只从中抽出了两种结构来看。”[6]对此,列宁认为应该辩证地来看待,之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是祸害;之于由中世纪制度、小生产、小生产者涣散性引起的官僚主义、资本主义是幸福,所以不能僵化地对待资本主义,而是要学会利用资本主义,向“资本家学习”[5]。

《论粮食税》为新经济政策的实行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保障,它为接下来苏维埃俄国推行的新经济政策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事实证明,在新经济政策时期,苏维埃俄国之所以能够迅速走出“战时共产主义”的阴影,与列宁在该文中所打下的理论基础密切相关,换言之,《论粮食税》在苏维埃俄国从“战时共产主义”向新经济政策顺利过渡中功不可没。同时,它也是探索落后国家从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理论经典著作。列宁将马克思主义与俄国实际结合起来,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使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有了新的突破,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

二 列宁新经济政策时期土地思想的主要内容

新经济政策将农民和农业政策的调整作为一个重要的改革举措,其中改革粮食税成为新经济政策实施的重要标志,这种以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以及允许贸易自由等手段成为新经济政策的具体措施。在新经济政策实施之初,农民的负担确实得到了大大的减轻,农民也得到了喘息的机会,这是列宁和俄共(布)对小农让步的结果,实际上,允许贸易自由是对商品经济的全面复辟,“而贸易自由就是倒退到资本主义。”[5]然而,在刚刚实施新经济政策时,“战时共产主义”的影响并没有一下就消失殆尽,事实上,产品交换的失败、农民产品交换的范围十分有限等现象还依然存在,直到1921年10月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农业能否进一步发展?工农之间紧张关系是否能够得到缓和?等等这些成为摆在苏维埃政府面前的现实问题。列宁和俄共(布)十分清醒地认识到,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就要解决农民经营土地的形式以及稳定农村的土地关系等问题。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1921年3月23日,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关于保证农村居民正确地和稳定地使用土地》的法令,这是新经济政策实行后第一个有关调整农村土地关系的法令。这个法令提出了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稳定现行的农民土地占有形式,并保持公用地的现状,要求国家机关不得以平均地产或组织集体农庄等理由收回农民占有的土地。法令规定,如果因特殊用途,如建立果圃、实验站等需要占用农民土地,也必须给农民其他的同等份额土地相交换。国家可以通过财政形式鼓励农民合作,但绝不许强迫农民接受[7]。由此可见,法令对农民土地权的确在态度上是十分坚决的,即使是国家因为需要而占用农民的土地,其条件也是十分优厚的,即必须以同等份额的土地与农民土地进行交换,并在财政上给予补偿,以寻求农民的合作,并且拒绝以强迫的形式要求农民接受这种土地的交换。

1921年12月19—22日,俄共(布)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在莫斯科召开,会议通过了《党在恢复经济方面的当前任务》的决议,决议确定了土地政策的三个原则:1.毫不动摇地保持土地国有化;2.巩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3.给农村居民以选择土地使用形式的自由[8]。从这三个原则可以看出,决议除了坚持土地国有化以外,给予了农民在使用土地上很大的选择空间,无论在使用权还是在使用形式上都保障了农民的自由,这在新经济政策之前是没有的。1921年12月23—28日,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在莫斯科举行,大会通过对当年自实行新经济政策的10个月的总结,把恢复和发展农业作为当前第一位的中心工作。大会还根据俄共(布)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关于土地政策的原则通过了《关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的决议,决议关于土地政策的内容包括:第一,决议强调各级苏维埃机构尤其是土地机构要坚决执行有关土地村团选择任何一种土地使用形式自由的决议,这些可供选择的形式包括合作社、公社、独立农庄等;第二,决议还要求保证农民在使用土地上的稳定性,以此来保证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让农民有兴趣对土地进行不断的投资,即使农民要离开村社也可以带着土地重分时所得到的土地离开;第三,决议规定国家在发展国营农场时不得妨碍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从而保证农民在土地使用上所拥有的正当权利。

