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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产生及防治探讨

2018-03-05杨元峰

法制博览 2018年11期
关键词:防治纠纷

杨元峰

摘要:本文立足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产生和防治进行探讨,共分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防治措施等三个部分。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防治

中图分类号:D923.6;D922.2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195-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也在稳步推进当中,越来越多的建设工程应运而生。在此背景下,我国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呈现出多发态势,接下来笔者拟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与防治进行探讨。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之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与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三方面特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所谓的要式合同是指必须采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与之相对的是非要式合同即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无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0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之所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要式合同,原因就在于建设工程往往涉及金额较大,并且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通过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一方面便于有关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另一方面也能够明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或者争议的发生。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是都会涉及到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避免工程项目承包过程中发生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情节,一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包方。在确定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建设单位还应当将合同送交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还会对工程建设进行持续监督和检查。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施工方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充足的资金履约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果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么该合同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一)合同无效纠纷

原则上来说,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只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合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合同就应当是有效的。由于建设工程涉及面广,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我国多部法律和相关法规都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进行规定。对于一些大中型建设工程,法律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的形式来确定承包方。现实当中,许多建设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程序,将工程发包给自己的关联方施工,不惜铤而走险,提前与投标方进行接触或者与投标方串标。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诉讼当事人就据此向法院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

在司法实践当中,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也是较为多发的。工程质量是所有建设工程的核心,建设工程合同中非常大的篇幅就是对工程质量的约定,合同中有具体的条款会对工程交付的标准加以明确。通常在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完成工程施工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会與施工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如果经过五方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接下来就会进行审计结算,之后施工单位交付工程。但是如果建设工程未能通过五方验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往往会因为责任分担无法协商一致而产生纠纷。(三)建设工程工期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以及工期进行约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量较大,工期一般都比较长,短则数月,长则几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规划变更、恶劣天气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建设工程一般很难以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工。一旦工期延误,建设单位该类争议主要有两类:一是工期延误争议,即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成施工任务,迟延交付建设工程引起的工期延误争议;二是工期顺延或索赔争议,即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场地、技术材料、支付进度款以及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引起的工期顺延争议或工期索赔争议。(四)建设工程价款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金额通常较高,上千万乃至数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业内并不鲜见。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维持人力成本、原料成本的周转,因此建设单位需要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照工程进度进行付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建设单位出现资金链断裂或者资金周转不畅的情况,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就难获保障。还有许多建设工程在完工后工程款长期被建设单位拖欠。在工程款追讨无门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则会针对建设单位提起诉讼。据统计,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约占全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90%。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防治措施(一)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

根据我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遵循招投标程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招投标之前不得在招标前进行协商,投标人之间不得串标、围标,否则不但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无效合同,相关违法人员还可能会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因此,不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程序的要求,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承包工程项目,从而避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二)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工程质量是一个施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证。近年来,我国建筑市场当中屡屡出现因工程质量不过关引起的公共安全事故,这说明施工企业在工程质量方面仍然需要不断改善和提升。我国司法实践中,30%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都是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施工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过程的技术规范和材料质量,争取打造精品工程。建筑主管单位则适时地对在建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避免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三)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约定合理的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分析,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工期延误的因素,进而确定合理的工期。尤其要避免为了盲目地追求工程进度,不切实际地约定工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者引起工程质量问题。(四)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对于商品房建设项目来说,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工程款足额支付的重要保障。实际工程项目实践中,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不按照规定将预售资金打入监管账户,导致预售资金的使用缺乏监管,给施工方工程款的支付带来一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必须落到实处,确保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使用预售资金,避免开发商滥用预售资金无力支付工程款引起纠纷。[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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