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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信用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2018-03-15吴杏彩张芳芳

时代金融 2017年33期
关键词:股权众筹信用风险风险防范

吴杏彩 张芳芳

[摘要]在中国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股权众筹的重要意义不断凸显。如果我们能够不断刺激民间资本的投资,调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性,加快普惠金融红利进程,那么它能给我国经济带来促进作用,然而机遇总是于风险相伴相生的。本文着重于我国众筹行业运营现状、信用风险在项目发起方和众筹平台上的表现形式以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认为,股权众筹的发展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国家应当建立健全股权众筹相关法律法规,使得股权众筹能够得到合理规划监管且众筹整体风险可控以及行业健康发展。行业应当引进第三方机构对众筹平台进行等级评定以及资金托管,同时加大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投入,进一步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股权众筹 信用风险 风险防范

一、绪论

股权众筹是一种“互联网+”的股权筹资模式。项目发起者依托互联网平台为媒介,以股权作为资金筹集回报的一种新型的股权筹资方式。许多个人投资者通过平台的汇集和资源整合支持一些项目的发展;许多项目也借助平台的规模优势实现融资,这种方式能够很好的满足投资者项目方的需求。小额、分散、大众是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精髓所在。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股权众筹也以依托互联网平台迅猛发展。就我国现状而言,中小微企业存在着融资难,融资渠道窄等融资方面的问题,使得其发展速度较为缓慢,达不到预期要求。股权众筹可以很好的缓解中小微企业在这方面所遇到的问题,推动普惠金融发展;能够促进创新创业,调动个人创业的积极性;有助于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二、我国股权众筹行业运营现状

在我国股权众筹仍旧处于一个初期发展的阶段,属于新生事物。投资往往都与风险相伴而生。目前股权众筹平台的机制相对来说还不够成熟,很多环节的规范性以及监管制度都有待完善,其中存在着很大的信用风险。

以人人投为代表,该众筹平台于2014年正式上线,成为我国首批专注于店铺众筹的互联网平台。由壹零统计数据得知,截止至2017年上半年末,人人投成功筹资金额高达9亿元人民币。可是在如此之高的融资额背后所涌现的问题也十分严重:项目会计信息造假,项目营运失败,以及其他的一些欺诈投资者的现象。2015年4月,杭州首家众筹咖啡店“聚咖啡”悄然停业。2015年10月,长沙最大众筹餐馆“印象湘江”开业一年多关店等这一系列的项目都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股权众筹行业最为“有名”应当是36Kr股权众筹(现氪金融),该平台上线于2015年6月。可是在2016年下半年,爆出“宏力能源”事件,36Kr股权众筹被指涉嫌在该新三板定增项目上造假。在2017年7月,钛媒体曝出,曾在36Kr股权众筹平台融资的“猿团”项目部分业务关闭,公司负责人“欠薪跑路”,而36Kr股权众筹被指在“猿团”项目中涉嫌欺诈。7月末,36Kr股权众筹的另一个众筹项目——网贷平台海河金融曝出2000万逾期,该众筹项目的投资人或将面临巨额亏损。

二手车等行业的众筹上也是问题频频,零壹智库发布的《2017年中国互联网众筹半年报》显示,自2016年8月起,二手车众筹众筹平台出现问题的数量累计高达135家。在这135家平台中,至少由13家众筹平台涉嫌欺诈的行为。根据进一步数据的估算,在这过程中遭受利益侵害的投资者有1万多人,所涉及到的金额高达4亿元。

综上可知,我国的股权众筹市场信用风险显著,市场发展仍旧不容乐观。股权众筹的发展正处于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当中。

三、由项目发起人所引起的股权众筹信用风险表现

(一)项目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我国股权众筹正处于兴起阶段,由于现阶段投资者对于项目的不了解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便给到了项目发起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财务利润的方式,达到更好的融资的目的机会,进而对投资者以及众筹平台造成损失。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性,股权众筹平台在对项目方进行调查的时候不能够面面俱到,尤其是在项目背后的资产结构,资产负债率以及其他的一些隐形风险的了解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二)项目方利用关联交易进行成本转嫁

在我国的股权众筹平台项目中有很大一部分的项目属于其母公司的一小部分业务,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可能会发生很多的关联交易,在成本费用上会出现一个交集。其中的风险可能发生在成本转嫁型关联交易上,这具体是指关联公司(或控股股东)所有可能引起上市公司产品成本(或经营风险)提高的关联交易行为。

(三)项目方利用摊销现金流侵占投资人利益

现阶段存在着许多重资产项目的股权众筹,如店铺众筹,其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较高。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是我国会计折旧摊销的两种主要方法。一般企业都适用于权责发生制,可是股权众筹项目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其资金构成大多来源于投资者所投入的资金,所以在固定成本投入较大的项目上,摊销折旧中现金流的摊销存在很大比例。因此摊銷折旧所形成的现金流就很有可能被用于其他项目,进行快速地业务拓展,可是项目发起者自身的管理及营运能力有限,不能够很好地对拓展的业务进行一个管理,最终将导致项目整体受到影响。

(四)项目方对项目估值畸高。导致的信用风险

在互联网经济无比发达的今天,许多众筹项目属于首创型项目,可能只是一种概念或者说是一种简单的项目构思、商业策划书。该项目没有经过市场地检验,没有同类型项目进行比对分析,所以项目估值可能会出现项目估值畸高所带来地信用风险。随然在项目众筹之前,平台将对项目进行审核评估,但是由于平台人员专业知识的局限性以及项目信息搜集的困难性,平台人员往往无法对项目的实际价值做出准确的评估。另一方面,平台方为了提高众筹成功率通常会选择顺应项目发起方的心理价位,甚至恶意合谋,有意提高项目估价。

