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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相关问题研究

2018-03-05王雪迪

法制博览 2018年11期
关键词:方法

摘要:国际税收是调节各国税收关系必不可少的手段,它是从传统国际税法所分出的一个新型的综合性的分支,国际税收的出现,标志着世界经济发展到一个相互依存的蓬勃时期。然而在国际税收的过程中,存在许多跨国重复征税和逃避税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国际经济法提供了许多解决思路。

关键词:国际税收;跨国重复征税;逃避税;方法

中图分类号:D99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087-02

作者简介:王雪迪(1994-),女,汉族,山东潍坊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2016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一、概述

就全球范围内所存在的主流的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大致可分为下列四类:

(一)扣除法。征税国在对其本国国民的境外收入行使征税权利时,准许纳税人从应税所得额中,减去其已经对所得来源地国所负担的纳税义务,对扣减后的收入额进行征税的方法。

(二)减税法。国家对于本国公民来源于外国的收入,采取略低的税率进行征税,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三)免税法。居住国对于其公民来源于外国的已经纳税的所得,放弃本应享有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不将其納入纳税人应税所得额的征税方法。这种方法有明显优势,也有明显的缺点,具体如下:

优点:①能够有效的避免重复征税,当所得来源地国的税率低于居民国税率时,纳税人能够明显获得税率差所带来的优势,提高其参与经济竞争的积极性;②免税法在计算上较为简便,在征税过程中采用免税法可以减轻税务机关的负担。

缺点:①这种方法不能做到兼顾纳税人、居民国、所得来源地国三方的利益。②当所得来源地国的税率明显高于居民国税率时,将增加纳税人的税务负担,这违反了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降低了纳税人参与经济竞争的积极性。

(四)抵免法。纳税人以其在所得来源地国已经承担纳税义务的税额来抵减其在居民国应该负担纳税义务的税额。这种方法同样有明显的优缺点,具体如下:

优点:①抵免法能够同时照顾到纳税人、居住国、所得来源地国三者的利益。②当所得来源地国的税率低于或者高于居民国税率时,都不会对纳税人的税负产生任何影响,这一方法做到了公平公正。

缺点:在计算程序上,抵免法要比免税法更耗时,计算方法也更复杂,而且若计算不准确,更容易造成税收不公正的现象。

抵免法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居民国领域内所得额+所得来源地国所得额)x居民国税率-允许抵扣的税额二、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主要方法

(一)国际上,逃税的方法很多,较常采用的有以下几种

1.不向税务机关送交纳税凭证;2.谎报营业所得;3.伪造帐本以及凭证。(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

1.纳税主体跨国移动来避税。纳税人通常采取移民或者缩短居留时间来实现避税的目标。比如,A国公民李某在B国工作,其在B国的居留时间即将达到居民纳税人标准(B国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停留满183天便需要对其承担居民纳税义务),此时,若李某将工作迁至C国,便可以避免对B国承担纳税义务。

2.征税对象通过国际性移动来实现避税。①跨国联署企业采取转移定价的方式来实现国际避税。具体表现为联署企业集团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制定交易定价,在这种情况下联署企业交易价格的确定并不是依据市场价格来确定的,而是联署企业抛弃了独立公平竞争的规则来确认的。②避税港实现国际避税。首要方法是在避税港建立“基地公司”,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基地公司,通常建立在避税港内,然而它们实际上是由外国股东控制和拥有的。

3.国际性投资人故意减弱投资从而达到避税目的。跨国利息和股息的国际税收负担不同,纳税人通常利用这种税收差距弱化自己的股权投资,利用税收差价,从而达到避税的效果。

4.跨国纳税人通过对税收协定的任意应用来实现国际避税。原本不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公民,为获得特惠待遇,在对方缔约国建立一个“导管公司”,从而享受了纳税协定所给予别国的特惠待遇。三、防止逃税避税的国际合作

(一)加强税务申报制度。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以及财务状态,对于预防国际避税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税务审查制度。税务机关加强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的调查和审计,比如财务报表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签字才能生效等,来加强审计力度。

