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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构成要件分析

2018-03-05李哲

法制博览 2018年11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

摘要:虽然我国《公司法》经修改确立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但是并没有明确如何适用外部反向刺破制度。本篇文章首先通过对比传统刺破制度研究了外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内涵,然后着重探讨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的四个构成要件:主体、主观、行为和结果要件,以此推动该制度的合法适用。

关键词:外部人;反向刺破;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097-02

作者简介:李哲(1995-),女,汉族,河南郑州人,法学学士,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

一、涵义

对于外部反向刺破制度的含义,本篇文章打算从传统的刺破制度的定义出发来阐述外部反向刺破制度的涵义。我国曾有学者这样定义该制度:当公司的独立法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被公司的股东滥用时,可以对公司法人独立性和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进行否认,要求公司的股东仍对公司债权人或者社会公共的利益负责。之后又提出当公司的股东为了逃避自己的个人债务而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将财产无偿或者恶意低价转让给公司。为了追溯到该股东的“影子”(受控制公司)的财产,须反向刺破公司的面纱,否认影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允许该公司以受让的财产为限对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此时适用的制度即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而外部反向刺破则属于反向刺破的一种。美国Crespi教授提出反向刺破可分为“内部反向刺破”(insider reverse pierce)和“外部反向刺破”(outsider reverse pierce)两种情形。前一种是说公司的内部人士即公司的控制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向法院要求刺破公司面纱;后一种主要是公司的外部人士即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否认公司法人及其财产的独立性以获取公司财产清偿股东的个人债务。辨别这两类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情形主要靠认清提出刺破要求的当事人的身份及对方当事人的身份。综上,外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涵义可概括为: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恶意向公司转移财产以逃避个人债务时,股东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公司须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其中为保护无过错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以从有过错股东处受让的不当利益为限承担责任,并且须在公司的股东无法偿债的前提下适用。二、构成要件

美国有学者认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有两种适用方法,其中一种方法便是结果公平法‘equitable result approach,不同于简单的适用传统刺破制度的要件,它对适用反向刺破提出更多的要求以更好平衡反向刺破所带来的各种利益冲突。这里主要通过该方法来逐步构建外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

中国学术界对外部反向刺破制度的主体要件研究较少,大多是关于传统刺破制度的主体要件的研究。这些关于传统主体要件的阐述直接应用到外部反向刺破中略有不足。比如有学者认为刺破制度中其中一个主体可以定义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性的人,但是,由于所谓的“滥用”十分难以界定,因此本文不采取此种分类。本篇文章更为认同的是我国另一学者对刺破公司面纱主体的分类。刺破公司面纱的主体应主要分成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两个部分。具体到本文重点讨论的外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笔者认为该制度的权利主体是相对整个公司实体而言身处其外的人,就是公司股东的债权人。而对于该制度的责任主体,本篇文章拟采用外部反向刺破的责任主体仅限于被公司的控制性股东用来逃避其所负债务的公司这一说法。虽然有学者提到该控制性股东和被利用逃避债务的公司需要一起作为外部反向刺破的责任主体,但是笔者认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性的股东不应该归为责任主体。然而外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后产生的法律关系有依附性的特征,控制性股东又與责任主体的高度关联性,即产生公司面纱被刺破的后果是由其所致,而且这个股东往往需要参与到外部反向刺破诉讼中,所以在此种情形下,可以把该股东归为这个法律关系当中的“关联主体”。(二)主观要件

由于外部反向刺破制度太过特殊即否认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外部反向刺破纱制度的主观要件须要更为严格,需要以股东具有滥用公司法人格的恶意为要件,即只有在该股东主观上为恶意时,外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才能作为股东的债权人的救济。如果允许仅由于股东的过失行为就刺破公司面纱,会使得被请求刺破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影响该公司的经营独立,也可能会损害隐藏在在公司独立法人制度背后的良好的政策考量。而针对于特定股东是否(即前文提到的关联主体)是否存在恶意,本篇文章认为应采取客观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其向公司转移个人财产的各种行为以及给其债权人带来的实际影响来判断。同时为了减少司法实践中股东债权人举证的困难,充分发挥该救济方式的价值,公司的控制性股东和被请求刺破的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证明该股东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的举证责任。(三)行为要件