四、由平台方所引起的股权众筹信用风险表现

(一)为达到自身目地。故意放松对项目的监督和审查

现在市场上的股权众筹平台主要以居间费用为主要盈利点,风投对平台的估价主要以其融资量以及融资速度为主要依据,从而使得平台存在故意放松对项目的监管审查的动机。平台的持续经营便要求,平台能够有良好的项目融资成功率。随之便会带来极大的信用风险:平台为了更好的达到自身目的,提高项目融资成功率,便会在项目的审查以及投资人素质上降低要求,故意放松对其的监督,还会降低对投资人的教育投入,也会减少对投后项目日常经营情况的监管。这将会导致项目质量参差不齐,投资人素质参差不齐,项目投后管控不力等问题的形成。从长期的发展来说,这一系列的问题将会导致平台的问题项目不断积累,当积累至一定的临界值之后,可能出现一个集中式的大爆发,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巨大损坏,影响平台的声誉,从而使得其他投资者不再信任该平台,对平台后期的一个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平台与项目发起者的恶意合谋

项目方和平台方得恶意合谋主要表现为:平台方降低项目的审核标准、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允许信息造假的行为以及放松對项目方的日常经营活动监管力度,从中谋取利益。这一现象的出现,将导致原本优秀的项目难以凸显,给投资者带来错误导向,不利于优势项目的发展,也不利于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另一方面,平台也可能存在着与项目方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或者平台运用平台优势进行“自融”,这些现象都很大程度伤害到投资者以及其他项目方的利益。

(三)众筹资金的擅自挪作他用

众筹期间,筹集资金的安全性一直是一个需要着重关注的点。绝大多数平台在筹集资金期间,所筹集资金先打人平台账户,后期再进行一个划分。新出台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中,证监会对此也持支持态度。但在这一期间,就存在着许多的法律风险,而且还存在筹集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业道德风险。项目方的机密信息以及投资者的资金都得不到良好的保障,整个众筹行业将陷入不良循环。

(四)平台自身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股权众筹现阶段的表现为项目种类繁多,筹资项目小,管理上具有一定的难度。与此同时,平台在风险防范上不愿意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经历投入调查。相较于金融等行业,众筹行业对于从业人员的要求较低,从业人员鱼龙混杂,不利于行业规范性的形成。众筹平台意外的筹资机构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在项目筹资之前需要投资经理对项目进行全方位分析,了解项目背景,明确项目现状以及盈利能力,同时也需要结合相关行业专家的指导性意见,做出准确的判断。然而针对股权众筹平台来说,他们的盈利模式不足以支付如此高额的成本,在技术开发以及维护上的成本投入,使得平台需要压缩成本,尽可能实现效益最大化。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平台将自身定义为信息中介者,对于项目不作担保以及信用背书,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信用风险。

五、股权众筹中信用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宏观方面

作为项目方和投资人之间重要的连接纽带,股权众筹平台就成了法律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所以,法律监管的重心应当在于平台的监督管理。应当建立以市场准入监管为重点的事前监管,针对日常经营活动的事中监管,以及针对平台违反运营法规的事后监管在内的三个层次的全方位的监管制度,从而促进平台的统一性、合法性。

目前主流众筹平台没有第三方评级机构。建立第三方评级机构可以更好实现投资人与项目方的有效匹配,能够更好的防范由于项目方与投资方之间因为风险的不匹配所带来的不必要风险的发生。另外,引人第三方机构,设置项目评级模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虚假宣传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第三方机构的介入能够更加客观的进行信息披露,避免关键信息被隐瞒以及信息不匹配现象的发生。最重要的一点是,引入第三方机构,设置项目评级模式能够更好地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行业环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平台之间因为恶性竞争所形成的虚假信息披露,会计利润的夸大,劣币驱逐良币等现象的发生。

对于众筹平台的资金管理应当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要求股权众筹资金由第三方机构托管,完善资金托管机制。现有的监管政策对于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的筹资方式都已要求资金由第三方机构监管,可是对于股权众筹没有相关的规定。在股权众筹的过程中如果由平台方作为资金的管理方,担任资金保管以及后期划分的职责,就很有可能出现众筹资金被擅自挪作他用的风险,更有甚者出现卷款潜逃的可能,对资金的安全性构成威胁。所以建立健全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二)微观方面

大多数平台的盈利模式是以赚取融资服务费为主。就此平台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盈利模式,充分利用平台优势,增加赢利点。对此可采取:利用平台专业性优势,增强专业服务咨询收入;利用平台规模化优势,提高营销收入、广告收入等;充分利用平台优势,获取收益分成和股权分红。

众筹平台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主要从风险意识和专业知识两方面人手,平台放应对投资者加强风险意识培养,平台也应当定时发表股权众筹知识文章,提高投资人的专业技能,适当加入股权众筹失败案例,警醒投资人。在投资人确认投资决策之前向其发放《投资确认书》,明确投资风险。

众筹过后平台需要对投资人负责,定期反馈投后报告,主要以公司近期经营状况,重大投资决策,资本结构等给到投资人以公司情况的了解,使得投资人能够掌握项目的实时发展情况,进而合理做出继续投资与否的决策。另一方面,平台也应该对项目发起方负责,主动分析项目方需求,给予适当的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帮助,就项目方的需求提供支持。如在财务规划,市场开发等方面,充分发挥选择平台资源整合的优势,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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