(三)评估所得制度。对于那些经济活动复杂,无法准确提供收入凭证的企业,税务机关采用评估所得的方法,按照同行业纳税人的普遍利润水平来确认其应税所得。

(四)强化企业跨国税务申报体制。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以及其在境外的财务状态,对于避免纳税人偷税漏税具有重要作用。四、反滥用协定条款

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加反滥用协定条款,对于防止国际避税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方法如下:

(一)透视法。企业是否享有征税协定所规定的优惠政策,不仅取决于企业是否具有缔约国国民身份,还取决于股东是否为缔约国国民,若股东不具备缔约国国民身份,则企业不能享有双重征税协定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排除法。主要内容是双重税收协定中确定的优惠,不适用于在缔约国某一方享有免税或者低税优惠政策的公司。其原因是,第三国在建立导管公司时,往往更喜欢那些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

(三)管道法。其主要内容是征税协定缔约国一方的企业给予第三国国民的红利、股息等不超过一定比例,若超过限定比例,则缔约国居民企业不再享有协定所确定的优惠。

(四)征税法。纳税人在享有某些所得的减免税优惠时,需要以这些企业已经在其居民国纳税为前提。五、国际经济中税收争议解决的方法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税收争议,制定合理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法便尤为重要。(一)国际经济争端的种类

国际经济争端主要有三种: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争端、国家与本国国民之间的争端以及国家之间的税收争端。(二)争议解决的主要方法

1.司法方法。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通过选择法院(choice of forum)来避免平行诉讼(parallel litigation)。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国同时分别向两个有管辖权的国家提起了诉讼,那么平行诉讼便无法避免。避免平行诉讼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协议选定第三方法院来审理税收争议,但是,若第三方法院以本法院为“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ince)为理由拒绝审理申请,那么平行诉讼便不能避免。

②法院管辖权的确认方法。一般有以下四个方面:属人主义管辖(主权国家对其在境内以及境外的国民拥有管辖权)、属地主义管辖(主权国家对其本国领土内的事项享有管辖权)、协议主义管辖(当事双方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选择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管辖)、专属主义管辖(一国法律规定某些税收争议只能由国家特别指定的法院管辖)。

③税收争议的诉讼程序。在这一问题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所区别。

A: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扮演消极角色,诉讼进行的程序由当事人双方控制;大陆法系采用审问制,法官扮演积极角色,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提问,自始至终控制者程序的进行。开庭前,双方确定各自的证人并且在开庭后由双方当事人决定证人的出庭与否。

B:英美法系中取证问题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开庭时,双方带着各自的证人出庭;大陆法系的取证问题由法官严格控制,法官决定证人的出庭与否。

④法院判决的执行。一国法院判决仅在本国境内有效,外国法院并没有义务去执行,除非双方签订国际公约或者两国出于礼让相互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

2.非司法方法(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是稅收争议解决中非司法方法的简称。这是在实践中各国解决争端最常选用的方法,它的特点是由争议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方法自主选择,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它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在诉讼程序中适用,优点是省时省力,比起诉讼程序,当事国双方在和平、平等的基础上更容易就争端达成和解。ADR主要有三种表现方式:

①争议双方进行谈判协商(negotiation)。这是最和平的处理方式,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更容易作出和平的解决方法,是最常用的争议解决方法,不仅省时省力,还可解决成本。

②第三者介入调解(mediation or conciliation)。当事人双方协议选定一个与争议无关的第三者,由其扮演“和事老”角色,第三者负责查明争议事实,出具报告,并且在听取双方的意见的基础上,公正地提出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③模拟法庭(mini-trial)。模拟法庭主要由三方人员组成,包括争议双方以及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与争议无关的第三者,第三人的意见对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作用。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这种案例,尤其在英美国家常见。比如争议解决中心(英属)、特许仲裁员协会(Institute of Arbitrators)以及苏黎世商会(瑞士),都提供这样的服务。六、结论

本文通过对国际税收中避免跨国重复征税和跨国逃避税方法的分析,对国际税收这一论题形成了较为清晰的架构。现存的国际税收制度虽仍有些许不足,但是其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以及争议解决手段等仍然代表了国际上主流的观点,其中的税收基本原则对中国税法的发展也很有借鉴意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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