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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探讨

2018-03-01铁颖慧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

铁颖慧

摘 要:在很多情况下,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共同作用相互协调的,它们都扎根于市场经济,不管是在个人层次方面,还是对于社会整体,民商法和经济法在设定权力和限制权力,维护公平等方面都有各自负责的模块,这形成了明确的合作分工,正是如此,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整时起到了相互促进的作用。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角色分工;互动作用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色分工

(一)个体本位与社会本位

在个体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中,民商法是个体本位法,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民商法注重个人主义思想,有学者认为,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依附个人,个人应当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对象,法律是以自由平等为宗旨的,通过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可以达到法律的最有效成果,人身的自由和权利原则也由此得到保障,这就是所谓的“个人本位观”。经济法的出现本身就是从全社会的视野来观察,从社会整体经济出发,形成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它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对国家、地方、集体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协调。

(二)设定权力与限制权利

在设定权力与限制权力的关系中,民商法是一种确权法,经济法是一种限权法。对于民商法,它强调的是权力至上,它的出现是为了赋予人们更多的权利,能够更好地享受生活,使人们有充分的资格去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支配权利。经济法之所以算为限权法,是因为它限制了个人的权利,保障了权力行使的正当性,防止权力滥用的情况出现。同时,经济法还对国家经济权力进行了限制,经济法通过对权力合理的分配,规范权力行使手段和使用的范围,防止并限制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干涉和冲突。

(三)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

民商法体现的是形式公平,经济法更注重实质公平。民商法在某种程度上平等的对待一切经济主体,平等的资格源于平等的人格,机会的概率是一样的,但并不是结果平等。个人的财产是不可能平等的,财产权利也因此有所差异。权利平等则意味着经济主体权力资格不等,与民商法中人格平等不相容,这也是为什么民商法只能停留在形式公平上的原因。而经济法则更注重实质上的公平,它通过一定的方法来达到双方实力的大致平衡,维持最终结果的公平性,经济法中的公平,是经济主体在资源配置的基础上对结果公平的追求。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互动作用

(一)民商法相对于经济法而言,可视为经济法的基础

经济法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是对民商法必不可少的完善。经济法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存在许多不足,民商法对其进行了调整,通过自由的竞争,促进经济的有效与协调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使自由经济下的矛盾逐步出现,日益激烈,市场经济缺乏一定的秩序,民商法显得效力不足。由于市场经济的局限性,民商法无法解决市场经济上的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成了,就是经济法,它的诞生是在民商法的基础上完成的,所以我们说,民商法调整的不足是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民商法调整是经济法调整的基础,对于经济法而言,民商法作为另一种同样扎根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一种基础法,经济法应从民商法的缺陷与不足出发,进行弥补。民商法确立了民事主体的资格与身份,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确立了民事主体的基本范围和各种权利所包含的权力内涵,保障了商品经济权利本位观念,其次,民商法确立了民事活动规则,维持了整个商品经濟秩序。然而,民商法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经济法的作用是弥补其中的不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与国家干预的结合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市场调节借助于国家干预,防止市场垄断,以及不规范运营的行为。

(二)经济法是民商法调整的必要补充

民商法对自身的局限性做了一定的调整,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民商法朝着社会本位努力但也只能局限于保证个人利益时不损害社会利益,民商法的根源归根结底是个人,具有局限性。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应当保持平衡,然而这两者的冲突正是市场经济本质矛盾,不公正,不完全竞争导致了市场缺陷,这些缺陷表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应当是相辅相成的。

经济法对于民商法还表现在限制权力,对设定权力上的补充,民商法作为权利本位法,明确了个人的权利并对其进行了规范,当然,权利是不能滥用的,行使权力的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因此,需要经济法来对权利进行约束,维护权力的正常行使。经济法不仅限制了私权,还限制了公权的滥用,通过反垄断,限制自由竞争权,创造公平的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互相作用还体现在实质公平对形式公平的补充,民商法追求的是形式公平,强调机会均等,但是经济主体之间存在差别,经济实力相差悬殊,使得民商法所推崇的形式公平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社会不公平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经济法是对形式公平的补充和修正,维护形式公平的同时也提出了实质公平,对结果追求公平,促进了机会公平,维持人的主体资格,让弱势人群获得机会参加自由竞争。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和经济法关系密切,相互联系,民商法的基础性给经济法提供了便利,经济法弥补了民商法的缺陷,两者明确分工,共同作用,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为良好的宏观环境营造了氛围。

参考文献:

[1]杨宇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探讨[J].纳税,2018,12(26):201.

[2]廖长青,邓红梅.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03):45-47.

[3]王贺.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18(28):117-118.

[4]何翠萍.探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纳税,2018,12(2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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