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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几点建议

2018-03-07陈明鼎

现代交际 2018年4期
关键词:缺陷建议现状

陈明鼎

摘要:我国施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取得了明显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从而迅速在各地区推广。取得较大成就的同时,在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方面以及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所取得的成效方面依然存在很大差距。因此,有必要改进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关键词:现状 缺陷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4-0233-02

政府采购制度依存于市场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形成完备的体系,符合一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在政府采购的效益低,而且腐败成本低,收益大。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在人情社会比较浓重的中国,面临巨大困难,要解决的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也更为复杂。

一、政府采购制度现状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看,政府采购没有发挥所期望的作用,产生的宏观效应也差强人意。与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较,我国政府采购在模式、人才培养、对促进经济增长、调控作用、法规完善等制度规则上都存在较大差距。

《政府采购法》把集中采购机构规定为非营利事业法人,对它的设置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责任和权限,法律也没有给予具体明确的规定,更没有明确它与一般社会非营利中介机构的区别。

目前许多地方都将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在财政部门内部,同时财政部门又是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这样就形成了财政机关是政府采购行为是否合法的裁判机关,而集中采购机构成为政府采购的执行部门,是被裁判机关。实践证明这样的设置对政府采购活动来说不过是“掩耳盗铃”,因而西方各国已经废止了这样的设置模式。

二、政府采购监管目前所存在的缺陷

(一)政府采購程序设计不完善

政府采购是一个复杂系统的过程。政府采购包含了采购需求申请、采购风险评估、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认证审查、执行采购方案、签订采购合同、实施采购合同、验收、结算、效益评估等一系列的环节。①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存在法律空白,或者看似规定得很完整却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从而不利于政府采购监管的运行与发挥。

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现实的可操作性不高,成本大,而且救济做不到及时。政府采购救济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供应商权益救济,这也是保障供应商采购监督权的重要保障;一个是政府采购错误救济,即在政府采购进行中发现该采购项目已经不需要或不全部需要时,如何进行变更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等。前者在法规中有一定程度上的救济规定,但没有很大的可操作性;后者在我国的政府采购规定中几乎是空白。可能有人会说我国基本没有发生过采购项目需要紧急调整的情况,没有必要规定政府采购错误救济,笔者在这里想说的是由于发生采购错误救济就意味着相关人员需要承担错误发生的责任,而且该责任涉及采购者和监督者,甚至涉及采购立项的申请者。如此下来,没有任何部门希望采购错误救济发生,即使发现采购错误,也会默契得装聋作哑。

(二)政府采购效益低下

在长期的政府采购中,采购机关都没有认识到,作为采购合同的双方,供应商应当根据契约拥有平等的地位。采购机关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采购对话谈判中使自己的权力最大化,责任最小化,从而使供应商应有的权力被剥夺,同时承担最大的义务。这样产生的后果就是,优质的供应商不愿意与政府合作,因为此类供应商本身信誉好,盈利有保障,不愿意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承担如此大的风险,使自身信誉受到损失;最终政府采购机关往往只能和达到采购资格标准的企业中较为劣质的企业合作,这样反而使政府采购面临更大的风险。但是政府采购机关却乐于如此,因为即使有风险发生,承担责任的多半是供应商。

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中,与其用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各种条件和准入障碍,使得优质供应商望而却步,还不如强化政府采购机关选择供应商的能力和与供应商的合同谈判能力。采购机关如同一般商事主体一样,要想获得更多的监督的权力,就得在与供应商合同谈判中获得,而不是直接让法律法规赋予。

(三)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和投标存在问题

在政府采购招标时,往往设置了许多准入障碍,基本都是规定供应商的责任大,义务多。优质的供应商往往业务比较好,对政府采购项目欲望不是特别大,他们更注重的是企业形象和信誉,当看到政府采购的高风险,更多的是选择退而求其次,不参与政府采购。

(四)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作为不够

人大监督形同虚设。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拨款,理应受人大监督。但人大的监督基本没有实质性效果。

社会监督“无从下手”。我国的政府采购公开公布的方式不容易被社会公众所关注,而采购部门为了本身的利益也没有动力去吸引社会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注意。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只规定采购部门有公开的职责,而没有规定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公示信息关注度的要求,没有规定采购部门主动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和监督的义务,更没有规范采购部门向社会公众解释重大的政府采购活动或一般公众理解难度大的政府采购行为。

由此可知,我国法律虽然对政府采购有公开的要求,但实质上,因为配套细化规定跟不上,政府采购没有实现透明化,社会监督根本“无从下手”,导致现实中社会公共监管没有可作为的约束力。