1922年5月22日,第九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公布了《关于土地劳动使用的基本法》,该法旨在建立科学的劳动土地使用制度,以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重申了选择劳动组合、农业公社、村社、独家农田等土地使用形式的自由,甚至允许土地的劳动出租,即允许临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当然,土地的劳动出租并不是很随意的,它有着严格的规定,在出租的前提条件、出租时限和禁止出租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关于土地劳动出租的前提条件,《基本法》规定了两种情形允许土地的劳动出租:第一,自然灾害。这是由于一些外在的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如恶劣的气候导致歉收、火灾、牲畜倒毙等;第二,劳动力不足或减少暂时受剥削的劳动农户。由于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进行农业生产需要一定的劳动力,所以劳动力的不足和减少就会影响农民的生产,事实上在当时因为劳动力不足或减少所导致一些劳动农户暂时受剥削的情形是存在的,因此《基本法》规定,如果因为劳动力的疾病、死亡、临时外出干活、应征入伍、服公役等情况都允许土地的劳动出租。在出租时限上,《基本法》规定“出租期限不得多于在承担地上实施一个轮作期所需要的时间,在缺少有规律的轮作期的情况下——期限不得多于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六年[9]。在出租土地的数量上,《基本法》强调:“出租只允许是劳动的:根据出租合同归其使用的土地数量,谁也不能多于他在份地之外能够以自己农户的力量来耕种的土地数。”[9]这就要求承租人要严格按照出租合同规定的土地数量耕种,任何人不能超出自己农户力量耕种的土地数量,比如一个家庭有5个劳动力,有2俄亩份地,每个劳动力有耕种1俄亩土地的能力,那么,这个家庭承租的土地就不能超过3俄亩。此外,《基本法》还规定了承租人要勤劳地在承租的土地上耕作,承租人无权将承租的土地再转租给他人。

《基本法》还规定了农民可以使用辅助性的雇佣劳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苏维埃国家对于使用雇佣劳动曾经有着严格的限制,1917年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令》就明令禁止在农村中使用雇佣劳动。新经济政策实行以后,关于使用雇佣劳动的政策有所改变。《基本法》明文规定:“农户以自己的劳动力或者农具不能及时完成必需的农活时,准予在劳动农户中使用辅助性雇佣劳动”[9]。这实际上提出了使用雇佣劳动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即劳动力和农具缺乏将影响必需农活的及时完成,在这种情况下被准予使用雇佣劳动。苏维埃政府之所以会放松此方面的政策,主要基于当时农村中相对剩余劳动力的匮乏和土地状况糟糕(种不上庄稼)的情形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如果再不允许雇佣劳动,苏维埃国家的农业生产将无法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当然,对于使用雇佣劳动,《基本法》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比如区分了在地少地区和地多地区使用雇佣劳动的期限,在地少地区,对于暂时受剥削的劳动农户在其力量单薄时期是完全准予使用雇佣劳动的,而其他农户只能在个别季节使用雇佣劳动;在地多地区,以及分户和迁居到新地方组织农户时,也准予使用雇佣劳动,但要以最快、最充分利用全部耕地需要为准。此外,《基本法》规定,雇主要与雇佣工人平等地参加劳动,他们在劳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1922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常会批准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典》。这部《土地法典》是在酝酿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期间所颁布的一部重要的土地大法。《土地法典》基本反映了此前颁布的《关于土地劳动使用的基本法》的精神,其在内容上许多方面都沿袭了后者,比如巩固土地国有化;稳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农民自由选择土地占有和使用;国家如有需要占用农民土地须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准予土地出租和使用雇佣劳动等等。当然,《土地法典》在某些方面也有一些变动,比如在土地的出租期限规定上就与《基本法》就有所不同,在《基本法》中没有关于续租的规定,《土地法典》中就有相关规定。《土地法典》第三十条规定:如果期满后,出租人仍无力在出租土地上经营,需进一步出租,必须得到县土地机构的同意,否则土地将归公,进行再分配[9]。此外,在使用雇佣劳动的范围上,《土地法典》比《基本法》的规定也更为宽松,前者不再区分地少地区和地多地区的情形,而是规定“凡劳动农户以自己的劳动力或者农具不能及时完成必需的农活时,都准予使用雇佣劳动。”[9]

