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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新闻自由负责
——重读《言论自由的反讽》和《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2018-02-22胡颖娟

新闻研究导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新闻界新闻自由新闻媒体

胡颖娟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一、回望: 《言论自由的反讽》和《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

基于对美国20世纪50至70年代最高法院有关言论自由的经典案件讨论,与传统自由主义的“国家是自由的天然敌人”不同,欧文·M·费斯在1996年出版的《言论自由的反讽》(以下简称《反讽》)中归纳出“国家既可能是言论的敌人又可能是言论的朋友”的新颖观点。

在探讨“新闻媒体的民主使命”时,费斯着重阐述了国家和新闻媒体之间的关系,也将言论自由的问题聚焦到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上来。他认为,有组织的新闻媒体具有向公民传达不同公职竞争者的立场观点,报道和评价当前的政府政策和实践的民主使命和义务,因而需要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措施来保障这种使命和义务的有效履行。但新闻媒体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受到来自市场等外部因素的负面影响,如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媒体羞于批评公职人员或是淡化应当报道问题的严重性等,这既与媒体的职责相违背,也不利于公众知情以及实现“强健的公共辩论”的民主和平等原则。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应将履行这项自由的权利及其相对应的应当承担的义务放在相对适宜的范围内,才能保障自由。[1]

费斯并未就“谁来对这种新闻自由负责”进行系统论述,而这早在1947年出版的《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以下简称《新闻界》)中有过探讨。当时的新闻自由委员会总结:美国的新闻自由正处于危险之中。[2]这种危险不仅仅来自政府可能正在紧锣密鼓地对新闻界加强管制,还来自新闻界内部的集中趋势。如果说费斯教授的论证集中在国家政府与新闻自由的关系上,那么委员会则注意到传媒业自身对新闻自由产生的影响,消抵不良影响的手段之一便是让“新闻界担负起新的公共责任”。

同时,委员会并不否认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表达自由的崇高价值,而是认为政府的基本功能是表达自由的基石,政府是保护表达自由的有效力量。并且表达自由作为精神权利不是无条件的,这一条件就是个人对自己的良知、信仰即对真理负责;法律对滥用表达自由的宽容是有限度的,如果“表述或出版以一种严重的、公开和明显的方式侵害了个人权利或至关重要的社会利益”,法律将对此予以抑制。实际上,相较于费斯探讨国家政府的管制是否会危及言论自由,委员会为新闻界自身所为对新闻自由的影响敲响了警钟。

二、反思:谁为新闻自由负责

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认为,对于文本有两种解读方式:一种是高度语境化的解读,即从作者所处的具体社会语境中理解文本,尽可能将文本还原为作者的本意;另一种是去语境化的解读,即从解读者自身提出的问题出发,从文本中发现可以运用与其他社会语境的思想资源。

从高度语境化的视角出发,《反讽》从美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法律判决中寻找国家与新闻媒体关系的答案,认为传统自由主义观念不再应当作为媒体免受政府控制而保持完全独立的挡箭牌;《 新闻界》则是在美国从大萧条时期走出来不久、社会各界受到罗斯福新政影响的时代背景下,对新闻界在保持高效高质运行的情况下如何免受政府控制、保障新闻自由展开研讨。两者都不否认美国新闻媒体的私人化、资本化,而在对待新闻自由与国家政府的关系上时,前者倾向于在国家层面寻找维持“公共辩论的强健性”的途径,后者则倾向于在媒体行为自律方面谋求对新闻自由的保障。

从去语境化的视角出发,将书中内容与当代现实相结合,不免令人思索“谁为新闻自由负责”的答案。当今社会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媒体市场化改革的不断完善和推进,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迎来新的问题,尤其是网络自媒体的产生,不断加剧国家政府、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受众之间的矛盾关系,也为保障言论自由、增益公共辩论增加了难度。

一方面,新闻自由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博弈中受到冲击,在面对网络媒体的残酷竞争和博取受众数量的媒体市场规律双重作用下,传统媒体全面、真实、客观报道事件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例如,2017年,拥有5300万频道订阅量的YouTube主播PewDiePie在其视频中花钱雇人在名为Fiverr网站上发布了一段视频,视频中两名男子拿着“犹太人都去死”的标牌,这一行为随后被《华尔街日报》报道。作为老牌传统媒体,《华尔街日报》对该主播的行为进行批评本不容置喙,但它在报道时并未完整呈现事件的各个信源,而是选择其中疑似“反犹”的片段着重渲染,对主播随后的公开解释和道歉(其本意是想证明fiverr网站的弊端,即5美元能让人干出多么愚蠢的事情)只字未提,致使该名主播遭到封杀。网络自媒体的产生赋予了普通民众话语权,使费斯提出的“言论沉寂化”现象有所消减,但当前受众群体逐步向网络空间转移,传统媒体的影响力相较以前有所减弱,当面对其报道内容不再符合众多受众口味或是不能够激发起足够的受众反响时,传统媒体长久以来的新闻专业主义也会产生退步的可能,即发生《反讽》中新闻媒体受市场因素驱动造成对部分报道知而不报或是弱化报道的情况。

另一方面,我国新闻媒体为党和政府发声,不同于美国媒体的独立私有,但就新闻报道本身而言,传媒自律在中国仍具有现实意义。2017年,湖北武汉武昌火车站发生杀人事件,凶手行凶手法极为残暴,砍下了受害者的头颅并丢进垃圾箱中。事发当日,有人在微博上发布了未进行马赛克处理的现场图片及视频,令观者恶心不适。众多新闻媒体当即在微博等平台发声,谴责发布血腥图片的不道德行为,并提醒广大网友停止转发传播,以对死者表示尊重的同时,维护网络空间的传播秩序。这说明来自国家政府的律令在面对突发新闻事件时可能并不能及时发挥效用,这就需要新闻媒体承担起社会责任,以保证舆论场的有序、健康。同样,新闻媒体,尤其是处于发展转型困难时期的传统媒体面临这样一个困境和悖论:受众向网络空间的转移带来传统媒体面对阅读量窘迫的恐慌,迫使媒体迭代其原有的内容与呈现方式,带来新闻专业主义滑坡的危险;但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在突发情况发生时又需要负起责任,承担正确引导舆论的责任与义务,继续秉持新闻道德,提升专业素养,起到对新媒体舆论导向进行纠偏的重要作用。这对我国的新闻媒体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新闻媒体存在上述矛盾的原因则又与我国媒体的性质、作用,甚至产权结构密不可分,进而构成一种“充满反讽和矛盾的真相”。

因此,谁该为新闻自由负责?笔者认为,结合当今中国媒介场域,媒体自身对于新闻界、新闻自由的能动性更加凸显。新闻自由永远不可能是绝对的。网络媒体虽然赋予了每个人发声器,但这种声音是否被听到、在多大范围内被听到,新闻媒体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媒体代表党和国家的立场,具有舆论牵引的特殊使命,而新闻自由则是在其使命能够发挥的范围内达到这样一种话语表达的平衡:让群众想听到的声音被放大,使与群众利益相背离的声音被缩小,在确保新闻专业主义的前提下,保障舆论场中各种声音的多样化,即促进“强健的公共辩论”。正如《新闻界》中所强调,当今社会需要的是: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交流评论和批评的论坛;供社会各群体互相传递意见与态度的工具;呈现与阐明社会目标与价值观的方法;将新闻界提供的信息流、思想流和感情流送达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途径。只有这样,新闻界才能在新闻自由的前提下行使自由的权利,同时,承担行使这种自由带来的义务。

[1]欧文·M·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1-163.

[2]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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