外部反向刺破制度已经在这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有三个,即常州凯瑞公司案、沈阳市二建公司案、抚顺工行案。前两个案件中的原告请求刺破公司面纱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在最后一个案件中,原告的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要求却遭到了法院的否决。由此,本篇文章根据上述三个案件总结了适用外部反向刺破的两种行为要件。一种是公司的特定股东或实质控制人向公司非法转移个人财产,或者关联公司互相转移资产或输送相关利益,以逃避自身债务的清偿;另一种则是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人员、财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格高度混同,二者可被视为实质上的同一主体。

1.非法转移资产的行为

在公司的控制性股东企图通过向公司转移财产的手段以逃避个人债务的情形下,满足外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行为要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被请求刺破的公司被该股东过度控制,股东的意志成为公司的意志。第二,该股东向公司转移个人财产。第三,该股东向公司转移资产的目的是通过减少名义下的财产逃避其负担的个人债务。

2.人格高度混同的行为

在拥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如母子公司或者姐妹公司,可能会经常有因人格高度混同而被请求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情形发生。最为典型的当属常州凯瑞公司案和沈阳市二建公司案这两个案子。这些相关联公司之间可能存在人事高度重合、资产界限不明、业务混同,营业场所、联系电话和银行账户一样的情况,甚至还会有子公司反向控制母公司等事实。他们(母公司或者姐妹公司)由此利用相关联公司的名义与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商业上的往来,企图逃避本公司的责任。(四)结果要件

外部反向刺破制度的结果要件指公司控制性股东的行为必须产生了损害事实,即其逃避个人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债权人合法债权。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对于结果要件的认定,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和该股东的滥用行为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因果关系;第二,债务人,也就是该股东必须无法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补偿;第三,其他法律经济方式也不能补偿该损害结果。针对于结果要件,笔者认为该损害结果不仅包括对股东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还应该包括对无辜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损害。我国有学者就提到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时,倘若遇到存在许多公司股东的情况时法院需要慎重对待。比如在母子公司当中,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实际控权股东向子公司转移了资产,那么一旦子公司的公司面纱被请求刺破的诉求得到法院认可,母公司(控制股东)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子公司承担母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但是却不能要求其他中小股东承担母公司的债务。而且即便要请求刺破子公司面纱的诉求得到了支持,子公司也只需以从母公司接收的财产为限,否则子公司中其他无辜股东的合法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倘若有这样的损害发生,公司作为商业组织形式的活力和吸引力就会被弱化。因此,在适用外部反向刺破制度时,必须尽量避免或最小化对无辜股东和公司债权人遭受的利益损失。针对这个问题,本文认为“资本豁免机制”可以保护无辜股东的合法利益。至于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笔者认为外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并不会在实质上给公司债权人造成较大损害,因为被刺破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利用其他救济方式保护自己的债权。三、结语

鉴于我国《公司法》第20条和第63条关于刺破公司面纱规定的缺陷,外部反向刺破制度缺少了合法适用的可能。但是该制度对于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特定公共利益以及制裁利用法人形式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有重要作用,因此,對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主体、主观、行为、结果等四个构成要件须得不断探索以期弥补当前法律中的漏洞。尤其是在主观要件中应特别注意外部反向刺破的特殊性。[注释]

①朱慈蕴.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载[J].中国法学,1998(10):66-78.

②李雅光.论公司人格否认的外部反向适用[J].生产力研究,2012(8):229.[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8.

[2]Gregory S.Crespi,‘The Reverse Pierce Doctrine:Applying Appropriate Standards,1990,16J,Corp.L.,33,pp.34-37,pp.42-48.

[3]Nicholas Allen,‘Reverse Piercing of the Corporate Veil:A Straightforward Path to Justice 2012,NYSBA NY Business Law Journal,Vol.16,No.1,p27.

[4]林承铎,胡兵.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构成要件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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