《土地法典》是苏俄在新经济政策初期颁布的一部关于土地政策的重要法律,列宁认为关于土地问题的法律“与任何法律不同”,正因为如此,在十月革命取得胜利的第二天(1917年10月26日)就颁布了《土地法令》。“从那个时候起,不管我们在连年战争的这五年是多么艰苦,我们从来没有忘记农民在土地方面得到最大的满足……土地问题,即如何安排绝大多数居民——农民的生活问题,是我们的根本问题。”[4]相对于1917年的《土地法令》,1922年的《土地法典》显然更加进步,列宁认为1917年的《土地法令》“在技术上,也许还在法律上,是很不完善的”。《土地法典》对苏俄农村土地关系作出了新的调整,巩固了苏维埃国家土地国有化,同时给予农民在占有和使用土地上更大的支配空间,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这部土地法典更加体现了苏维埃国家对于保障农民选择和支配土地占有和使用的自由,在稳定国家土地的基础上赋予广大农民自由选择土地占有和使用形式的权利。此外,进一步放松对辅助性雇佣劳动的规定,扩展了雇佣劳动的范围,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在1923—1924年间苏俄农村土地的租佃逐年扩大,使用雇佣劳动的农户数也不断增加,农业得到了稳步的恢复和发展。随着新经济政策的进一步实行,农业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村阶级分化日益明显,1927年12月俄共(布)十五大决定向富农展开进攻,苏维埃政府对富农所采取的限制和打击措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村中雇佣劳动的使用。1927年,全国农村短期雇佣劳动者有175.2万人,到1929年则减少到136.8万人,下降31%[10]。这说明苏维埃政府对富农阶级因使用雇佣劳动不劳而获的现象进行了打击,对土地出租和使用雇佣劳动等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因素也进行了限制。

三 列宁新经济政策时期土地思想的当代价值

新经济政策是列宁领导下的苏维埃俄国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中的重要举措,是苏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重大转折。为了维护农村稳定尤其是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的巩固,使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拥护布尔什维克的领导,以列宁为首的苏维埃政府在土地政策上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显著的良好效果。新经济政策时期土地政策的调整为我国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中如何解决土地问题提供有益启示。

第一,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动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尽管为了纠正此前“战时共产主义”所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了一系列土地政策的调整,但是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以列宁为首的苏维埃政府从来没有放弃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共产党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都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土地观,坚决实行土地国有的土地产权制度。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到2017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的落实,都没有也绝不会改变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第二,把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放在突出的位置。新经济政策时期对土地政策调整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证明了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必要性。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农民的土地权益,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通过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实行“工农武装割据”,赢得了占整个国家人口绝大多数农民的支持。在毛泽东看来,中国的农民问题最根本的就是土地问题,他说:“如果我们能够普遍地彻底地解决土地问题,我们就获得了足以战胜一切敌人的最基本的条件。”[11]改革开放以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同样重视土地问题。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部分农村以“大包干”的形式自发进行了土地经营权模式的改革,在邓小平的肯定和支持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我国农村经济领域正式的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农村领域土地政策的调整,出台了许多具体的政策对农村土地产权改革提出宏观指导意见,这为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充分激发农村发展动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三,在土地使用上给予农民更大的空间。新经济政策时期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苏俄政府探索了更加灵活的土地政策和其他措施,如国家通过财政形式鼓励农民合作、适当放松对雇佣劳动的管制、保障农民选择和支配土地占有和使用的自由等等。简言之,苏俄政府在保证国家土地国有的前提下,赋予广大农民自由选择土地占有和使用形式的权利,这些措施的推行使农业得到了稳步的恢复和发展。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均耕地面积在国际公认的人均耕地警戒线以下,如何在严守耕地“红线”的前提下增加产出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除了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增加单位面积产出以外,在土地使用上给予农民更大的空间也是一条重要路径。

[1]秦勃.列宁土地革命思想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2]波诺马廖夫.苏联共产党历史(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3]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卷1)[M].周邦新,译.北京:三联书店,1979.

[4]列宁全集(卷43)[M].1987.

[5]列宁全集(卷41)[M].1986.

[6]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论新经济政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7]L·沃林.俄国农业一百年:从亚历山大二世到赫鲁晓夫[M].波士顿:哈佛大学出版社,1970.

[8]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中文版第2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9]闻一.苏联二十年代的土地租佃和雇佣劳动问题[J].世界历史,1984,(3).

[10]于群.20年代苏联农村生产关系性质辨析[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1).

[11]毛泽东选集(卷4)[M].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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