(五)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不足以应对当今的政府采购业务

西方发达国家对政府采购官员专业性要求非常高,采购官员基本上都是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他们对国内外采购市场都非常熟悉,对于政府采购对国民经济可以造成的影响都能做到很好的把握。我国的政府采购官员,相对缺乏主动或被动地增强自身综合素质能力的动力。政府采购官员的业务素质能力提不上去,也是我国政府采购效益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改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就是公开的信息必须能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而不是信息公开形式化。政府采购审批部门在审批政府采购立项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的过程和结果。政府采购机构在执行采购项目时,也要把相关执行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且把社会公众对采购执行的认知和认可度作为评价采购机构工作优劣的重要内容。endprint

(二)政府采购监督

人大监督。全国人大或省级人大对政府采购部门有定期和突击检查的权力,采购部门有向人大作政府采购报告的义务。

社会舆论监督。政府采购机构有回复社会质疑的义务,必要时,可以向公众作现场答疑。把公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价采购项目的一个标准。

双向备案制度。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在一项采购任务结束时,采购机构需要作一份该项目的详细执行报告给检察机关备案,以减少采购机构职务犯罪的空间。检察机关要仔细审查该报告,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查。

为了预防采购过程中,与采购机构合作的供应商的经济犯罪,该供应商在执行完采购合同后,也要提交一份详细的供应商供给报告给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对该报告仔细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审查。

(三)政府采购情报制度建设

当今时代是信息时代,谁掌握最高端、最全面的政府采购情报信息,谁就能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主动地位。信息不对称是政府在政府采购中常常面临被动地位的主要原因。

建立政府采购情报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央的采购部门应该组织牵头组建该计算机情报系统,把各地的采购机构的政府项目采购情况分类收集、记录、分析、总结。这样可以使每一个采购工作人员都能总体把握政府采购的形势,也可以轻松找到相关的典型采购案例。

政府采购机构定期研讨会议。政府采购机构应该定期举行各种各样的综合或专题的研讨会,相互交流采购情报和相互学习。此类研讨会可以让许多采购水平低的采购机构参与旁听,以获得高端、前沿的采购情报来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在研讨会上寻求解决办法。

供应商评价和举报情报制度。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的合作伙伴,对本采购领域市场内的情况最清楚不过了,由其提供相关机关一般难以获得的最前沿、最隐秘的政府采购情报。

在采购机构和供应商执行采购合同过程中,积极鼓励其他供应商对该合同和合同执行情况发表意见,让供应商提交评价报告论述如果该供应商参与此政府采购项目,能否节约费用和提高效率。如果该报告合情合理,可以给予该供应商在下次同类政府采购项目中以优先权。由此收集有关有待提高采购执行效率的最深入、最细节的情报。

赋予供应商秘密举报权。在采购机构和供应商执行采购合同过程中,如果其他同类供应商发现有违法犯罪的情况或认为存在违法犯罪的可能,可以向采购监督机关或公安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机关在举报人要求下,有义务予以保密。作为举报奖励,可以在下一次同类政府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该供应商一次签订采购合同的机会。由此可以收集到最隐蔽、最直接的违法犯罪的采购情报以及违法犯罪证据。当然,如果是诬告,诬告者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如罚款,列入不诚信名单。

(四)建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

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依靠的制度都是无水之萍,采购活动要有保障的前提就是制定和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

四、结语

政府采购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它把政府和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西方的政府采购制度相对比较完善,但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情差异性非常大,可借鉴的东西并不多,所以我们必须创新一套符合国情、符合市场经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除了这几个建议之外,还有许多没有涉及的地方,还有许多障碍没有考虑到。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政府采购将为我国稳定、快速地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注释:

①楼继伟.政府采购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11-13.

参考文献:

[1]邓晓君.完善中国采购制度对策分析[D].黑龙江大学,2010.

[2]襄汾县政府采购中心.http://www.xfzfcg.cn/news/flfg/2008/69/086916485618d244fjd6f5d74jddje.html.

[3]山西招投标网.http://www.sxbid.com.cn/issue/cinform_content.asp?no=6638&name=%E6%94%BF%E7%AD%96%E6%B3%95%E8%A7%84.

[4]江維茂.《政府采购法》问答十则[J].四川财政,2002(12).

[5]杨玉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J].经济问题探索,2006(4).

[6]邓晓君.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J].学术交流,2010(5).

[7]周春燕.中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对策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8]程亚萍,胡伟.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之思考[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5).

[9]高珊珊.政府采购中的监管机制问题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2010.

[10]刘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支持研究[D].安徽大学,2010.

Abstract: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ystem in our country, has achieved remarkable economic and social benefits, thus rapidly in all areas have been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in the promo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re is still a huge gap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hievements. Therefore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ystem.

Key words: Situation;Defects;Recommendations

责任编辑:于蕾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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